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作者&投稿:和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以国家确认公布的为准。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土地、林业、环保、水利、劳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协同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第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为纳税缴费义务人。
  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统一发票,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人。第九条 经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含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探,矿物或水质分析、化验、鉴定、测试与选冶试验)的单位,必须先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授权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受委托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
  探矿权申请人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需要依法取得临时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勘查区块及相邻区通行;
  (三)在勘查区块及相邻区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通讯设施;
  (四)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标定的工作阶段和批准的勘查区块的范围进行与工作阶段相适应的勘查作业。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作业开始之日起七日内用书面形式报告省地矿主管部门和勘查区块所在地县级地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可向省地矿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保留,经审查批准,领取勘查许可证。
  获得探矿权保留的探矿权人,在规定期间内享有优先取得探矿权保留范围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通过合法勘查活动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勘查资料等勘查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出让、转让。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必须按省地矿主管部门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对已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发给地质资料汇交证书。
  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地质资料中暂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可以申请保密。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确定合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给予保密。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答: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审批 74采矿许可证《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审批75一般性详细规划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1997 年市人大公布)审批76项目用地预审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审批7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答: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答: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而制定。全文共28条。(1)第3、第4、第5条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和各省、...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答:并对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3、矿山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矿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要求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的规模和范围,并对矿山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4、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区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等造成的社会和环境影响进行补偿的标准和方式。露天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最新)
答: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答: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特别是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法
答: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 (一)立法背景 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积累的旧矛盾和出现的新问题日渐增多,迫切需要立法,矿产资源法在这一背景下开始孕育。当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勘查、开发管理体制不合理,造成了矿产资源和勘查、开发资金的巨大浪费;二是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

没收的非法矿产品怎么处置
答:《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矿产资源采登记管理办》、《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质灾害防治条例》、《质资料管理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所设定律责任看矿产资源违行主要几种: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答: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