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

作者&投稿:机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意义~

地勘单位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是这次国办发〔1999〕37号文提出的属地化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改革.较比原有的改革深刻得多、重要得多。可以说在地勘单位改革进程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地勘单位改革的意义
(1)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在政府机构改革的带动下进行的,原地矿部撤消之后,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没有带队伍的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割断了纵向上政企、政事不分的链条。而属地化之后的政府管理,也完全是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格局运作,是有新意的管理体制,既排除了上边对下边的干预,也排除了下边对上边的依赖,这就可能大大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
(2)这次地勘单位改革,是在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地质工作分开条件下的改革,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新成立的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各地方的公益性地质工作,也要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分别由地方财政出钱进行。而商业性地质工作,则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当然政府也要通过政策等手段,加以必要的调控。实施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之后,地勘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入,没有好的项目可以不做,另图他业;公益性地质工作,则完全是一种技术劳务承包,按合同规定进行,有则做,没有则另图他业。
(3)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上(级)下(级)一齐改,不是下改上不改。首先,国土资源部不再直接管理商业性地勘单位;其次,省级厅、局要分开,地勘局也要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所属地勘单位一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局机关的管理和利益,要同所属地勘单位经营成果挂勾,不再置身地勘单位之外指挥企业化。
(4)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其目标定位在企业上,而不是企业化管理。对此,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宣传提纲》明确指出:“企业化经营是指地勘队伍要按照政企(事)分开的原则,逐步转变事业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勘单位作为企业,不受地域的限制,有权依法走向全国乃至境外去谋求经营和发展”。
(5)这次改革,是在地勘费划定基数不再改变,同时也不再下达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任务的改革,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种政策。从此以后,地勘单位干好了,国家不再减拨地勘费;干不好,国家也不再增拨地勘费。也就是说,今后地勘单位深化企业化改革,不再是为了减轻国家负担,而是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即企业化经营是地勘单位自身的需要。
(6)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把地勘经济融入地方经济的改革,它将改善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环境。这是因为地勘单位的主业和多种经营,本来就是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组成部分,可是长期以来由于条条管理,束缚了它和区域经济的联系,而属地化管理,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大有利于地勘单位的发展,是一次极好的发展机遇。
这6个特点足以说明,对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改革的认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体制下放”,它的意义非常深远。
二、地勘单位的企业化是历史的必然
实际上以企业化为走向的改革,也是大多数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历史必然,一定要增强自觉性、紧迫感,要看有利条件,增强自信心。
(1)从地勘单位当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门类看,都是企业所为,而非事业的职责。首先地勘单位所从事的地质工作主业,包括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商业性地质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是由企业来进行,包括国有企业;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如果是由业主(或政府)来发包,也可以由企业来进行。至于地勘单位从事的非地勘业,更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如工程勘查、基础施工、矿业开发、机械加工与修理、测绘印刷、商业服务等。所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地勘单位是什么性质,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由它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对此,即使有些地勘单位暂时允许保留其事业性质的外壳,终究也要转化为企业。否则,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2)地勘单位事转企不仅是一种必然,而且非常紧迫,不能等待。有人虽然同意事转企,但认为那是三五年以后的事。其实三到五年,是指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只有用企业的机制推动,才能顺利达到。因此,作为企业机制的建立,必须放在过渡期之始,不能放在过渡期之末。很明显,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主要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自主经营、自负营亏;二是有最低限度的资本金;三是有比较稳定的主导产品或劳务。而事业单位向企业化的过渡期,正是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第一条,通过带地勘费基数下放,加上事转企,予以解决,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企业机制立之后,通过三到五年和自我积累和结构调整,才能解决。所以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不能等,必须从现在开始,尽快建立起企业的机制,同时保留“事业”外壳。那种抱着事业单位不放的观点,可能会贻误大事。
(3)大多数地勘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也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有些人一提事转企就怕得要命,并摆出一大堆困难。其实困难当然是存在的,但更要看到有利条件。比如,大多数地勘单位已经有了人均几万元的物质条件和矿产资源、房地产资源条件,有了十几年市场收入的基础(多数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有国务院37号文给予的各项政策,有基础设施建设在上马和区域经济相结合的的发展机遇等。试问?在国内有哪个企业、行业,在不负担离退人员经费、又给资本金投入的条件下搞企业;如果这样的条件搞企业还怨天尤人,实在对不起国家的关怀、广大职工的期待!
总之,在研究地勘单位化经营时,充分理解它的重要意义是非常必要的。

地勘单位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是这次国办发〔1999〕37号文提出的属地化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改革,比原有的改革深刻得多、重要得多,可以说在地勘单位改革进程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1.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在政府机构改革的带动下进行的。原地矿部撤销之后,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没有带队伍的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割断了纵向上政企、政事不分的链条。而属地化之后的政府管理,也完全是按照政企、政事分工的格局运作,各省级政府不具体管理各地勘局的业务和生产经营,因而是有新意的管理体制,既排除了上边对下边干预,也排除了下边对上边的依赖。这就可能大大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
2.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在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条件下的改革。两类地质工作的区别是:①公益性是经费运作,用完核销,事业管理;商业性是投资运作,用完进入矿产品成本企业管理。②公益性是政府财政出钱;商业性是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出资。③公益性地质成果,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商业性地质成果,企业独占,有偿转让。④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政府用计划配量;商业性地质工作由市场配置。这4个区别决定实施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之后,地勘单位使用地勘费可以按市场规则,可以自主决定商业性的投入,没有好的项目可以不做,另图他业;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无须动用地勘费基数,如果承包地质大调查任务,则完全是一种技术劳务活动,按合同规定进行,有则做,没有则另图他业。
3.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上(级)下(级)一起改,不是下改上不改。首先,国土资源部不再直接管理商业性地勘单位,这就是改革。其次,省地勘局也要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所属地勘单位一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局机关的管理和利益,要同所属地勘单位经营成果挂钩,不再置身于地勘单位之外指挥企业化。
4.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其目标定位在企业上,而不是企业化管理。对此,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宣传提纲》明确指出:“企业化经营是指地勘队伍要按照政企(事)分开的原则,逐步转变事业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勘单位作为企业,不受地域的限制,有权依法走向全国乃至境外去谋求经营和发展。”
5.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在地勘费划定基数不再改变(政策性增资,基数统一上调,在各单位之间,也是相对不变的),同时也不再下达预算内地质勘查任务的改革。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一种政策。从此以后,地勘单位干好了,国家不再减拨地勘费;干不好,国家也不再增拨地勘费。这就是说,今后地勘单位深化企业化改革,不再是为减轻国家负担,而是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即企业化经营是地勘单位自身的需要。
6.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在不同起点上的改革。十几年前地勘单位“三化”的改革,其起点在各地勘单位之间基本一致。而现在,虽然所给的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但经过多年的企业化管理,各自的经济实力、机制转变程度大不一样。这就是各单位为什么对这次改革所承受的感觉不同。但市场并不同情弱者,所以一方面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施企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对改革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时限又不能降低要求。从这一点来说,改革是不迁就后进的,每个单位都要争上游。
7.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将会改善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环境。因为地勘单位的主业和多种经营,本来就是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组成部分,可是长期以来由于条条管理,束缚了它和区域经济的联系。而属地化管理,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大有利于地勘单位融入区域经济之中,是一次极好的发展机遇。
这7个特点足以说明,对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改革的认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体制下放”,它的意义非常深远。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认识到: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地勘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是历史的必然,不是一种比较选择。因为从地勘单位所从事的主业看,市场经济把地质工作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当然是由企业来进行,包括国有企业;公益性地质工作,如果是由业主(或政府)来发包,也可以由企业来进行。至于地勘单位从事的非地勘业,更就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如工程勘查、基础施工、矿业开发、机械加工与修理、测绘印刷、商业服务等。所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地勘单位是什么性质,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由它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所决定的。对此,即使允许地勘单位暂时保留其事业性质也很难长久,终究也要转化为企业。当然,从我们主观愿望来说,事业性质坚持的时间越长越好,最好永远不变。但这终究不是地勘单位自身所能决定的。对此,与其盲目乐观,不如早有思想准备为好。否则,一旦有变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2)大多数地勘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也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有些人,一提事转企,就感到很难接受,认为困难太多。其实困难当然是存在的,但更要看到有利条件。比如:大多数地勘单位已经有了人均几万元的物质技术条件和矿产资源、房地产资源条件,有了十几年市场收入的基础(多数占总收入2/3),有国务院37号文所给予的各项政策,有基础设施建设大上马和区域经济相结合的发展机遇等。试问,在国内有哪个企业、行业,在不负担离退休人员经费、又给资本金投入的条件下搞企业?如果有这样的条件还不敢走向市场,还不敢与其他企业竞争,实在是小看了自己。如果有这样的条件搞企业还怨天忧人,实在是对不起国家的关怀和广大职工的期待。
(3)地勘单位事转企的起始时间不能等待,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达到。因此,有人虽然同意事转企,但认为那是很长一段时间以后的事。其实很长一段时间,是指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只有用企业的机制推动,才能顺利达到。因此作为企业机制的建立,必须放在过渡期之始,不能放在过渡期之末。很明显,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主要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有最低限度的资本金;三是有比较稳定的主导产品或劳务。而地勘单位由事业向企业转化的过渡期,正是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第一条,通过带地勘费基数下放,加上事转企,予以解决,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企业机制建立之后,通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自我积累和结构调整,才能解决。所以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不能等,必须从现在开始,尽快建立起企业的机制,同时保留“事业”外壳。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国办发〔1999〕37号下发后,全国各地勘单位就立即投入到企业化经营的实践中去。如今,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已经取得了良好成绩,并且获得了一些经验。下面的三个模式,就是这些经验的体现。

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是国办发〔1999〕37号文件正是提出的,它与原来的地勘单位企业化或经营管理企业化有着重要不同。主要区别在于:这次的企业化经营是以地勘费作为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提出的,实际上它是一种机制设计,即基数不变意味着为每一个地勘单位构筑一个相同的起跑线,从此,干好的单位不再减少地勘费,干差的单位不再增加地勘费,这就是机制。也就是说,在这以前,地勘单位企业化创收,是减轻国家负担;而实行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之后,其创收就是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个基数不变的政策,虽然在实践中被突破了,但其实质并未改变,即增加的基数不是出于完成地质工作任务的需要(因为国家已不再向地勘单位下达任务,它的事业职能已经终止),而是出于事业单位员工待遇的需要。

这个机制设计为1999年以后地勘单位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根据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对原地矿部所属的31个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统计,2006年经营收入达到238亿元,比1999年增加208%,总资产387亿元,比1999年增加106%。

但是,在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推进中,也遇到了不利于向企业转化的外部环境。这就是我国进入21世纪之后,原有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纷纷改制,职工下岗;仍然存在的国有企业也在大量减员,而新建的民营企业又有我们无法与之对比的竞争力,造成地勘单位多种经营所办的企业纷纷被挤出市场。面对这种情况,职工对进入企业的看法与过去大不相同。而同期,事业单位不仅没有减员增效和被民营企业吃掉的压力,工资福利待遇还不断提高。一个同级别的退休职工,在事业单位要比在企业多拿一倍退休金。这样的现实,使地勘单位领导和职工普通产生了不愿意转企的顾虑,使企业化经营的推进出现了严重的思想障碍。因而,当前地勘单位企业化的争论,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利益问题。那些论证从事商业性地质工作应当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观点不值一驳,但是一旦把现有60多万名地勘职工转为企业,将会出现极不稳定的因素。可是,如果继续维持现状,对我国矿产勘查运行机制的深化改革,进而对提高我国矿产勘查国际竞争力也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必须研究提出新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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