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作者&投稿:徐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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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出口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外汇局与商务主管部门的联合评估,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核销率给予不同的等级评价和相应措施。考核对象包括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并进行核销的出口单位。


考核的核心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即考核期内已核销出口额占应核销总额的比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标准。出口单位的考核等级分为四类:



  1. 达到或超过95%核销率的,被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大型出口单位年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且核销率也达标,同样可获此荣誉。

  2. 核销率在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 核销率在50%至70%之间的,被视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4. 核销率低于50%的,列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考核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会通报给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银行和税务部门。省级外汇局会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通报,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公开。


评定结果自公布之日起一年有效。连续两个年度被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或被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单位,商务主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业务经营权。


扩展资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98)_百度...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第三条 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第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答: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出口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外汇局与商务主管部门的联合评估,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核销率给予不同的等级评价和相应措施。考核对象包括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并进行核销的出口单位。考核的核心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即考核期内...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出口收汇
答: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了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的收汇管理。出口单位需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回即期货款,远期收汇需在备案期限内完成。银行在特定情况下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包括以下情况:直接从境外或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后提供...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监管
答:出口收汇核销的监管措施在实施细则第十章中有明确的规定。当货物出口后,如果出口单位在预计收汇日期30天后仍未办理核销手续,将被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这是第六十七条中的内容。针对这种情况,外汇局会采取积极的监管行动。他们每月会进行一次逾期未核销的清理,并定期发送“催核通知书”以提醒出口单位...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章 罚则
答: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章,银行和出口单位在执行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外汇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于银行,若出现以下行为,将面临1万至3万元的罚款:一,不完整或准确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二,延误出口单位的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则
答: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介绍
答: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口收汇金额与合同、报关单的金额允许有多大的差额?
答:出口收汇金额与合同、报关单的金额允许的差额,政策上是有一个允许的范围的。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笔核销单对应的收汇金额少于报关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可以凭《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核销凭证直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答:第五十五条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核销专用联。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章规定为其办理核销手续:(一)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二)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