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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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层或者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无证经营、运输矿产品;禁止冒用、转让探矿权;禁止买卖、出租、抵押、转包、承包采矿权。第六条 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八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和年度勘查计划。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第九条 国家投资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私人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应纳入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于当年二月底前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勘查申请登记资料,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办理勘查许可证。
  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应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地质成果资
料。具体办法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维持探矿权人的合法探矿权,监督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负责同级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和成果验收;处理地质勘查单位之间的勘查权属纠纷;对地质勘查违法行为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 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国家和地方、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是指划归本市的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分配,负责对行业开发规划、地区开发规划的统一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全市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进行审核,对违反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全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温在25℃以上的地下热水。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邯郸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积极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对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开采城市规划区外已探明的地热水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域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项目资金的证明;

  (五)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 在勘查项目施工结束后,地热资源的勘查单位必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可开发利用的地热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二)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回填或者作其它妥善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恢复施工地区的植被或者进行土地复垦;

  (四)用作地热资源长期动态监测或者地震监测的的地热井,应当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一条 开采地热资源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依法取得采矿权。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者资料;

  (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

  (六)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勘查、开采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第十三条 在地热井的施工过程中,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须委托有资质监理机构进行监理。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采矿可证核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量进行开采。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的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回灌义务,并按开采利用方案施行回灌开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对地热井的水位及井口的温度、压力、流量、热流体的化学成份等项目和地热资源开采情况时进行动态监测,定期报送有关部门。

  采矿权人应当保证地热资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第十七条 地热井停止使用或者报废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地面沉降。已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治理。第十九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第二十条 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可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并提取有关数据资料,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分配、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对划归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工作范围和矿区范围,逐步实行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的制度。第四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和选矿厂、洗煤厂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矿山企业、选矿厂、洗煤厂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选矿厂、洗煤厂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非国有选矿和洗煤厂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五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层或者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无证经营、运输矿产品。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六条 在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矿山安全生产及其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偿取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八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和年度勘查计划。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第九条 国家投资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私人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应纳入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于当年二月底前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地质勘查计划项目的勘查申请登记资料,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办理勘查许可证。

  地质勘查单位在勘查项目结束后,应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地质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探矿权,监督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负责同级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和成果验收;处理地质勘查单位之间勘查权属纠纷;对地质勘查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 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国家和地方、整体和局部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全市矿产资源的分配实施统一管理,是指划归本市的矿产资源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分配,负责对行业开发规划、地区开发规划的统一管理。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全市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进行审核,对违反市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予以纠正。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勘查、分配、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正常秩序,促进本市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答:17、将《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七款的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六、对下列法规中...

河北省推动小矿有序发展的经验
答:如武安市采取 “有证矿看管无证矿”的办法,即规定有证矿对其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负有发现和制止的责任。如果范围内存在无证矿而未发现,视为擅自允许开采所属范围内资源,依据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持证矿山予以处罚。磁县研究制定了《磁县治理无证矿井 (山)实施意见》,创建了 “四位一体”监控体系,...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
答:权批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市规划局 3 规划管理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局 4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 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 成后验线核准《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局 5 开采地下水资源审核同 意《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市国...

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邯郸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积极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答:第八条 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矿产资源统计第十条 矿产...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
答:第八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
答:在自治区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矿产勘查企业共有8家,共批准勘查许可面积1300平方千米。 2.采矿许可证发证情况 “十五”期间,全区依法批准非油气矿产采矿许可证1.33 万个(地州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主要为小型建筑用砂矿、粘土矿),其中,新发证2224个。 表3-4“十五”期间自治区勘查许可证新发证情况表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