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作者&投稿:皮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基本信息~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1)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2)删去第十三条。(3)删去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区域内建设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染料、炼油、农药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

第一条 为保护珠江三角洲的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以下简称区域)的范围按《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规定确定。
  区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区域内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 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从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第五条 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第六条 省和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参与水质保护规划制订和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监测。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协同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政、港务监督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船舶污染和港区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污染。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质保护规划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防止水质污染。
  公安、市政、环卫、国土、规划、供水、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上述部门的水质保护工作,应接受同级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所执行的水质标准,设置跨行政区主要河流边界断面及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地区。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第八条 区域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所属主要河段。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水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水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第九条 各地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突破本行政区以及排放地点或河段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对已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行削减本地区的污染负荷,并征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征求相关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不同意见并协调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第十一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的情况核实后,根据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发给排污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器,并保证计量器的正常使用。

东江环保怎么样
答: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86年10月29日施行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9、《...

在对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中,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强化南北盘江上游河段、云南高原湖泊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河段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加强源头区及高原湖泊水源涵养。加强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严格控制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治理开发活动。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限...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答:(一)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等珠江八大河口;(二)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三)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四)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滘的干流河道;(五)珠江三角洲...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四)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珠海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五)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入海河口的...

珠三角三大核心城市
答:4、科技创新领先:珠三角地区拥有众多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珠三角还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了本地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5、生态环境良好:珠三角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如珠江、大亚湾等水域水质优良,城市空气质量良好。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珠江三角洲 抢首赞 已...

广州珠江污染
答:___广东是珠江流域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也是对珠江排污最多的省份。去年广东的GDP占到珠江流域总GDP的79.64%.据介绍,进入广东的河流基本达到了三类以上的水质,但进入珠江三角洲后,部分河流水质劣于五类。___仅仅30年前,珠江还是市民游泳的好去处。但上世纪80年代以来,江中生物已渐绝迹,江水黑臭油...

珠江三角洲的区域特征是?
答:珠江三角洲 旧称粤江平原。位于中国广东省东部沿海,是西江、北江共同冲积成的大三角洲与东江冲积成的小三角洲的总称,是放射形汊道的三角洲复合体。呈倒置三角形,底边是西起三水市、广州市东到石龙为止的一线,顶点在崖门湾。面积约1.1万平方千米。冲积层薄,一般 20~30米。地面起伏较大,四周是丘陵、山地和岛屿...

珠江三角洲包括哪些城市?
答:珠江三角洲(Pearl River Delta),位于中国广东省中南部、珠江入海口处,汉族地区南部。珠江三角洲既是地理区域,也是经济区域,但范围略不同。狭义上的珠三角经济区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惠州、中山、珠海、江门、肇庆,新规划扩容汕尾(深汕特别合作区)、清远、云浮、河源、韶关5个城市 ,共...

满意追加50分!珠三角空气污染的现状,成因和法律对策
答:AE和ACP上很多文章都在报道珠三角地区的报道 颗粒物 气溶胶 VOCs等方面 对排放源以及输送转化特征等有比较详尽的研究 北京大学等很多机构近年来都在做珠三角项目 可以去检索一下 ACP是全免费的 http://www.atmospheric-chemistry-and-physics.net/ 关键词可以搜索pearl river delta或者直接PRD ...

珠江三角洲是哪几个城市呢
答:4、东莞 东莞,又称“莞城”,广东省地级市,全国5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之一。位于广州东南、珠江口东岸,南邻深圳,国际花园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篮球城市,广东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外贸口岸。5、惠州 惠州,背靠罗浮山,南临大亚湾,境内东江蜿蜒100多公里,属珠江三角洲、粤港澳大湾区东岸。惠州毗邻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