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第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统计检查中需要查询或要求改正的问题,可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检查建议书》。第六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不按期整改的,按拒报论处。第七条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第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九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统计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统计主管部门申办统计岗位证书:
(一)具有统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二)具有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统计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的;
(三)经过统计专业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的。第十条 统计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本任务等知识、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中重大的调查计划及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批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统计报表。第十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认为其必要性或要行性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停止或暂停执行的建议;认为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与统计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
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审核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和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117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56项,合并321项为8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许可,也要防止出现行政许可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许可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
各市、县级行政机关要将省级行政机关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7项)》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6项)》
四、《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21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4项)
部
门序
号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1.
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
料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登记权限外的其它
肥料产品登记许可证初
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2000
年6月12日通过,2004年7月1日修订)
2.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
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核
发《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发布,2007年1
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省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3.
计划生育统计调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公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
6月29日公布)
省
公
安
厅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营备案证明核发
《贵州省禁毒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省
司
法
厅5.
司法鉴定人接受其他机
构聘请进
行鉴定活动
《贵州省司法鉴定Ɲ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第五条 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统计检查中需要查询或要求改正的问题,可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统计检查建议书》。第六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不按期整改的,按拒报论处。第七条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第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第九条 统计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本任务等知识、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十一条 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中重大的调查计划及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批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统计报表。第十四条 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认为其必要性或要行性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停止或暂停执行的建议;认为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与统计标准相抵触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废止。第十五条 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未标明上述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视为非法报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答:《城市绿化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4号)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城市管理部门8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许可证核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企、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均受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石墓葬、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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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
答:《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按法定程序修订后生效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9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发布);《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0 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许可 《广播电视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答:(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
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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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决定
答:(三)删除附件第5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依据“《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四)将附件第6项“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审批”事项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修正)
答: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客运、货运。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客运、货运的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从事营业性客运的驾驶员还必须符合《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客运、货运经营者必须随车携带...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答:第四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