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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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擅自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四)擅自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五)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授权、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违反本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擅自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

  (四)擅自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五)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南京路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维护南京路步行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步行街范围)
  本规定所称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河南中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外墙,包括世纪广场等在内的公共区域。
  步行街范围的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执法组织)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对委托执法以外的违法行为,步行街监察队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就委托事项对步行街监察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管理遵循属地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社会秩序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道路交通管理)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对步行街内的下列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非机动车擅自进入步行街或者在步行街内任意停放非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规划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进行沿街房屋门面装修;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第八条 (路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三)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正常的经营秩序。
  对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依法处理,其中违反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款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印刷品广告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倒卖票证或者有价证券;
  (三)未经批准散发印刷品广告。第十条 (市容管理)
  位于或者进入步行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步行街的市容环境。
  对下列行为,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步行街监察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答: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下设的南京路步行街监察队(以下简称步行街监察队)受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答:为了加强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色,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加快建成世界级高品质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南京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黄河路,北...

上海机动轮椅车能进南京路步行街吗
答:不可以。上海机动轮椅车不能进南京路步行街。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显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步行街。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消费品展销会的核准登记”等66项行政许可事项...
答:在步行街拍摄商业影视片的许可《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步行街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占用城市道路管理30在综合管理地区从事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活动的许可《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4日发布)第十七条《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
答:12.《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3.《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14.《上海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15.《上海市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16.《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7.《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

南京路步行街在哪个区
答:南京路步行街位于黄浦区。南京路步行街是中国上海市的一条著名商业步行街,它以其繁荣的商业和多样的购物选择而闻名。南京路步行街位于上海的核心地带,是许多游客到访上海的必游之地。这条步行街贯穿了上海市的黄浦区,是该区的一个重要地标和旅游景点。南京路步行街不仅是一个购物的地方,还是一个...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答:上海南京路步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01134507894C,企业法人沈为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南京路步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商品展示和租赁,电子商务,旅游纪念品和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商业设施出租,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皮革...

关于上海南京路步行街的描述
答:上海南京路步行街:繁华的商业中心与文化的交汇点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是中国最著名的商业街之一。它东西走向,全长1.2公里,从外滩延伸至人民广场,沿途商铺林立,人流如织,霓虹闪烁,展现了上海的繁华与活力。南京路步行街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当时这里还是一条不起眼的...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属于哪个区
答:上海南京路步行街属于黄浦区。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是中国最著名的商业街之一。它以其悠久的历史、丰富的商业资源和独特的建筑风格吸引着成千上万的游客和购物者。黄浦区作为上海市的核心区域,不仅拥有南京路步行街这样的商业地标,还汇聚了众多历史文化景点,展现了上海的繁荣与现代化。南京...

上海今天南京路步行街封闭了吗
答:上海南京路步行街4月1日起实施封控。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上海4月1日5时起,浦西地区实施封控。上海市继续强化“非必要不离沪”。自4月2日零时起,离沪人员除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还须提供24小时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上海机场、码头、火车站以及高速公路等将开展离沪人员核酸和抗原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