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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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实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条例所称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依法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九条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停车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矿、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燃烧物品、排放污水;

  (五)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六)利用车辆占路经营;

  (七)机动车制造、维修和检测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建设单位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十二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小型公路桥(涵)周围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限定距离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为。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须依法批准。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举报。
  对在城市道路建设、维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当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七日内,以公文形式通知有关管线、杆线单位。有关管线、杆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管线、杆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相关部门应当按时进行验收。
  道路工程建设单位,须于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相关资料等,书面通知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为一年。桥梁、涵洞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相关管线、杆线等设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需移动的,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设施量和国家、省确定的城市道路维护定额标准,按年度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公路控制区的行政管理。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遵循专兼结合、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公路路政的统一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证公路及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爱护路产,对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对保护路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路产管理第八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第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招牌、加油站以及维修、洗车场点;
  (二)违法设站(卡)、收费及罚款;
  (三)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四)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五)擅自移动或涂改公路设施和公路标志、标线等;
  (六)滥砍、盗伐、损毁公路路树、花草;
  (七)取土、挖砂、养鱼、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物等;
  (八)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九)机动车辆在公路路肩上行驶;
  (十)其他侵占、损坏、污染路产的行为。第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采石、取土、挖砂、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等;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资;
  (三)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第十一条 超限车辆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船上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需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通行;妨碍交通的,还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一)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各类标牌、广告牌等;
  (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桥梁、牌楼、涵洞、渡槽等;
  (四)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可能损坏公路黑色路面的车辆和机具上路行驶;
  (五)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
  (六)间伐、更新路树。第十三条 挖掘、占用或利用路产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各种工程设施,必须经过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大型或较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报公路管理部门审定。第十四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须设立明显警告标志,夜间须悬挂警示红灯。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前段路口设立标志,指明行车方向。第十五条 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当地人民政府应动员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修复公路,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第十六条 公路改线、改建、扩建以及渡口改桥后,在公路控制区以内的原路产,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在公路控制区以外的原路产可以继续使用,发生转让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利用外资、贷款或者个人投资等方式兴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施经营管理,并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路政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答:路政是指对公路、道路交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路政的具体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路政管理部门:1. 交通运输部门:在一些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公路和道路交通。这个部门通常负责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公路网络,制定交通法规和标准,监督交通安全等。2. 公路...

2. 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公路附属设施及其管理的规定
答:具体包含如下所列:交通安全设施。比如护栏、反光标志、防眩设施,危险路段的反光镜、警告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比如交通标志、路面标线、紧急电话、公路通讯、监控、收费设施等。防护设施。比如积雪、积沙、坠石等地段的防护设施。服务设施。比如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等。公路管理房屋。比如公路养护所需的生产和...

什么是公路路政管理?
答: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具有以下职责: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

路政管理部门路政管理
答:4、 路政员职责 1. 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深入改革,不断提高政治修养及业务素质; 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省、市政府赋予的职权进行路政管理,不偏不倚; 3. 积极参加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并将其制止萌芽状态; 4.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坚决执行...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
答:检查处理侵占、毁坏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上路拦车检查,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必须要在上级批准的巡查路段和稽查点进行执法。法律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答: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养护、保护、通讯、收费和服务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高速公路受国家保护,...

路政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答: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实施公路路政...

我国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答:(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的正常秩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八)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道路两侧管理范围
答:法律分析:路政管理的公路两侧管理范围有两个:一是公路用地,二是公路建筑控制区。法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路政执法范围权限
答:法律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