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管理概念

作者&投稿:再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国家有偿出让采矿权收取的是采矿权价款。1、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出让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1)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4)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矿产地设置采矿权的。2、采取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批准方式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1)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的矿产;(2)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并明确了采矿申请人的;(3)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且符合延续登记条件的;(4)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且扩大部分与原矿区范围相连的;原矿区范围内扩大储量及增加开采矿种的;(5)无偿获得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出让机关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3、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与他人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矿业股票上市,企业分立、合并及其他方式重组改制等。采矿权的出租、抵押,按照采矿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2)审批权限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3)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4)采矿权转让申请应提交资料4、矿业权的保护(二)采矿权审批登记采矿权审批登记内容包括申请矿区范围预留登记、采矿权新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等。有权对该项采矿权申请进行审批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之前,申请项目事先须经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并出具有调查意见。 1、采矿权审批登记权限划分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按矿床储量规模的大、中、小型和重要矿区、矿种来划分国务院、省(区、市)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1)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了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为下列范围: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矿区范围跨省(区、市)的矿产资源;开采国务院规定的34种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范围是:开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权限以外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另外,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对部分应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进行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上述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是指在跨行政区域的矿床上开办的矿山企业其矿区范围也跨行政区域的情况。在符合审批权限划分的前提下,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时,由两个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即跨县的,由市(地)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市(地)的,由省级地矿主管部门发证;跨省级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发证。(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①江州区行政区域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②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③国务院第241号令附录所列34种矿产外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2、审批登记程序采矿权(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查——会审——审核——批准——通知——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价款、采矿登记费)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或者注销登记的领取批复文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3、采矿登记分类(1)申请矿区范围预留(2)采矿权新立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情况,有计划地合理设置采矿权。设置的采矿权应充分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允许新建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禁止在划定的禁采区内采矿。坚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适应和一个矿区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矿山开采规模必须达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最小生产规模以上。通过有偿出让确定采矿权申请人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2)有偿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协议书、采矿权价款发票(复印件4份);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含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4份);4)矿区范围图(图上应标出矿体分布及设计井巷设施或露天开采最终开采境界)(原件4份);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4份);7)有相应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8)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10)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申请的矿区范围状况调查意见(原件1份份,复印件3份);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1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批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13)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3)采矿权延续 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过去通过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审批机关除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还要评估确其采矿权价款并进行价款处置,才能予以延续登记。其中,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采矿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采矿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通过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亦按上述要求办理。(4)采矿权变更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登记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登记3)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5)采矿权注销1)停办或关闭(闭坑)矿山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三)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其主要制度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的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员制度。1、矿山企业矿产开监督管理年度检查制度(1)分级负责年检工作实行市、县分级负责制。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由市局实施年检,其他矿山企业由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有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属市局负责年检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2)检查的主要内容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3)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4)采矿权转让情况;5)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情况;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3)年检方法与程序2、矿产督察员制度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其主要工作内容是由国家聘任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作用。矿产督察员分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和地方(省)级矿产督察员。目前督察的主要对象为各地的主要矿山。(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1、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费率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3、计算征收额《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4、征收方法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一般是先由采矿权人申报,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缴纳。5、减免审批6、使用管理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原则,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五)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9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统计。1、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2、矿产资源统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帐及数据库的管理。(六)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制度。凡在广西境内的生产矿山(石油、天然气、铀矿除外)都要按照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并根据测量结果如实编制矿山资源储量统计年报。

矿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国家来讲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与一般制造业不同,矿业的发展有着自身独特的规律。中国矿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取得巨大的成就。截至2007年底,我国矿业总产值达8555.9亿元,约合1200亿美元,在全球仅次于美国。但是总量的提高并不代表中国已经成为矿业强国,中国与真正意义上的矿业强国还有很大的差距。从中国国情出发保障矿产资源供应 从人均矿产资源占有来看,中国的矿产资源储量十分匮乏,仅仅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世界工厂”的现状,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却要求中国不得不消耗更多的资源。长期来看,这种局面必然会降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甚至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而,这样的局面必须扭转,也就是说,为保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必须正确认识自身的禀赋条件,从国情出发建立矿产资源保障体系,保障矿产资源的供应。 ——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是矿业发展的中心任务 矿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水平的高低。这是由矿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矿产资源的属性和当前世界矿业的供需形势共同决定的。在目前我国矿业发展战略不明晰、矿业市场较为混乱的背景下,我国矿业普遍流行的探采结合、以采代探、只采不探的矿业开发模式是我国资源利用率普遍低下的重要原因。不通过大规模勘探完全掌握一个矿体的赋存形态,就不可能整体规划采矿作业,这本来是矿业生产的常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短期利益导向下的各类开发主体往往在地下资源赋存状态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掠夺式开采。重建矿业微观基础,整顿矿业市场秩序,建立整套矿业企业长期发展的机制,形成集约型矿业发展模式,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条件。 ——相当一段时期里,中国应当降低而不是增加矿产资源的自给率 当前居主流地位并主导中国矿业发展方向的一种观点,主张保障中国矿产资源安全就是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国内自给率,降低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或减少对国外矿产品的进口,想当然地认为减少了进口就可以减少对国外矿产资源的依赖。事实上,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中国人均矿产资源本来就匮乏,不足以支撑中国当前的工业化进程和国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如果一味强调矿产资源的自给,必然会导致资源的透支使用,造成本来就十分有限的矿产资源加速消耗乃至最终枯竭。当出现资源枯竭这种极端情况时,中国的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就只能是100%,中国经济就会处于严重不安全的境地。 我们应当纠正目前主导中国矿业发展战略方向的这种错误矿产资源观,转而以国际的视野盯住全球市场,从全球市场上大力寻求、开发新的矿产资源来源。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采取包括鼓励中国矿业企业走出去获得资源在内的各种措施,抓住各种有利的国际时机,发掘各种有利的国际因素,形成相对稳定的、可控的国际矿产资源供应源,使中国能够尽可能多地长期利用国外矿产资源,而将自身有限的资源储量节约下来,作为我们的“家底”。这样,一方面保证我们的矿产资源不至于因过早、过度的开发利用而面临枯竭的危险,从而使我们不会因矿产资源问题影响工业化进程和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在国际矿产资源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国际资源市场恶化等特殊情况,我们反而能够依靠自身的矿产资源储量实现自给自足。 ——国家应当严格对小矿的审批,加强对小矿的治理整顿 为了激发地方的积极性,中央往往给予地方政府相当的矿业管理权限,尽管原则上管理权是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但在执行层面往往难以控制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因此,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各种行政管理权利割据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经济利益割据的现象,大量破坏性开采的中小矿悄然而生。结果,中国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很不经济。许多中小矿山承包给私人开采,由于缺乏必要的规模和技术以及激励约束机制,乱采乱挖破坏资源的短期行为普遍存在,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原本可以继续使用的矿山变成了死矿、废矿,资源利用效率极其低下。与此同时,矿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 国家应当下大力气加强对小矿的治理整顿,坚决杜绝无证开采,违规开采,同时大幅度提高准入门槛,减少对小矿开采权的审批。中国矿产资源禀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中小矿和贫矿多,可采程度差,这就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从战略的高度花大气力调控好小矿和贫矿的合理开发。一方面,随着未来勘探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矿产资源经济价值的升高,现在不适宜开发的小矿和贫矿,在未来可能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富矿,届时适时开发可以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利用的成本。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和对象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特殊形式。行政管理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据此演绎,所谓地矿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即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内,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及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振兴矿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这个界定,它包括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简称“地矿政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简称“地环政管理”)两大部分。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对象

1.地矿政管理的对象

任何管理都是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构成的。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矿政管理的客体是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即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和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应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等)。这类活动包含广泛的内容,地矿政管理仅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内,对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详见本书第三篇)进行管理。因此,地矿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这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

地矿政管理区别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进而源于其管理自然客体的特殊性,即管理活动的自然客体——地质体(含矿床)的特殊性。

2.地环政管理的对象

地环政管理主要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管理,其客体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地质环境勘查、保护、治理活动。地环政管理的对象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详见第十四章)。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目标

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地矿政管理的目标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把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设置、界定和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意志,通过征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2)促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业的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源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其开发利用程度,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国家要制定必要的矿业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目标得以实现。

(3)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政策,加强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保证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业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处理好探与采、采与掘(剥)的关系,达到保障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地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矿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目标。

(4)依法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人的合法权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责,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维护和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惩治各种非法勘查、开采行为,保障依法设立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为矿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使合法的矿业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入流通领域,从而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运用经济手段来处理彼此之间因矿业开发活动而形成的利益关系,保障矿业权人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的矿业权。此外,国家凭借自身的权力,对矿山企业征收税、费,参与矿业收益的分配与再分配。

(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目标

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人们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贡献,防治、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实现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基本目标。

三、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

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取决于它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地位,最终取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由以上地矿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及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职能足以说明,地矿行政管理在地矿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也充分证明,无论是哪个国家,尤其当该国处于工业化时期,只要地矿行政管理不健全、不到位,就会出现国有矿产资源流失,矿业秩序不正常以至混乱,矿产资源遭受破坏和浪费,矿业环境恶化,地质环境得不到保护,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地下水资源遭受过度开发和污染等不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不管科学技术发展到多么高的水平,一切物质生产都不可能“做无米之炊”,而它们的“米”追踪到底绝大多数都出自矿物。据统计,当今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来自矿物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30%以上的农田用水与饮用水也都取自矿产资源。总之,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这一地位在各国的工业化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工业化以大量消耗矿物燃料和矿物原料为基础。

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要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对地质环境产生各种影响。地质环境与人类的这种密切关系,充分说明了地质环境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已进入后工业社会,矿业在国民经济中仅占较小比重的发达国家和因自身矿产资源贫乏而使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小比重的国家中,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依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职能的内容和承担职能的政府部门不同而已。同样,我国现阶段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不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繁重,仍需要有一个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职能。国内外的这一现实,也足以说明,地矿行政管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的一项行政管理。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作用

地矿行政管理通过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即意味着自己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根据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职能和目标判断,它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起着中枢的作用。这一作用可从两个方面体现。

第一,地矿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它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在国家行政事务中体现国家意志和全民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就体现了中枢作用。

第二,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的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管理,除了行政管理之外,还有经济管理、科技管理、教育管理、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矿产品和矿业权市场管理等。与其他管理比较,行政管理的层次最高,它对其他管理具有统帅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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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矿行政组织是指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关中依照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即矿产资源法中称谓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矿行政组织应该是依法设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虽属广义的行政组织(如附属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也不能属于法定行政主体,不...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

矿产资源管理属于什么管理类型
答:地矿行政管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产资源管理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改革
答: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民的地矿法律意识,加强地矿法制观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节之“二”已列举了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执法和司法建设方面:首先,要根据完整统一原则改革现行的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执法统一和行政司法统一奠定组织保证;其次,要坚决清除执法及司法障碍,并逐步消除...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发展
答:自1982年以来,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地矿事业发展的需要,仍需要加快发展的步伐。本节将从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实现地矿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简称“四化”)两个方面来探讨它的发展。 一、提高地矿行政管理的效率 地矿行政管理效率,是指地矿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