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作者&投稿:於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决定~

一、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8号)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9号)部分条款及附件部分事项予以修改。

  (一)将“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3项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直接下放95项,委托下放28项”的表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0项行政管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下放事项实施动态调整”。

  (二)将附件第2项“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事项依据修改为“《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将备注修改为“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实施”。

  (三)删除附件第5项“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依据“《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四)将附件第6项“权限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审批”事项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五)将附件第7项“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审批”和第8项“放射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事项依据均修改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

  (六)删除附件第10项“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认定及延续”事项;删除第12子项“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许可”、第13子项“水运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许可”、第14子项“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事项。

  (七)将附件第14项“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将第28子项“文物商店设立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八)将附件第16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文物拍卖经营许可”;将第30子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文物拍卖经营许可”。

  (九)将附件第19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第33子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十)将附件第28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6条等规定的处罚”事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9条等规定的处罚”;将第42子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6条等规定的处罚”事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9条等规定的处罚”。将附件第30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8条等规定的处罚”事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等规定的处罚”;将第44子项“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8条等规定的处罚”事项名称修改为“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01条等规定的处罚”。

  (十一)将附件第91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食盐、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办白酒、食用酒精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生产许可”。

  (十二)将附件第99项“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事项名称修改为“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将第113子项“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事项名称修改为“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十三)删除附件第100项“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事项;删除第114子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认定)”、第115子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事项。

  (十四)删除附件第106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证”事项;删除第124子项“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认证”事项。

  (十五)将附件第108项“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和延续注册”事项名称修改为“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将第108项事项依据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十六)将附件第110项“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将第110项事项依据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十七)将附件第111项“权限内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修改为“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将第111项事项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删除第148子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第150子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第151子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第152子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事项。

  (十八)将附件第112项“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许可和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事项名称修改为“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企业许可”。

  (十九)将附件第114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品种注册及调剂使用审批”事项名称修改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品种注册、再注册、补充申请及调剂使用审批”;将第114项事项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179子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名称修改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第181子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变更”名称修改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变更”。

  (二十)将附件第117项“省级权限内药品补充申请备案”事项名称修改为“省级权限内境内生产药品备案”;将第117项事项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8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12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用玻璃包装注射剂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2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中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将第184子项“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事项名称修改为“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删除第185子项“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第186子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备案”、第187子项“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第189子项“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第192子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第193子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辅料供应商”、第194子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供应商”事项。

  (二十一)将附件第118项“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拆分为两个子项“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未在我国注册的药品)”“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已批准上市药品的未注册规格)”。

  (二十二)将附件第121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事项依据修改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要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五湖四海、公道正派”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真正把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坚强的党性观念和牢固的宗旨意识,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服务群众本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出来。要加强教育培训,使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尽快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尽快提高能力素质,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要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机制、管理考核机制、激励退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所能,大力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要认真落实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的相关保障政策,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为他们在农村更好地干事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3日

(此件发至县,加发乡镇)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根据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组通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选聘计划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从2008年开始,连续选聘5年。每年选聘计划,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各市(州、地)的需求初步计划进行汇总,报中央组织部确定后,将选聘计划数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地),由各市(州、地)逐级分解。
二、选聘对象、条件和职位
(一)选聘对象。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普通高校(含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统招全日制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2年以内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大学期间担任过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也可选聘。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等部门组织到农村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按照选聘计划的一定比例单独进行选聘。
(二)选聘条件。选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
1.在校期间或服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
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3.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选聘职位。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主要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工作,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参加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依法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三、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报名采取个人自愿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接到省、市(州、地)设立的现场报名点报名,每名考生限报1个市(州、地)。报名时免收报名费。报名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
2.往届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政审证明。
3.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等部门组织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除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外,还须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4.是中共党员的,还须提供本人所在党组织的书面证明;担任过班级以上学生干部职务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 “三好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还须提供学校出据的相关证明和获得表彰的证书。
(二)资格初审。报名时,省、市(州、地)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审定汇总后,公布参加笔试人员名单。
(三)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地点设在各市(州、地)。笔试结束后,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分配的名额和考生的服务志愿,分别划定各市(州、地)的最低分数线,并予以公布。
(四)体检。对最低分数线以上的人员,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体检,各市(州、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资格复审及组织考察。各市(州、地)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聘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符合选聘条件的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中,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重点掌握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学习态度、组织能力、纪律观念、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六)公示。各市(州、地)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笔试成绩、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人选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进行公示。
(七)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公示结束后,由各市(州、地)确定初步聘用人选名单,研究分配方案,确定分配地点,重点派往经济薄弱村、工作后进村。
(八)签订协议。由各县(市、区、特区)组织人事部门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初步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时到岗的,视为自动放弃选聘,由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体检、资格复审及考察情况依次递补。
(九)确定聘用人员。各县(市、区、特区)组织人事部门将签订协议人员情况报市(州、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各市(州、地)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级组织人事部门审定聘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待遇和保障政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一线服务农村、锻炼成才,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如下待遇和保障政策:
(一)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合格的,增发一个月的补贴;参加养老社会保险。每人每年发放500元交通补贴,同时发放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费。
(二)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三)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的村工作满5年,到其他乡镇的村工作满7年的,经考核合格,其就读大学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四)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报名条件和资格,考核合格的,可参加本省选调生统一招考。
(五)在村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报考本省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总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前,下同)加5分;从第3年开始,每工作满1年,笔试总成绩加2分。在村任职期间被中央、省、市、县级表彰的,笔试总成绩另分别加4、3、2、1分。笔试总成绩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报考本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执行。
(六)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本省高校、科研院所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被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其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八)在村任职期间,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符合《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可以选拔担任乡镇领导职务。
(九)工作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有关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扶持政策。
(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往原籍,流动到本省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工作并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中央财政补贴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我省财政负担。
五、管理及服务
(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二)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三)要对每个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他们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要研究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培训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等情况;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对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表扬;对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要督促其认真查找不足并加以改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l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一般应安排到村住宿,尽量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六、组织领导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领导,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人事厅、省农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团省委共同组织开展,切实做好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经费落实、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高校党委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并做好切实有效的组织工作。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支持、参与这项工作,努力营造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选聘 方案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2 O O 8年6月4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印2620份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 2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政府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政府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  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答:经研究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新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18项,新增23项,调整实施主体、权力名称或转变管理方式7项,合并实施6项。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机关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21修正...
答:(2021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4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令的决定》修正)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下放120项行政管理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下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答:省长 陈敏尔 2013年7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3〕6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5)_百度知...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卫生计生委 3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省水利厅 4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对确需...

贵州省要构筑人才高地可以积极实施什么等人才计划
答:经过坚持不懈地艰苦奋斗、长期奋斗,逐步将贵州打造成“中国人才创业首选地”,推动转型发展新跨越。(牵头单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二、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从2013年开始,省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围绕我省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答:各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组员若干人,处理日常事务,并定期向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参加省绿化委员会的单位和贵阳地区各大专院校,都要设一名绿化联络员,定期向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接受任务。二、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绿化委员会,省直各机关、团体...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答:有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www.gzrst.gov.cn/。 扩展资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贵州公务员2023进面分到底是多少呢_能提前预测吗
答:贵州省公务员2023年的面试分数线是多少?能否提前预测?历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的面试分数线是多少?以下为考生整理出近两年2022年贵州公务员及人民警察笔试入面合格分数线:- 2022年:省、市、县机关(A类卷)职位的进面分为53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A卷为54分;乡镇、街道机关(B类卷)职位的进面分为...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国务院下放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贵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答:学院先后获得了“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指导工作先进学校”“贵州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贵州省信息产业‘十五’先进单位”“贵州省绿化先进单位”“贵州省高等学校优美校园”“贵州省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贵州省学校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3、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贵阳幼儿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