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蒲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全文~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旧手机交易业;(七)寄卖业;(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第六条 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第八条 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 (六)项、第 (七)项、第 (八)项、第 (九)项、第 (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第九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 (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旅馆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第十一条 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的特种行业者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变更名称、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 (四)项至第 (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 (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所在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治安防范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承包、受聘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人员是该单位的共同治安责任人。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来源不明的物品;(二)发现违法人员或者形迹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免费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第十八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名簿。查验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备查。第十九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设备损坏或者检修时,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第二十条 典当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60天,其他特种行业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留存30天。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第二十二条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拟改变经营物品原貌的,应当在经营物品改变原貌前拍照并留存其照片。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按照下列规定登记留存相关信息:(一)物品为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有电动机的还应当登记电动机号码;(三)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电力、电信、矿山、水利、测绘和市政设施专用器材的,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第二十三条 旅馆业经营者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 刻制公章应当持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领取公章准刻证明后,到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准刻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第二十五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通过查验有关证件或者请有关组织证明的方式,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填写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样式的开锁服务记录单,并由委托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记录联系方式,留存备查;(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保密;(四)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第二十六条 特种行业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的信息、留存的照片,应当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特种行业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二)组织开展特种行业治安检查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三)查处涉及特种行业的违法行为;(四)建立特种行业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和治安管理档案。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防范条件落实情况和经营的物品;(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和其他相关资料;(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规定的检查证件。未出示规定检查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名。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正在查缉或者禁止经营的物品及时向特种行业经营者通报。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开展对特种行业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与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将该单位的名称从已经公布的名录中删除。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按时间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浴池、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的印章。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市、县、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晰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的任务与责任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和临时招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四)同毗邻单位或部门搞好治安联防;
  (五)调解、处理单位职工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人的帮教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七)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查处本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事件的人员(单位有公安处、科的负责查破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破坏事故和刑事案件);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有关案件;
  (十)完成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第七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实行现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指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职工个人,并与个人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第八条 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财物、票证管理制度;
  (二)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四)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六)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七)人员、物资出入门检查管理制度;
  (八)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第三章 分类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九条 单位应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现金、物资、人员等各项管理工作。第十条 财会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需滞留超限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主管财务或保卫工作的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必须存入保险柜、保险柜要由专人管理,取放时要随时开启、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交接钥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对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支票和印章分别保管,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
  存放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房屋应安全牢固,门要包铁皮并安装安全锁,窗安铁护栏,并安装报警器。
  非财会部门存放的临时款项,数额较大时,须送财会或保卫部门妥善处理。
  取送现金必须使用报警安全包,并不得少于二人,超过五千元要有一名男同志,万元以上要派专车,数额巨大的要由保卫人员陪护。第十一条 仓库、货场、料场等重要场地,人员出入要登记,物资要定期检验,并指定人员值班、巡逻、看护。重要、大型仓库要有保护设施,露天仓库、货物必须设置围墙或围栏,并设专人看护。物资应及时收仓入库,不得乱堆乱放。第十二条 施工(安装)用的各种机具,每日收工时必须认真清点,凡能入库的都入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必须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或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在生产中使用的稀有贵重金属须指定专人管理,对稀有贵重重金属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和废液等须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登记、入库保管,并按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其他部门自行处理。

吉林市第十二中学的获得荣誉
答:2011年度全市中小学“人人争做环保志愿者”活动优秀组织学校 吉林市教育局吉林市邮政局 19 12月 2011年度全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先进集体 吉林市教育局 (2010年)1、吉林市普通高中“质量十一五”优秀教学成果奖(2009.11)2、吉林市普通高中“质量十一五”教学质量提高将(2009.11)...

吉林市辅警什么时候上班
答:吉林市辅警上班时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上班时间来确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松花江中学的学校简介
答:22 1995.11 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吉林市政府 牌匾23 1995.11 教育系统先进单位 吉林省总工会 牌匾24 1995.12 九五年度综合治理达标单位 丰满区教育局 奖状25 1995.12 艺术教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丰满区教育局 奖状 26 1996 九六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标兵单位 丰满区江南街道 牌匾27 1996 九五——九六年度文明单位 吉林市政府...

怎样才能改名字!!
答: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吉林市机关团休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

吉林市暂住证如何办理?
答:3、到当地公安局人口管理中心(或者大队)办理暂住证手续。《吉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暂住人口登记簿》和《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必须交验公安部门规定的证明身份的文件、证件和原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填写《申领暂住登记表》。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单位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