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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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的相关事宜。首先,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售或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让,具体操作遵循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采矿权的出租,有明确的条件限制。首先,必须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其次,采矿权归属无争议;采矿权人需满一年开采或完成基础建设后方可出租;承租人需具备开采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条件;另外,还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出租过程中,采矿权人与承租人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向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在采矿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和承租人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租赁关系存在,出租人仍需履行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义务。此外,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范围仅限于一个承租主体,且承租人不得转租采矿权。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在申请抵押时,需签订抵押合同。国有探矿权和采矿权涉及国家出资时,其价值评估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负责。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前,需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而在采矿权抵押时,是否包含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备,由抵押合同决定。


抵押权人有权向原发证的地矿主管部门查询抵押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情况,部门会提供相应答复。当抵押权实现并需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转让手续,并更新相应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扩展资料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月25日颁布的《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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