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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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第十四条 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办法》共2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并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是什么?
答: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答: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对于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办法》结合我国港口分级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两级审查、转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制度。二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深水岸线使用...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答:(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

港口岸线管理规定
答: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第四条 大连市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有关区市...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21修正)
答: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港口岸线申请表;(二)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三)法律、法规和国家...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答:第十一条 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二)申请使用适宜建设3000吨级...

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上海港务局会同规划和河道等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深水深用、综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则制定。上海港务局应根据港口生产发展需要,对岸线的使用进行审批,并可对已经使用的岸线进行合理调整。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已建港区和...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答: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