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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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政府规章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政府规章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市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的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彩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三条 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
  (一)一般性行政管理或者行政业务管理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上行政规章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
  (三)内容尚不成熟,需要试行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联系本市实际,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坚持稳定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政府规章的相对稳定、普遍适用和便于操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规章的计划、协调、审核和报批等工作,并对政府规章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处室,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起草政府规章的各项有关工作。第二章 编制计划第二章 编制计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结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进行立法预测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立法建议项目的内容包括:政府规章的名称、立法依据、立项理由、负责草拟的部门和人员、送审时间和发布机关等。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平衡、协调补充,编制出政府规章的年度立法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第三章 起草论证第九条 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应由部门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负责,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成立起草小组完成。第十条 起草政府规章,应认真学习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立法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立足全局草拟文稿。第十一条 政府规章的调整内容涉及若干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协商。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文本15天内完成会签或书面反馈意见。也可由一个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将送审报告、政府规章文本、立法说明、立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本,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立法说明的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依据和必要性、起草过程和协调情况、重要条款的说明等。第十三条 政府规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突出调整对象,一般应冠以“南京市”字样;
  (二)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主管部门;
  (三)调整对象的权利义务及罚则等;
  (四)解释权属、生效日期及需要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第十四条 起草政府规章,其形式和内容要和谐统一。文体结构可根据内容需要,设条、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做到结构完整、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概念准确、叙述简明、语言规范。第四章 审查发布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政府规章的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各有关部门在重大问题上意见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市长进行协调。经审查符合程序规定,内容成熟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收到市人民政府规章征求意见通知书的部门,应认真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签署,加盖单位公章按时退回。
  收到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规章协调论证会通知的部门,应认真做好准备,派员参加并陈述部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无故不到会或逾期不反馈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上位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向党委报告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市委。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坚持从本市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制定规章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具体规定,不能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协调、决定规章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负责规章项目的提出和起草,具体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组织。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以下称年度规章计划);
  (二)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完成规章起草工作;
  (三)审查修改规章草案送审稿;
  (四)协调规章审查过程中的意见分歧;
  (五)组织规章清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规章制定相关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
  本市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作为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积极引导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及时反映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依托教学科研单位、法学研究会等培养实用型、复合型立法人才。定期组织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立法专业素养,保障规章立项、起草、审查等各阶段质量。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报、起草报送、审查、意见征集、调查研究、咨询论证、材料归档、备案、清理等立法活动,应当通过省立法审查系统进行操作,实现规章制定全程记录,留痕保存。第二章 立 项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规章计划。
  列入年度规章计划的项目分为正式项目、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指立法时机较为成熟、具备文本草案初稿、年内可以提交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有制定必要,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日常收集汇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以及由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交、转交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通过下列方式集中组织征集下一年度规章计划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征集期限不少于30日:
  (一)向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征集;
  (二)走访基层单位、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征集;
  (三)在门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集。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党委、政府工作安排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制定规章项目,或者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申报年度规章计划项目,应当提交申报表,明确项目性质、起草单位、制定依据、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制度设计等。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附有文本草案初稿;申报调研项目的,应当附有调研工作方案。
  申报单位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前评估(论证),并在申报时提交立法前评估(论证)报告。
  经初步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三条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第五条 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建议。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已经草拟规章送审稿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修改建议。第七条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向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答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由该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答复。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九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一)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重新制定的;
(二)通过制定规章保护部门利益或者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
(三)属于部门职责事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四)其他尚不具备制定规章条件的。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制定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立项。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由报送该项目的区、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职责的规章送审稿,由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联合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送审稿,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
(三)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职责,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四)不能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的。

行政规章由谁制定
答: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

下列关于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②C选项,《立法法》第82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据此可知,国民教育事项不属于地方性规章所规定的范围,故C项错误,...

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答:南京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

南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突发事件的...

国家民委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七)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第248号令)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

规范性文件有哪几类
答: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规章制定程...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包括哪些
答: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5)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