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企业化

作者&投稿:牟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地勘单位企业化问题~

地勘单位企业化,是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在调研中,还是能听到:地勘单位属事业性质,专业性强,对财政资金依赖强,包袱重,经济基础差,经营性资产少,装备差,产品交易难,投入产出的资金链连接不上,不可能企业化的言论,存在对地质工作改革方向的疑虑。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要求省级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对改革的指导。但10年来,一直没有制定一个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细则,更没有主动去总结、推动和帮助排解难题。因此企业化进程缓慢。
目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地勘单位由于事业性质还是企业性质不明确带来的许多实际问题。首先是,理论上不通,因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与企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出资人不同,成果归属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体制、机制不同。许多地勘局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办法,保留局的事业单位性质,同时设立一个或几个企业性质的矿业开发公司、工程勘查公司和多种经营公司,职工特别是主要领导都是一身二任,在工资、奖金和收益分配上,难以处理;其次是,不符合规制,财政体制上不允许企业资金与事业资金混用混支;第三是审计部门对地勘单位往往按事业性质依法审查。那些按企业运作的收支方式是违规的,即便一时得到当地主管领导理解,有关部门睁一个眼闭一个眼放过,但物是人非,只要是违规的事,就有可能被后来人追究查处。这样的事例已经发生过。
许多人以为地勘单位企业化就要取消事业费,这是一种误解。国家需要用事业费把地勘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职能剥离出来,进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鼓励地勘单位走矿产勘查开发一体化的企业化道路,在内蒙古等地区已经开始这么做了。但有些地区个体采矿业发达,地方政府政策鼓励并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地勘单位无法向采矿业延伸。地勘单位一般缺乏采矿技术和人才,资金实力也不强,主要还是为社会投资矿业者做技术服务,很不满意发展这种“打工经济”。但地勘单位以国家事业单位性质,与投资方联合注册矿业开发公司时,有时也很难获得批准。也因为地勘单位的事业性质,有的地方政府则干脆用行政命令划拨地勘单位的矿业权给重点国有矿山企业无偿使用。目前,多数地勘单位只是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参与矿业开发,自主开发的不多。广东佛山地质局是公益二类地勘单位,该单位有一个划为多种经营的非来峰非金属矿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钻探泥浆、冶金辅助材料等,已收购贵州一个煤矿,正在努力打进宝钢湛江基地提供冶金辅助原料供应,经营者希望突破国有性质的体制约束,实行股份制,留住人才,做大做强,完全可能发展成为一个勘查开发一体化的企业,但因缺少改革路线和规章指导,顾虑重重。
分析评论: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方向要坚定不移,经过10年探索,现在需要进一步深化,企业化要付诸行动,要相信地勘职工的承受能力。当然行动上不要一刀切,必须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只要政策和方法对路,不会出什么大事。我国地域广大,各地情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别也大,对地质工作的需求必然也有差别,地勘单位自身条件也各不相同,提倡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按自身条件和当地具体情况,创新有活力的企业体制。同时,需要及时制定一套相关的办法或规定,指导和规范企业化的进程。

地勘单位实施企业化管理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是这次国办发〔1999〕37号文提出的属地化管理和企业化经营的改革.较比原有的改革深刻得多、重要得多。可以说在地勘单位改革进程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地勘单位改革的意义
(1)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在政府机构改革的带动下进行的,原地矿部撤消之后,新成立的国土资源部没有带队伍的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割断了纵向上政企、政事不分的链条。而属地化之后的政府管理,也完全是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格局运作,是有新意的管理体制,既排除了上边对下边的干预,也排除了下边对上边的依赖,这就可能大大加速地勘单位企业化进程。
(2)这次地勘单位改革,是在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地质工作分开条件下的改革,公益性地质工作由新成立的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各地方的公益性地质工作,也要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分别由地方财政出钱进行。而商业性地质工作,则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当然政府也要通过政策等手段,加以必要的调控。实施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之后,地勘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入,没有好的项目可以不做,另图他业;公益性地质工作,则完全是一种技术劳务承包,按合同规定进行,有则做,没有则另图他业。
(3)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上(级)下(级)一齐改,不是下改上不改。首先,国土资源部不再直接管理商业性地勘单位;其次,省级厅、局要分开,地勘局也要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所属地勘单位一起,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局机关的管理和利益,要同所属地勘单位经营成果挂勾,不再置身地勘单位之外指挥企业化。
(4)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其目标定位在企业上,而不是企业化管理。对此,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宣传提纲》明确指出:“企业化经营是指地勘队伍要按照政企(事)分开的原则,逐步转变事业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地勘单位作为企业,不受地域的限制,有权依法走向全国乃至境外去谋求经营和发展”。
(5)这次改革,是在地勘费划定基数不再改变,同时也不再下达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任务的改革,这本身就是一种机制、种政策。从此以后,地勘单位干好了,国家不再减拨地勘费;干不好,国家也不再增拨地勘费。也就是说,今后地勘单位深化企业化改革,不再是为了减轻国家负担,而是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即企业化经营是地勘单位自身的需要。
(6)这次地勘单位的改革,是把地勘经济融入地方经济的改革,它将改善地勘单位的生产经营环境。这是因为地勘单位的主业和多种经营,本来就是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组成部分,可是长期以来由于条条管理,束缚了它和区域经济的联系,而属地化管理,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大有利于地勘单位的发展,是一次极好的发展机遇。
这6个特点足以说明,对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改革的认识,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体制下放”,它的意义非常深远。
二、地勘单位的企业化是历史的必然
实际上以企业化为走向的改革,也是大多数地勘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历史必然,一定要增强自觉性、紧迫感,要看有利条件,增强自信心。
(1)从地勘单位当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门类看,都是企业所为,而非事业的职责。首先地勘单位所从事的地质工作主业,包括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商业性地质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是由企业来进行,包括国有企业;而公益性地质工作,如果是由业主(或政府)来发包,也可以由企业来进行。至于地勘单位从事的非地勘业,更都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如工程勘查、基础施工、矿业开发、机械加工与修理、测绘印刷、商业服务等。所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地勘单位是什么性质,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由它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对此,即使有些地勘单位暂时允许保留其事业性质的外壳,终究也要转化为企业。否则,将难以生存和发展。
(2)地勘单位事转企不仅是一种必然,而且非常紧迫,不能等待。有人虽然同意事转企,但认为那是三五年以后的事。其实三到五年,是指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只有用企业的机制推动,才能顺利达到。因此,作为企业机制的建立,必须放在过渡期之始,不能放在过渡期之末。很明显,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主要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自主经营、自负营亏;二是有最低限度的资本金;三是有比较稳定的主导产品或劳务。而事业单位向企业化的过渡期,正是为了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第一条,通过带地勘费基数下放,加上事转企,予以解决,第二条和第三条,在企业机制立之后,通过三到五年和自我积累和结构调整,才能解决。所以地勘单位的企业化经营不能等,必须从现在开始,尽快建立起企业的机制,同时保留“事业”外壳。那种抱着事业单位不放的观点,可能会贻误大事。
(3)大多数地勘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也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有些人一提事转企就怕得要命,并摆出一大堆困难。其实困难当然是存在的,但更要看到有利条件。比如,大多数地勘单位已经有了人均几万元的物质条件和矿产资源、房地产资源条件,有了十几年市场收入的基础(多数占总收入的三分之二),有国务院37号文给予的各项政策,有基础设施建设在上马和区域经济相结合的的发展机遇等。试问?在国内有哪个企业、行业,在不负担离退人员经费、又给资本金投入的条件下搞企业;如果这样的条件搞企业还怨天尤人,实在对不起国家的关怀、广大职工的期待!
总之,在研究地勘单位化经营时,充分理解它的重要意义是非常必要的。

地勘单位企业化或管理企业化,也是《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正式提出的。它是针对地勘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如何增强其活力而需要进行的改革。当时,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搞活企业为中心环节,联系地质工作实际,自然落实到搞活地勘单位上。很显然地勘单位在实行地质成果商品化之后,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把国家地质工作任务平均分配给每个地勘单位,这就必然出现地勘单位生产要素的剩余。而搞活地勘单位,首先就是让他们自主地运用这些剩余生产要素,为本单位创造收入。这就提出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政策。

有了地质项目管理,又有了“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必须在地勘单位内部机制上提供一种动力,以区别干好和干差,对干好的应当给予鼓励,对干差的应当给予鞭策,这就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后来形成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说在地勘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基本上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地勘单位的企业化内容。

一、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遵循的原则

当时强调推行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政、企或政、事分开,以克服集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弊端。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确定国家与地勘单位责权利关系。代表国家政府职能的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地勘单位实行方针、政策和行政领导,进行宏观间接管理,做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代表国家资产所有者的经济机构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方案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干预地勘单位的经营活动。地勘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和宏观间接控制,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下,依法行使自主经营的权利,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单位自身利益而进行经营活动。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地质行业特点,合理确定承包经营原则、形式和内容。在承包经营原则上,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结合地质工作高风险的特点和地勘单位现实承受能力,实行“包死基数,定额上交,超收全留,歉收自补”的办法。即确保国家有稳定的收入,又使地勘单位逐步积聚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职工收益有稳步的增长。在承包经营形式上,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承包经营形式,如地勘单位实行“两包、一补、一挂”,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实行“两包、一挂”。在承包内容上,本着少投入、多产出、效益好的原则,包资产利用、产出效益、发展后劲,工资总额随效益浮动。承包指标要少而精,不宜过多过细。

(3)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改革要促发展,发展又为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合理制订经济政策和承包经营周期。在经济政策上,国家对地勘单位一方面要采取“放水养鱼”的经济扶持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严明国家财经纪律,强化宏观约束机制,限制地勘单位短期行为;在承包经营周期上,由于地质工作连续性强、工作周期长,地质市场发展不稳定,多种经营刚起步,故承包经营周期不宜太短,一般应以不低于四年为宜。

(4)坚持国家、地勘单位、经营者和职工个人利益四兼顾的原则,责、权、利、效四者紧密挂钩,合理确定承包基数、经营目标及分配关系。承包基数的确定,原则上按承包前三年平均水平,但又必须结合承包期前景作适当调整。这是地质工作探索性、多变性、风险性特点所决定的,经营目标的确定必须是以实现国家利益、地勘单位利益、经营者和职工收益的增长为前提。内部分配上经营者和职工收益都必须与经济效益挂钩,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5)坚持优化原则,承包经营要引进竞争机营,实行招标承包,优化承包经营方案,确定承包经营者。

(6)承包经营合同要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合同一经签订,签约双方均必须信守合同的约定关系,各尽其职,各履其责,各得其利。违反者必须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强化国家经济监控,合同双方均必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审计。承包经营期前,应由审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作好核资验证工作;经营期间,按年度进行审计;经营期满进行终结审计,做出全面评价。

(7)“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物质文明是基础,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它的正确发展方向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

二、关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形式和做法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责权利的紧密结合,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把国家与地勘单位责权利结合起来,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结合起来,把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使国家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法定化和制度化,促进地质工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做法是:

(一)资产评估

这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其内容为:①查清固定资产拥有量,界定固定资产设备原值及净值数;②查清流动资金实有数,界定定额流动资金和非定额流动资金;③划分国家资金和单位资金,并核实专项基金实有数;④查清债权债务,界定其合理性。资金评估或核资验证,应由上级主管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界定,强化其法定性。

(二)经营方案的制订

这是承包经营活动的行动纲领和目标,直接关系着国家、地勘单位、经营者和职工四者的利益。内容一般包括:经营方向、目标和实现方案的组织技术措施三个部分。“方案”的制定必须贯彻优化原则,经营方向正确,指标先进合理,措施切实可行。方案指标测算中一定要注意指标体系的完整和指标计算口径的一致性,计算方法要正确。

(三)招标竞争

这是引进市场竞争机制,优化经营方案和优选经营者的有效方式,其招标的一般程序是:宣传动员、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投标者资格审查、制发招标书、投标者编报投标书、组织公开答辩及综合评审;择优确定承包经营方案和经营者、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为经营者和法人代表。招标工作中关键是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和对投标者的资审、经营者的评定工作。

(四)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商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双方签约。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承发包单位名称、承包经营周期、承包形式、承包经营方向和目标、国家财产维护、债权债务处理、职工生活改善、安全、精神文明建设、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对经营者的奖罚等。合同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承包经营方案的组织实施

除改革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外部条件外,在地勘单位内部要紧密围绕政、企或政、事分开,落实经营自主权和分配政策,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经营方案的实现。

(1)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内部经营机制:①发展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社会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增强经济实力,建立和完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机制;②按照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加强计划经营管理,完善自我调节机制;③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法规,完善自我约束机制;④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利益相结合原则,完善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内部经营机制,把地质勘查经营活动纳入有计划商品经济轨道,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为确保经营方案的实现创造条件。

(2)调整内部生产组织结构,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方法。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改组内部生产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划出的那份力量和资产单独组建地质勘查公司和多种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地质市场和多种经营,在地勘单位统一领导下,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逐步自负盈亏;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应按地质项目实行内部承包,组建分队,按项目单独核算,落实责权利。

(3)理顺内部经济关系,调整分配政策。实行多种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作业承包经济责任制,责权利效紧密挂钩,理顺纵横经济关系。地质勘查公司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办法,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其分配政策除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和能源建设基金外,税后利润上交一定额度给主管单位。余下留成按规定建立“四项基金”。地勘单位举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参照有关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分配政策除按规定缴纳税金外,税后留利交一定额度给主管单位,余下留成建立“四项基金”。地质项目分队实行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节约提成奖励。

(4)完善经济核算体系。使地勘单位的经济活动形成一个网络,分国家预算内、社会地质市场、多种经营三条线,分别计算盈亏或节超,合并计算整个地勘单位的盈亏,并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交纳任务后,余下留成统一建立“三项基金”。

(六)承包经营期效益评价及利益分配

承包单位承包经营期满,应对其经营成果及效益进行全面评价。为了正确评价承包经营者实绩,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地勘单位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由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承包单位和经营者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承发包双方履行合同情况,承包经营单位的承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财经纪律和法规执行情况,承包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并对承包期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评价,以审计评价结果作为利益分配依据。国家对地勘单位应按“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补”原则所制定的具体政策进行分配。单位内部职工利益和经营者的分配,应按照责权利挂钩,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办法。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挂钩浮动的形式:一种是工资总额与国民收入直接挂钩,工资总额随国民收入增长而适当增长,既要使职工收入随效益的提高而有所增长,又使国家对消费基金不致失控膨胀;另一种是工资总额直接与单位留利挂钩的浮动。两种挂钩的形式都是比较可行的。

三、关于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践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

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尚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改革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宏观约束条件

这既是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稳步健康地发展,进一步搞活地勘单位的必要外部条件;又是确保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随着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地勘单位经营自主权扩大,独立性增强,将会出现一些问题:如地勘单位经济利益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结合问题;职工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问题,单靠地勘单位自身是难以合理处理的,必须要有国家的指导和监督,这是当时急需探索解决的重要课题。地勘单位经营活动宏观约束条件的改革,要体现以经济方法为主的管理原则。重点是改革地质工作计划体制和完善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体系。

改革地质工作计划体制,其基本目标是:逐步实现国家对地勘单位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为主的转变;由指令性、实物量计划为主向政策性、价值量计划为主的转变;由生产型计划管理向生产经营型计划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起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地质工作计划体制,调控好地勘单位经营活动,使之稳步持续发展。按此要求改革现行地质工作计划体制:①根据国家组织机构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新的计划组织管理体制,就其本质而言是建立国家与地勘单位两级的计划组织管理体制。②调整计划管理权限,本着“大的管住管好,小的放开搞活”的原则,国家预算内地质工作“抓住两头,放开中间”,即抓计划投入、产出成果、质量和工作周期。其计划控制范围是:地质项目立项决策;项目投资及产出成果、地勘费总额、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及建设项目、职工总数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并通过项目承包合同确保计划的实现。地质市场及多种经营,实行指导性计划,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其余计划和指标下放给地勘单位自主安排。③改善计划综合平衡方式,由实物量为主的平衡转向价值量为主的平衡。④完善计划指标体系,随着地勘单位服务领域的扩大,应当引进国民生产总值、总产值、国民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等综合性指标,为全面评价经济效益提供依据。⑤改革计划管理方法。由年度计划为主转向以五年计划为主,五年计划分年度切块安排,逐年滚动向前推进,以确保五年计划完成为准则。

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明财经纪律外,特别要着力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国家对地勘单位的经济监控。既要抓好财务活动的审计,又要抓好经济效益的审计,尤其要抓好对决策的审计,这是效益成败的前提,不但是对承包经营期满的审计监督,还应抓好经营期初审计和经营期间的审计监督,把地勘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置于国家法定监督机构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地勘单位必须完善和严格遵守核算、统计和各种报告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二)改革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外部运行条件

这也是稳步健康地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地勘单位的又一必要条件,必须相应的进行配套改革。重点是要改革地质工作价格体制问题。较长期以来地质工作是以定额成本费用作为价格进行计价的,这对于当时加强经济核算,评价地质经济效益起到过积极作用。这也是产品经济和内向型经济的产物,已不符合发展商品经济的需求。突出的问题:一是价格形成要素不全,只有成本,没有计划利润是不符合商品价格的形成及等价交换原则的;二是由于价格不合理造成地勘单位与其他行业企业盈利率不合理的差异,苦乐不均。既不利于评价行业、企业间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优劣,又不利于调动地勘单位职工的积极性;三是价格体系不全,只有劳务施工价格,没有地质成果价格,不适应地质成果商品化的要求。由此而导致国家和社会失去了判断地勘单位经营效益和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客观依据;也使地勘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经济激励机制的建立没有客观的经济基础,已成为地勘单位不活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地质工作价格体制已是当务之急。

改革的方向和路子是:

(1)建立地质工作“双重”价格体系:①劳务施工价格,用以解决国家与地勘单位的劳务成果的交换(即加工订货关系)。其计价形式可分为工程手段价格、矿产普查基地价格、矿产储量价格、区调图幅价格。②地质成果商品价格,用以解决国家向“对口”需要的单位提供地质成果商品的交换。

(2)计价原则:劳务施工价格一般应按成本、利润原则进行计价。即地质工作成本费用加计划利润。地质成果商品价格一般应按成本、效益原则进行计价。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专门研究。

(3)价格水平的确定。劳务施工价格水平受成本水平和计划利润水平制约。成本水平的确定,按照商品经济原则,应以平均成本水平为宜;计划利润水平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国家财政负担情况(因地勘费是国家拨款)又要考虑到地勘单位的承受能力,同时也要考虑到银行利率水平。

(4)制定价格的步骤,总的设想是随国家进行价格体制改革的机遇,地质工作价格体制改革要同步配套。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当时首先要理顺国家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应先制定施工价格,完善施工价格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制定地质成果商品价格。先易后难,易见成效。

(三)承包经营方案中,不要包地质项目

当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承包经营方案中,应当包地质项目,作为承包经营责任制内容的一项具体任务。其理由是①地勘单位的职能是从事地质工作的,“承包”不包地质项目则不称其为地勘单位;②“承包”能确保国家规定的地质项目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承包经营方案中不应包地质项目。其理由是:第一地勘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是解决国家与地勘单位的经济关系,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它是规定和反映地勘单位全部经营活动,以价值(价格)为量度的综合经济效益为目标,对所进行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地质市场项目和多种经营工作转化为价值形态的总承包。没有必要再把具体项目纳入承包经营方案内。第二地质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进行招标或委托承包,建立国家与地勘单位的劳务施工关系,推进地质成果商品化。通过项目承包经济合同,使项目任务的贯彻落实得到了保证。如果把地质项目纳入承包经营方案中,不但与地质项目管理重复,而且势必导致地质项目招标承包制的取消。第三承包经营周期较长,兼以地质工作变化大,地质项目在整个经营周期内很难事前确定和包死。综上两种意见,从地质工作体制改革实现“三化”目标和现实可行性,显然后一种意见是比较合理可行的。

从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看,考虑的已经相当全面、深入,也就是对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的要求已经相当明确。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像设想那样做得很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答:地质勘查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一并划转。地质勘查单位下放到省一级后,不得再层层下放。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工作在今年内完成,具体事宜由国土资源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需要有一个过程,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的步伐。地质勘查单位主要从事资源...

地勘单位的改革和改组
答:它们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联系的方式也是多种形式,有的发包招标,有的委托承包,有的长期合作。对项目联系单位,地调局可以提出资质要求,公平竞争。公益性地质调查,实行项目联系,有利于充分利用生产要素,提高专业化水平,符合我国地质勘查生产能力供大于求的实际。地调局对直属事业...

云南地勘局:以局为单元发展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同时实行事企分开,稳住...
答:云南地勘局在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37号文规定的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中,提出了以局为单元发展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具体做法是: (一)以局为单元发展产业经济已经具备条件 他们总结了多年来发展产业经济的经验和教训,认为成绩应当肯定,但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不能忽视,主要是:①企业规模小、散,发展后劲不足,全局30多个单...

地勘单位属地化后发展情况及认识建议
答:2005年5月28日至6月10日,调研组赴闽赣两省对地勘单位属地化后的改革和发展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虽然,闽赣两省地勘单位级别、队伍规模、经济基础、所处环境、发展现状、改革方式等都有很大的差异,但在探索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化经营的转轨方式,则都包含着许多地勘部门共同的特色,现将其特点和认识予以简要地总结,以供...

地质成果商品化——地质项目管理
答:从1979年开始的地质工作改革,被广泛地概括为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企业化和地质工作社会化,其中尤以地质成果商品化提出的比较早、议论的也比较多。准确的提法是部分地质成果商品化,这是1987年《地矿部地质工作体制改革总体构想纲要》所表述的。它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地质工作劳动也同其他社会劳动一样,是创造价值的。地...

下一步改革的几种可能性预测及利弊分析
答:这是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依据,即公益性地质工作保留部分精干力量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余地勘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 3)大部分地勘单位企业化,扩大了发展的空间,提供了灵活的市场机制和多种多样的体制创新机遇,将极大地激发地勘单位的积极性,真正成为地勘市场的主体和主力军,不仅可以满足...

地调院怎么改企
答:根据国家政策进行改制。地勘单位从事业转为企业,不仅是国家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地勘单位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这已经不再是一种选择,而是一种必然,它是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二地勘单位转企改制的基本思路已经形成为加快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的步伐,许多地勘单位在转企改制上,进行了新一轮的...

对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成果的评述
答:③针对国家预算内地勘费不可能承担全社会的地质工作,提出“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政策;④针对地勘单位实行事业管理体制的弊端,提出了企业化的改革方向和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现在看,这几大动作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一、关于地质项目管理和地质成果有偿使用 完整...

关于地质工作体制与机制的思考
答:党中央提出改革开放战略30年来,对地勘行业而言,30年来的历程是一个不懈探索地勘工作体制改革的过程。总体来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深化,地勘单位企业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地勘单位企业化这个老话题,目前仍是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问题,也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地勘单位如何自觉按照2020年全国...

整装勘查面临的矛盾分析
答: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市场化运作的方向。所以地勘单位企业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地勘单位最终是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存和发展,并且要作为市场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因此,地勘单位的改革是势在必行,要充分利用这个宝贵的过渡期,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