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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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的统计管理条例在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对于统计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下是条例中涉及的部分内容:


当统计调查对象出现以下行为时,将面临政府统计机构的纠正和处罚:



  • 拒绝提供或延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数据

  • 拒绝回答或提供不实的统计检查信息

  • 阻碍统计调查或检查

  • 销毁、篡改统计资料或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可能面临罚款,个体工商户则可能被警告并罚款。对于统计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如伪造篡改委托单位数据,委托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统计对象还可能因未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违规安排统计工作或迟报数据而受到通报批评和罚款。


政府机构或负责人若出现自行修改数据、要求伪造数据等行为,将受到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和通报。


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未经批准的违规行为会受到纠正和处分。而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非法统计调查,将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在处理统计资料时的不当行为,如违法公布数据、泄露个人信息等,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严厉,包括取消荣誉、追缴物质奖励或撤销职务。统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行政或刑事处分。


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经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