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作者&投稿:仲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第五条 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第六条 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第七条 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在线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七)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条件后开工建设;

  (六)组织工程实施;

  (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安全设施验收。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岸线使用的意见,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办法》共2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并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已建成的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第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淮安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第六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第七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第八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限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表和延期说明材料。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材料。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的港口非深水岸线范围、功能等发生改变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港口岸线使用人。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手续的,应当向港口岸线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注销申请表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

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答: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答: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
答:(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秩序,充分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港口(含专用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港口口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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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请致电人工客服 Tel: 029-8876-4362 (24小时人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2020修正)
答:第八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

江苏省港口条例的江苏省港口条例
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划拨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出具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前,应当书面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的统一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沿海和内河干线航道上的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县级...

江苏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 则
答:沿海)或千吨级以上(内河)泊位的区域,而非深水岸线则位于深水岸线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所提及的内河航道等级都是按照规划等级来确定的,体现了对航道设施规划的严谨性。第五十九条明确了该条例的实施时间,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废止了1996年9月25日发布的《江苏省港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