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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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县(市)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大数据、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务、房产、人防、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工业信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敷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深度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一并办理。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第十五条 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批准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照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三十日的,应当采取路面恢复措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当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七日内,以公文形式通知有关管线、杆线单位。有关管线、杆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管线、杆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相关部门应当按时进行验收。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须于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相关资料等,书面通知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桥梁、涵洞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相关管线、杆线等设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移动的,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设施量和国家、省确定的城市道路维护定额标准,按年度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第五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道路挖掘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八条 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挖掘许可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
  逾期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当年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第九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挖掘的变更手续。第十条 因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实施分段挖掘施工、分段恢复道路、分段质量验收。除特殊情况,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每段挖掘长度不得超过100米。第十二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管沟上口宽度大于下口宽度,管沟开口宽度不得小于800mm,宽度不足800mm的按照800 mm标准予以恢复;
  (二)各种管线的敷设,其顶面高度应低于路床顶面以下500mm,否则应当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路面结构层中敷设各类管线;
  (三)挖掘道路后需敷设的配套窨井及各类设施检查井井体,应当采用预制或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得设置在路面着力点上。塔杆、配电箱等构筑物,应当符合道路建设和城市市容有关规定;
  (四)在道路挖掘期满前,回填净砂或者混砂并按照撼砂程序达到规范密实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地下设施权属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检测验收;
  (五)因特殊情况敷设管线施工处于停滞状态的,应当采取路面简易恢复措施,保障交通安全,落实防尘措施;
  (六)横断挖掘的,应当在夜间进行,当日不能完工的工程,应当于次日5时前恢复道路平整,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道路通行。鼓励采用装配式临时路面设施,减少对市容及道路通行的影响。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恢复路面。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道路挖掘单位与道路挖掘回填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封闭围挡设施的衔接;
  (二)设置统一标准的工程公告板,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施工围档;
  (三)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整齐、单侧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道路管理,确保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功能,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道路,指城市内专供车辆与行人通行,具备必要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配套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的...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对保护路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路产管理第八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第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下列市政设施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

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答: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第十五条 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批准手续。新建、改建、扩建...

沈阳市城市市容景观管理规定
答:第三章 公共设施管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因建设工程必须挖掘道路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要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摆摊、作业、搭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沈阳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和其他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民政、环境保护、建工、房产...

沈阳市市政公用局
答:沈阳市市政公用局是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主要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2.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维护。3.组织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化交通网络,提高出行效率。4.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