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施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236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二、下放13项、委托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269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共520项,其中取消236项、下放13项、委托2项、属地化管理269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236项)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省委宣传部
  (省新闻出版局)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第316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行政确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教育厅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行政确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省教育厅 7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行政确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省科学技术厅 8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四、《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安〔2009〕656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国家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专项资金初审其他《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的通
  知》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其他《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
  法》 (工信厅联规函〔2015〕34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确认行政确认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编制95人,在册职工116人(含离退休职工19人),其中在职职工94人。7个市级监测站(5个总站直属,2个隶属市国土资源局)。总站现有专业技术人员64人(高级职称者24人,中级职称者30人,初级职称者10人),其他人员52人(见表)。

从左至右:副站长李黎、站长冯军、副站长董宏志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始建于1979年(龙编〔79〕40号文件),隶属于原省地质局,当时全称为“黑龙江省地质局环境水文地质总站”。1981年根据地质部改革的精神与省地质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合并(黑地干〔81〕60号文件),保留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2000年10月,黑龙江省组建国土资源厅,经省编委批准,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其下属的7个分站均隶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管理(黑编〔2000〕169号文件),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01年4月,省编委以黑编〔2001〕62号文件下发《关于确认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通知》,确定总站的人员编制为100名(含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黑河、五大连池监测站),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人(正处1人,副处2人)。至2005年年底,总站完成对所辖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五大连池监测站的接收工作,其中,五大连池分站以副处级机构整建制划归总站(核定编制10人)。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2008年黑龙江省继续开展了城市网与域网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对监测网与监测工作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目前监测网覆盖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等主要城市和松嫩平原东部,总控制面积109492.45km2,其中区域网控制面积8.65万km2,城市网控制面积4729km2。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点总数460个,其中地下水监测点445个,地表水监测点15个;现有地下水水位监测点445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265个。重点控制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同时对新近系大安组和白垩系裂隙孔隙水做一般控制。松嫩平原第四系孔隙潜水控制深度为40m,承压水控制深度40~120m,新近系控制深度100~250m,白垩系控制深度50~200m。地下水环境监测手段多年来始终是以人工监测为主,自动仪器监测为辅(8台自动监测仪)。地下水动态监测频率:水位监测频率是国家级监测点每月6次,省级监测点(重点)每月3次,省级监测点(统测点)每年1~2次;安装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仪的监测点每天记录1次数据;水质监测频率是每年1~2次。
目前,全省已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点1113处,其中,崩塌255处、滑坡38处、泥石流178处、地面塌陷153处、地裂缝7条、不稳定斜坡293处、塌岸96处、水土侵蚀93处。
目前,全省拥有32个市(县)、乡(镇)、村三级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无专业监测点和监测预警示范区。已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305个,其中,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298个(一级县(市)网中有监测点1个,二级乡(镇)网中有监测点48个,三级村网中有监测点249个),缓变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点7个(均为地裂缝地质灾害点,处于二级乡(镇)网中)。监测工作的区域为全省山地丘陵区。监测内容主要是观测地质灾害点的动态变化情况,检测手段以简易皮尺测量和巡视目测为主。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拥有监测装备各类设备30余台(辆、套),监测装备资产近200万元。其中:监测车辆3台,地下水自动监测仪26台,全站仪2台,高精度GPS接收机1台套,普通GPS接收机18台,光谱仪1台,地质灾害野外数据采集仪6台,各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地下水位自动监测仪


全站仪


自动监测仪数据接收终端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自2003年开始至今,一直采用电话或传真方式接收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经专家会商确定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级后,省厅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向有关地市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自2003年至2008年,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40条,成功预报6次,避免近200人伤亡。
黑龙江省未建立地质环境环境空间数据管理平台,按工作项目要求,省站先后完了全省1:50万水、工、环地质图空间数据库、21幅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和18个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数据库建库工作。2007年7月,在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信息室协助下,建立了地下水动态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了远程地下水水位和水温的自动监测。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分别提交了《1986~1990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1991~1995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1996~2001年黑龙江省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近几年来为适应新时期环境地质工作要求,每年向地方政府提交该地区的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测预报,在全省81个市(县)中,已向50个市(县)提供了水情通报。
自2000年起至今完成了牡丹江市、鸡西市、鸡东县、穆棱市、七台河市、双鸭山市、鹤岗市、伊春市、黑河市、海林市、尚志市、绥芬河市、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方正县、五常市、东宁县、宁安县20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
2002年提交了《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2005年提交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006年提交了《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2007年提交了《松花江重点地段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报告和《东北地方病(肇源县、肇州县)严重区供水安全示范工程》报告;2008年提交了《黑龙江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2004年和2006年完成“301国道阿城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301国道尚志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2004~2008年完成“大庆及周边地区地质环境监测”工程;2005~2007年完成“五大连池市焦得布矿泉水勘察”工程。
多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其中“黑龙江省地下水资源评价”获2005年度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2006年“黑龙江省典型矿山生态环境定量化评价研究”获国土资源部“十五”科技进步二等奖;“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获2006年度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六、法制建设
1998年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批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在该条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尾矿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期恢复治理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999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于9月2日正式颁布实施;1999年7月6日,黑龙江省地矿厅以黑地发〔1999〕40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小型矿山闭坑抵押金管理办法》。1999年鸡西地矿局出台并实施了《鸡西市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嘉荫县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嘉荫县恐龙化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阿城市地矿局、嫩江县地矿局分别制订了《阿城市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矿山企业排土、排水、排废弃物、尾矿管理规定》;2001年9月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发《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4月20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双鸭山市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2007年8月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该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登记,经批准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全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开发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勘查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第十一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共同出资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勘查工作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及其合法取得的来源证明;
  (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权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勘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不得越界勘查。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保留探矿权。
  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边探边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

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保护性开采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答: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自然资源厅 28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 ...
答:(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十一条。 2.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修正)
答: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市自然资源局取消取消 14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

黑龙江省五常市近日发生盗采泥炭资源、破坏耕地案件,是否该引起重视...
答:为进一步规范泥炭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现就全面禁止非法开采泥炭资源行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从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 ...
答:(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为“28日”。 (十三)修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九条中的“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答:1998年经黑龙江省人大审议批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在该条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尾矿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小型矿山企业实行闭坑抵押办法,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未按期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