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2条对应民法典

作者&投稿:易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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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72条适用规则
法人清算规则如下:
1、法人的清算是全面整体的清算,即对外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债权债务、内部职员薪资的结算、清算成本的核算等都需要清算。如果清算后,法人还有剩余的财产可供分配的,可以由清算组按照法人的章程规定或者法人的权力机构原先通过的决议进行处理。
2、企业法人清算完毕后,其法人状态并不自然终止或者自然灭失,法人状态的终止,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法人需要注销登记的,当法人履行完注销登记程序之后,法人还是终止。如果法人不需要履行注销登记的,当法人清算完毕后,法人就自行终止。
二、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三、什么是法人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的程序。清算的形式有二,一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按破产程序,而是依民法、民诉法等有关规定清算。
清算一般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在法人负债过重时,经法人机关决定,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清算。清算的任务是:清查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法或章程向有关部门移交财产,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法人清算必须由主管机关指定清算人,或由法人代表担任清算人,并在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算。



民法典与物权法的区别
答:物权编同《民法典》的其他编一样,大体都继承了《物权法》的内容,但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对部分内容重新制定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3)
答:因此,债权意义上的合同生效,只是产生债的约束力(即请求权),而不能以这种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不能视为取得物权的标识。这点认识很重要,常常有人这样认为,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了钱,那么房子就是我的了。谁知还有“煮熟的鸭子”也会飞。)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

民法典实施后物权法还有效吗
答: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二、民法典中关于物权有说典权吗...

物权的主体是什么
答:《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考虑到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承认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然也属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物权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物权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所有权神圣...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什么?
答:一、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

物权法第30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
答:物权法30条与民典法哪哪条相似? 物权法第三十条对应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106条对应民法典哪一条
答:物权法的第一百零六条对应民法典的第三百一十一条。这两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规定的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是否有权追回和受让人是否能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及受让人依法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及当事人善意...

新物权法73条停车费
答: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物权编(一)物权编概述
答:物权追及效力与限制</物权的追及效力让所有权人能够追踪标的物,但在善意取得等法律限制下并非绝对。《民法典》第406条对此有所规定,如抵押期间的财产转让。五、他物权的获取与区分</他物权的取得可以经所有人的授权或通过与他物权人订立的合同实现。从所有权下的地役权到从权利的抵押权,各有其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