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有哪些 哪些是指令性的哪些是指导性的

作者&投稿:轩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中,指导性指标和控制性指标有哪些~

我有份《用地规划条件》
建筑高度55米(指导性指标);
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退线等等应该就是控制性指标了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 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l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 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 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 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 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 (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 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有哪些 哪些是指令性的哪些是指导性的
答: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指标;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及补充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园地指标;林地指标。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最关注的是建设用地指标。另外,指标是按约束性和预期性划分的。 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举报| 答案纠错 | 评论 1 0 zhuz27 采纳率:75% 擅长: 暂未定制 其他回答 啊 z91860 | 发布于201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哪些有关数据?
答:该情况需要收集土地资源调查数据、人口统计数据、经济发展数据、生态环境数据等。1、土地资源调查数据:包括土地类型、面积、质量、分布等信息。2、人口统计数据:包括总人口、城镇化率、人口密度等。3、经济发展数据:包括GDP、工业产值、农业产值等。4、生态环境数据:包括水土流失、沙漠化、湿地退化等。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土地调控指标有哪些?
答:预期性指标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主要包括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共9个。《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约束性指标一览表 ...

什么是土地规划指标
答:约束性指标是为保护资源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预期性指标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预测,规划期内应该实现的指标。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项预期性指标有哪些
答: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农居点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土地生态环境等指标。股票共振大赚理论创始人陈牛牛为你解答。

土地指标种类有哪些
答:包括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基本农田量、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比较多:包括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集约节约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哪些?各项计划指标如何确定?
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指标,按用地性质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名词解释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通常包括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这些指标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同时,这些指标也是评价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例如,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规定了规划期内允许新增建设用地的最大量,这有助于控制城市无序扩张,保护耕地...

...集约利用的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分别有哪些...
答:一、容积率的内涵及其特性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的大小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因此,容积率是城市区划管理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其包括的内容有(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三)土地利用战略;(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六)土地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