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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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四)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督导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职责。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

  (二)工商、文化、建设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手续;

  (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

  (四)信息产业部门、通信单位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

  (五)教育、司法行政、劳动、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制定消防知识的宣传计划,进行宣传教育。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对单位的抽查,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三)负责市政消火栓使用状况的检查;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

  (六)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七)负责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确定消防民警;

  (二)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三)负责管辖单位及村民、居民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消防法律;

  (四)督导、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

  (五)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实行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个体经营者参照本条执行。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二)研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公安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推进全市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三)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有关情况,分析形势,搞好预测,制定对策,适时组织实施。(四)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及公安宣传、教育训练工作,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和督办公安民警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五)指导和承办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察、预审工作,组织、协调、查办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六)指导和参与邪教组织的专案及查禁取缔各种邪教组织工作。(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治安案件,组织、协调、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担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管理工作。(八)组织实施消防和林业保卫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九)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和驾驶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十)依法监督指导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单位内部保卫和农村治保会建设。(十一)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二)指导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三)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的信息通信和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劳动教养审批和全市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十五)指导基层公安工作,规范、指导全市保安队伍管理工作。(十六)组织、规范、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工作,做好技术防范工作。(十七)指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机关的装备、被装配备工作,指导做好财务和经费等保障工作。(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第七条 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条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第九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依据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四)保护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处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帮教;
(六)发挥治安保卫组织的作用,确保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开展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七)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八)完成上级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守护、巡逻和检查制度;
(三)保密制度;
(四)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帮教、监督改造制度;
(六)其它保卫工作制度。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要害部门,系指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的新闻单位、科研部门和具有重要秘密及生产指挥决策职能的部门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单位。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要害部位,系指对全市或部分区域和系统及单位的正常秩序起决定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岗位及主干管线、通迅枢纽、仓库;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和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健环节;
(三)贵重机器、仪器等物品存放处;
(四)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位。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部位,系指存放现金、票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重要物资、文物、档案、机密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的处所。第十四条 确定市级要害部位,须报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被监视居住、取消候审的被告人;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少管人员或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第十六条 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应事先征求单位保卫部门意见。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的必须及时调离。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档案。第十八条 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技术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重点部位须安装门窗防护栏、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有专人守护。第十九条 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定限额;
(三)当日营业所收的现金和票证须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准在营业室过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时应派送专人守护;
(四)盖章有效的票证,在不使用时不得盖章;
(五)储蓄所应备有防抢劫的自卫器械,柜台防护门必须加锁,营业时间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六)取、送现金超过千元的,应两人以上或专车护送。

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2021修正)
答: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成立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选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军人)及家属,应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家属聚居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单独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

石家庄市档案局的内设机构
答:负责管理机关财务;负责管理机关国有资产,配置档案库房、办公用房的设施设备,承担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档案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二)业务指导处依法编制全市档案接收中长期工作规划;检查、督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的归档整理,并定期向...

石家庄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答:外埠单位或城市居民个人购买本市城镇房产,须持买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报经房产所在地市、县和郊、矿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第十条 港、澳、台同胞、华侨购买本市城镇房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城镇私有房产;确需购买的,...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第十三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公共绿地;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公共绿地。(...

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答:(一)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暂住的,由单位指定人员进行申领;(二)在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暂住的,由户主或者本人进行申领;(四)外来成建制的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申领;(五)其他场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进行申领。暂住在直系...

2018年石家庄市绿色低碳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全文
答:第三十五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绿色低碳主题宣传活动,有组织地开展绿色低碳公益志愿活动。 第七章鼓励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税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和发展绿色低碳项目。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通过贷款贴息、奖...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答:第九条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确定:(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家庄市军转办属于哪个单位
答:石家庄市军转办隶属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也有的隶属于公务员局。军转办的全称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是各地县级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工作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石家庄市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本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要做出表率,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二、加强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

石家庄市人社局工作时间 周六日工作么?具体时间是多少?
答: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正常上班时间为8:30--11:30 13:30--17:30(六七八月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