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作者&投稿:宇文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围绕“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推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信息管理、地质资料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各项工作。
1. 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清理了未上表矿区。大量未上表矿区被清理和调查出来,实际核查矿区总数达到21600 多个,超过计划矿区数的 20% 。据统计,已核查矿区共收集整理各类矿区储量报告超过 10 万份,绘制各类电子图件 50 万份,编制矿区核查报告 21600 份。
建立矿区空间数据库。建立包括28 个矿种 21600 多个矿区的空间数据库,动态掌握矿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占用情况、权属关系及其空间分布。
2. 矿产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规范化
2012 年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要求凡是依法评审备案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且不涉及矿业权人商业机密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度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社会影响特别重要的矿产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其中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发布。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发布。
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指定媒体。

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   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职责1998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内设矿产资源储量司,作为国土资源部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汇交的职能部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管理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制订国家的矿产资源政策和发展战略;  ③组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发布统计通报;负责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国内外矿产资源储量信息交流;  ④组织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提出储量管理事业费使用意见,负责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评审专家系统,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的审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  ⑤负责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研究并推广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新技术和新方法;  ⑥负责全国地质战略汇交的统一管理,制定全国地质战略汇交管理办法、地质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全国和省汇交地质战略的馆藏业务。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在地矿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质上是对地质工作形成的重要成果的管理,是最早实施的地矿行政管理职能。它作为矿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矿产资源储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能源、原材料的物质保证。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础,我国92%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30%以上的生产生活用水来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储量保障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摸清矿产资源家底,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以充足的的矿产资源保证为前提的,切实可行的经济发展规划是建立在对资源供给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而摸清全国的矿产资源家底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可以说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国家经济发展规划有密切的联系。  ②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矿政管理工作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容置疑,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储量作为基础。实施矿业权管理时,矿业权人获得矿业权益的核心就是拥有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的实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实际上是对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的监督。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矿政管理中的基础性重要是不可忽视的,如果把矿政管理作为一个体系,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就是这个体系的基础。  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穿于地质工作的整个过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是对矿产资源的质和量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都要集中体现在矿产资源储量上。在矿产勘查的各个阶段,随着地质工作程度的提高,获取的矿产资源储量可靠程度也相应提高。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又将矿产资源储量潜在的经济价值,变现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可以说,在地质工作的诸多工作环节中,获得矿产资源储量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目的之一。  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矿业面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负有重要的使命。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在建国初期起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得到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管理法规体系,在技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本身面临深化改革的任务,以适应其基础性地位,为培养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发挥更大作用。通过矿政评审制度和统计制定的改革,进一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组织矿政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提出矿产资源政策建议,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改革思路和基本任务  1999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召开,第一次把资源王陶列为重要议题,在最高层次上明确了"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把资源王陶提到了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支流高度,并提出了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而又严"的总要求,"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及"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在充分理解和深刻认识中央提出的要求、原则和方针,并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要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管理为导向,全面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登记统计和战略管理制度改革,切实推进并实现三个转变。即实现以直接审批矿产储量为主转变为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为主;实现以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为主转变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管理并重;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为主转变为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为基础,逐步加强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研究。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即:根据部的总体任务和目标,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储量管理新体制;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信息服务社会化;开展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工作,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合理利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政策依据。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我国新世纪经济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年来,按照“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维护权益、稳定秩序、做好服务”的基本思路,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矿山储量动态监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矿产地储备和地质资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家底的真实、可信,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为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服务及地质资料服务。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法》第 1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9、33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1999 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将矿产资源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职能转变为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 号),2001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1〕172 号)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的配套办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2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2003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 号),设立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认定评审结果,仅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和评审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200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改变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注册管理方式,实行自律管理。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共同承担着为国家矿产资源储量实物帐户入口把关的任务;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是设立矿业权的要件,也是矿业权人筹资、融资的重要依据。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对矿业权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评论和审查,并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保障了矿产资源“家底”的真实、可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及时出具备案证明,为后续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和提供了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土资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授予了 37 个机构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其中事业单位 26 个,企业性质 8 个,社团组织 3 个。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

2.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1995 年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20号),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登记,以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统计的内容和程序。同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 号),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职责分工和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明确了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登记统计数据汇总和审查;明确了经过审查的登记统计数据作为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以及发布年度《全国矿产资源储量通报》和《全国油气矿产储量通报》的依据。以储量通报数据为基础,对矿产资源形势进行分析形成了《中国矿情通报》和《中国矿产资源年报》。这些报告为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提供了决策性数据。

专栏7-2 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现状调查。这是中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是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项调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28种重要矿产为调查对象,了解并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潜力。通过这项工作,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统计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以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核查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对停止开采矿山剩余的、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经完成28个矿种21600多个矿区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额完成了原计划核查矿区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矿区已经有68%通过了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完成16个矿种核查成果的初步汇总,基本摸清12个矿种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数量、结构、分布和利用情况,系统清理了长期挂帐的和未上表的矿产资源储量,对漏报和误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加以更正。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核查成果数据库与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衔接试点工作,以确保核查成果能够平稳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3.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法》第 33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2000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 号),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作出了原则性程序规定。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 号),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分工,压矿审批原则和补偿范围,规范了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制度,铁路、公路、工厂、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等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明确规定了与土地管理衔接关系,若没有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始终坚持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避免和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4. 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

《矿产资源法》第 14 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 17、34 条规定了地质资料管理制度。2002 年国务院发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9 号),对原始、成果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规定。2003 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馆藏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地质资料管理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内容。此后,国土资源部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53 号)、《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 号)、《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件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6 号,与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以及从事非矿业权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出资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汇交人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保管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专栏7-3 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信息的服务功能,201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10〕113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技术要求等,对各项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将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作为重要抓手,促进地质资料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组织建立了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技术指导。组织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开展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试点,开展重点城市、重点成矿区带、重点经济区、重点生态环境脆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等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面对不同用户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不断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组织开展了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专题研究,研究成果已经通过评审,为下一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奠定了基础。

“十一五”期间,成果地质资料年度汇交数量保持平稳,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成果地质资料总量稳步增长,成果地质资料提供服务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时,积极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

表7-1 地质资料馆藏数量及利用情况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答: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3]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精神,切实作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通知如下:1 自...

怎么做好矿产资源管理
答:做为领导必须是熟悉管理之道的,才能“根子”上把公司引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否则,不管再怎么努力,公司都会身陷泥潭。最优秀的公司领导,不是一个只知道出现问题才去解决的“医生”。而是一个提前防范可能出现问题的“先知者”;因此,他必须成为这个公司的管理大师。1、坐稳位置,个人能力必须过关 公司...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9修正)
答: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在不同勘查阶段编写的勘查报告报储量审批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于勘查报告批准或验收后3个月内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明储量登记,汇交地质资料。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批准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及所发现新矿种的探矿优先权。第三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答: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1修正)
答: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投入资金逆行的地勘项目,勘查单位应向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资料报告。第三章 采矿登记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持有勘查资质,单位提交的地勘资料和市以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批准的矿产储量报告,向有采矿登记权限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正文
答:(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情况及尾矿处理措施。第四章 探采矿权的转让第三十条 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转让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外,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 推进矿业经济发展
答:三、提高资源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作,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是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从目前的现状看,又是矿政管理工作中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许多矿山的保有储量不清,对...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矿产督察等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督察和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监管和保护。相关链接 勘查监督:内容包括勘查投入、勘查范围、勘查施工、违法勘查等 开采监督:内容包括开采范围、资源利用、矿山储量监督、矿山环境、依法缴费、违法开采等。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答:(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评价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等。(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内容和目的各是什么?
答: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