矿业权的有偿取得

作者&投稿:栾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采矿权有偿取得~

【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有偿取得是指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该费用是依据规定的标准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探矿权、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由采矿权人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所缴纳的一种费用。它是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而规定的,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体现方式。
【资源税】是指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采矿权权利的费用。采矿权使用费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
【采矿权取得方式】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渠道,一是出让取得;一是转让取得。出让方式取得包括申请授予方式和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
【采矿权申请授予】是指国家出让采矿权的行为。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过批准,将采矿权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使其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招标】是指国家或者采矿权人采用招标的方式将采矿权出让或者转让给他人,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之一。当国家采用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时,是由国家组织对某特定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招标,申请人进行投标,投标人以开发方案优胜者取胜,取得采矿权。根据矿体的自然状况和国家对该矿区采取的开发政策,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标书,标书中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综合回收率,矿产品的技术指标等方面提出最低要求。在实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将在若干投标人中选择开发方案最先进、可行和经济效益最佳的一个作为中标人,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拍卖】是指国家或者采矿权人采用拍卖的方式将采矿权出让或者转让给他人。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方式之一。当国家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时,是由国家组织对某特定矿地产的采矿权的拍卖,竞买人参加竞卖,竞买人以价高者取胜,取得采矿权,并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其颁发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 财建 [2008]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国土资源厅 ( 局) :
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等 8 个煤炭主产省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2006]694 号) 、《以折股形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 试行) 》 ( 财建 [2006] 695 号) 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和部门反映,有些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 《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0] 32号) 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各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以 2006 年 9月 30 日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实、评审和备案。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对没有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达到勘探程度并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对采矿权有偿处置时的资源储量核实,要注意对共伴生资源储量做出评价和估算。
三、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 ( 取得) 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已转增为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原则上按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数额进行处置,不再另行对价款进行评估。矿业权价款已经评估备案但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在评估备案的有效期限内,可以按已备案的评估结果缴纳矿业权价款。对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价款评估、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四、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 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 3000 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 “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矿业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矿业权人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 2∶ 8 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 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关于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以折股形式缴纳矿业权价款审批事宜。其中: 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批;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实中央、地方出资比例的基础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分别审批;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按程序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折股形式缴纳价款的矿业权出资情况的核实,具体核实工作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七、关于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有偿处置。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价款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已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经批准转让给新企业的,由原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股份持有者追缴价款。
八、关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 2006 年 9 月 1 日以后出让 ( 或有偿处置) 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 2∶ 8 分成。
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九、关于 “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采矿权问题。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 “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十、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费用的列支问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资源储量核实、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从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坐支。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矿业权有偿取得的目的、意义

矿业权有偿取得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如澳大利亚、美国、智利、印尼、印度等国均向矿业权人收取矿业权出让金(rental for mineral titles)。联合国开发技术合作部起草的矿产开发法参考样本时也设计了矿业权出让金。各国在执行时对这笔费用收取的名称是不同的,如“进入费”、“租费”、“出让金”、“占用费”、“矿业权使用费”等。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中将其定义为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并在规定的数额内按面积逐年收取。收取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主要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促使矿业权人不要占用太大的面积,不要占用过久的期限;制约那些利用矿业权搞投机行为的人;提供矿业权管理费用。

(一)探矿权有偿取得的意义

由于矿业活动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探矿权人勘查矿产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它体现的是国家和探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勘查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也是加强管理、加快勘查的需要。过去由于实行探矿权无偿取得制度,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登记面积过大、时间过长的问题,有的勘查项目占用面积为数千平方公里,有的甚至达十几万平方公里,有的占用时间为十几年,但实际工作投入却很少,其结果必然影响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人为延长了勘查周期。因此,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勘查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

确立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是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制度,是勘查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需要。实施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利于加快勘查进程,提高勘查找矿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有利于国内勘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实际上,作为他物权的探矿权如果不能有偿,后续的优先采矿权就不能得到保障。

(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意义

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对促进我国矿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障国民经济对矿产品的需求,将产生如下重大的影响。

(1)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权益;

(2)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市场流转创造条件,促进各民事主体公平竞争;

(3)促进矿业秩序的好转,有利于减少采矿权属纠纷;

(4)增强采矿者珍惜矿产资源的意识,提高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水平;

(5)促进矿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6)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打破“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

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实现方式

(一)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实现方式

探矿权使用费是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根据勘查投资主体的不同,探矿权有偿取得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不论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这一特殊民事主体还是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其使用探矿权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就是要在取得探矿权后,依法按年度、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二种,如果一个民事主体申请一个已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那么,该民事主体不仅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还要对国家的勘查投资进行补偿,即缴纳探矿权价款。偿还国家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权益。

(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实现方式

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根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不管是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采矿权,还是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如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还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考虑到目前国家已探明矿产地大部分是由国家出资探明的,完全无偿使用或仅用市场机制调节可能有损国家权益。为避免国拨地勘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疏通和鼓励多渠道资金流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建立采矿权价款制度,将改变我国由国家拨款搞勘探,单位和个人无偿开采,从中受益的状况。

三、矿业权有偿取得收费标准的确定

(一)探矿权有偿取得收费标准的确定

1.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原则

在矿业活动中探矿不是目的,只有通过探矿活动找到有商业开发价值的矿床进行开采才能获得矿业活动的利润,这才是矿业活动的目的。所以,任何一个国家对于探矿活动都是持鼓励的态度,所谓探矿权的“有偿取得”也只是名义上的,付费的数额很低,以不影响勘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即不影响矿产勘查主体积极申请探矿权为原则。

当前,国家地质勘查投入严重不足,大量地勘单位闲置,矿业投资金融市场又不健全,造成许多地质勘查项目处于停顿半停顿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的标准过低将起不到限制多占面积、拖延时间的目的,但收费标准过高又会影响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通过对10年勘查登记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提出在探矿权许可的法定年限内,收费标准不变,探矿权超过法定年限提出延长者收费标准逐年加倍,至第八年封顶不再增加。

2.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

探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地勘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下制定的,在探矿权法定的最长期限3年内,每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按100元计,逐年缴纳;从第四勘查年开始至第七个勘查年,每勘查年每平方公里增加100元,逐年缴纳;从第八勘查年开始不再增加,每勘查年每平方公里均为500元,逐年缴纳。

(二)采矿权有偿取得缴费标准的确定

1.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其构成包括矿区范围面积和缴费标准两方面的要素:

(1)矿区范围的面积。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面积是指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

(2)缴费标准。我国的采矿权使用费缴费标准是在统计测算国外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有偿开采刚刚开始,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以及吸引外资来我国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环境等因素,缴费标准不宜太高,通过多次调整最后确定为每年每平方公里为1000元,应该认为基本适用于当前我国矿业生产状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

2.采矿权价款的确定

开采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才缴纳采矿权价款。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国家的财产权益无偿转移给了一般民事主体采矿权人,而造成的国家财产流失。鉴此,必须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以达到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

1)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开采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地来说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采矿权人用现金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第二种方式是作为资本金注入国有矿山企业帐户;第三种方式是成立股份制矿山企业,将其作为国家股份参与入股。

2)采矿权评估管理

在市场经济国家,采矿权评估工作一般由市场中介组织承担,如评估机构、咨询机构等。这些中介组织既要有工商注册登记,也要有政府的矿业权管理机关的资格注册登记。政府的职能是审查认定评估机构的资格,或者通过政府授权的行会组织负责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我国土地价格评估,已经采取了这种管理方式。我国采矿权评估也将采取这种管理方式,考虑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兼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职能,所以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评估单位资格。而评估结果的认定既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很具体的事务,为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避免扯皮,因此,规定采矿权评估结果只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四、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机关

(一)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机关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从而,明确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和省两级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具体由下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国务院授权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审批登记机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机关

开采登记办法第11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从而,明确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机关是各级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具体由下列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工作: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2)国务院授权进行石油、天然气的审批登记机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进行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矿业权的有偿取得
答:根据勘查投资主体的不同,探矿权有偿取得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不论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是国家这一特殊民事主体还是其他一般民事主体,其使用探矿权的基本法定义务之一就是要在取得探矿权后,依法按年度、面积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二种,如果一个民事主体申请一个已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那么,该民事主体不...

采矿权有偿取得
答:【采矿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有偿取得是指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该费用是依据规定的标准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探矿权、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

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
答:(2)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2003年6月起,试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制和有偿取得制度。

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答: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意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实施的具体办法。 自2001年6月以来,各省(区...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税费改革
答:一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 号)的要求,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等 8 个煤炭主产省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答: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 《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 [2000] 32号) 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

什么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答: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而建立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即取得矿业权,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价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矿产资源的税费政策,使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资源...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以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表现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与价款、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理清矿产资源税费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
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又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