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索贿行为

作者&投稿:范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行为~

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二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情况;
三是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四是有无第三人在场。如果行贿或受贿嫌疑人讯问时均否认第三人知晓其“借款事宜”,则可杜绝在审判环节出现作伪证的证人。
综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证据认定涉嫌受贿:一是借款方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二是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去向与借款理由不符的;三是借款后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元,无归还能力的;四是无第三人作证或有第三人作伪证的。

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二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情况;
三是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四是有无第三人在场。如果行贿或受贿嫌疑人讯问时均否认第三人知晓其“借款事宜”,则可杜绝在审判环节出现作伪证的证人。

扩展资料借款是否归还是认定“借”为受贿罪的最后一步。在审查归还情况时,要着重审查三个方面,即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未归还原因及现实状况。
从借贷延续的时间来分析,正常借贷时间较短,借款时约定有归还日期,而以“借”为名收受贿赂的“借”便等于给,不存在归还的行为,对于行贿一方,“出借”以后不积极催要“借款”;
甚至根本不要,而受贿一方经过一段时间,有偿还的能力,然而却以其他“适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或者根本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对于这种“借贷”时间较长,双方均无讨债或还债的行为,应以贿赂犯罪查处。
如查明有意规避,则受贿成立。对于尚未归还的,现在还有多少没有归还。这个未还款是原数,还是中途已还了少部分都要查清,对于恶意只还少部分而对大部分不归,有心规避法律的,也应结合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彭红波: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

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认定

对以借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犯罪的认定,既要正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更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深入剖析“借款”的实质要害,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

1.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发生于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职业,以及双方之间的日常交往与联系情况,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有涉嫌受贿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发生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要结合双方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查证。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而非经营一方单方面出借给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司法审查与认定时应予关注的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辩解与出借人关系一般,不存在特别私人感情来往的,则需要强调大额借款关系应遵循常情常理,建立在彼此之间的信赖基础之上,则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

2.借款手续是否相对完备。不能仅凭书面借款手续作为刑事区分合法借款与受贿犯罪的标准,有书面借款的,不一定就是民事意义上的借款行为;没有书面借款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系受贿的可能性更高。从实际看,正常的民事借贷尤其是金额较高的借款,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记载有借款双方名称、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要素的借条不可或缺。对没有借条的所谓借款关系,要收集、甄别相关证据认定这种借款的真实性,重点是审查认定借款双方的言辞证据,并综合其他方面的要素予以综合性的判断。

3.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是真实存在还是虚构,是用于弥补一时的资金短缺还是放作闲置抑或投资生息,是借款人本人支配使用还是给其他特定关系人,均是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的重要情节要素。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为名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将借款给其有关的特定关系人购房或者投资,并且出借人对此均主观明知,该借款的真实性显然存疑。

4.有无还款行为。对有无还款行为不能机械认定,要充分考虑到还款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款系全额还是部分还款,已还款项占全部借款的比例等客观情况。仅归还少量借款的,并不能表明借款人有全部归还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全部归还借款的,如果归还时间系在有关组织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其还款的真实意图也有待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研判。

5.有无催款行为。借款关系发生后,出借人有无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如果从未催要,则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证言分析判断该借款的真实性与否。正常的借款关系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往往会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当面催要。如果借款双方证明有过催款行为的,则需查明具体的催款形式,不能仅凭双方的言辞证据予以确认。

6.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实践中判断某一个“借款行为”,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款行为,还是打着借款旗号行物质利益输送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必须分析借款与当事人职权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仅是单纯的借款行为,还是在借款前后发生了特定的职务行为,是否因为有了相应的履职行为,当事双方才产生了借款关系等。深入剖析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关键所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六个方面素仅是提出了司法认识的视角与途径,认定结论应当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明的受贿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



看具体的情况,需要注意双方的关系,是否有利益关系

什么是借贷模式的行贿受贿?
答:借贷形式的行贿受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一般的民事借贷和以借为名进行的受贿,索贿的区别
答:二、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在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具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

以借贷为名的受贿如何认定
答: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受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所看到的一些行贿受贿的行为是比较单一的,但也有一些是假借着民间借贷的这种外衣而实行会知识,对于这种情况下要进行完全的认定的话,会显得稍微有点困难,

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
答: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二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情况;三是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四是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借款如何认定受贿的法律规定
答:一、最高检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有相关规定。二、法律依据:2003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留借条的借款是否属于贿赂
答:有借条的,是否构成受贿行为或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经济来源差,确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贿。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财物买通别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界定以借为名实
答:要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有无第三人在场(如果行贿...

如何认定"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行为
答: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借款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二是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情况;三是有无还款期限约定,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四是有...

以借款名义索贿怎么判
答: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受贿...

怎么证明只是借款不是索贿
答: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在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你有任何被索贿问题可直接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