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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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使用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居民居住生活区。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全部建成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配套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项目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而进行的综合验收。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等。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居住条件的相关部门,以及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区政府、街道等。参加验收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全权委托,并履行各职能部门的最终职责。第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同时对住宅新村建设项目承担最终工程质量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含0.5公顷)以上的所有住宅小区,均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范围。1997年1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仍在建或未建的住宅小区,也应实行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视实际情况申请分期验收,但验收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使验收区内具备居住条件。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标准:
  1.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环节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施工机具、暂设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6.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第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原件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项工程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等;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竣工文件和施工企业材料;
  4.新村竣工总体平面图、管线位置总图、地下管线综合图;
  5.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 综合验收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2.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6.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物业管理基本金是否缴交;
  7.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8.其它。第十条 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办理竣工综合验收之前,自己应先组织预验队,主要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等;
  2.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填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预验收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还应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预验收结果作出说明;
  3.市建委接到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及申报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4.验收小组成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验收项目所在地,由市建委主持,集中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汇报后,到现场进行查核;
  5.验收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结合各自业务范围进行现场评议,并填写验收意见;
  6.市建委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正式形成验收纪要;
  7.验收小组成员代表其派出的各职能部门,当场在验收申报表中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小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全省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建设用地规模达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需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期验收的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权限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第四条 综合验收范围、内容和依据:
  1.综合验收范围为1994年以后竣工,建设用地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在建的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设用地的安排使用,住宅小区的建设及管理情况,重点是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及公用建筑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情况。
  3.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法规和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划设计要求。
  4.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房屋建筑面积符合第四条第一点规定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和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等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第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并已明确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区、街和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按第三条规定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房地产、规划、城建、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环保、卫生、安全、抗震、城建档案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全面验收。
  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提交第六条规定验收资料;
  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小组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小区建设、管理情况和单项工程验收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及有关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的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的验收,是指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供电、消防、电讯等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满足使用条件的,并经各单项工程管理部门专业验收,由单项工程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单项工程的验收,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规模,分别由当地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证明:
  ①房屋建筑工程,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站)及所涉及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办理;
  ②道路排水工程,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③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的设施,由当地质监站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工程,分别由当地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⑤供水工程,由当地自来水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⑥供电、消防及电讯工程,由当地供电、消防和电讯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⑦规划验收,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⑧其他专业验收,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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