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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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2007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建设委员会测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第六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七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第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对住宅楼房出售、出租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补足房价款,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准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规定不适用于高收入家庭的职工。第十四条 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房改售房也会涉及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计算问题,但1998年12月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中的分摊计算规定并不适用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

  在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相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公摊面积被称为共用建筑面积。虽然近几年,房改售房的价格问题一直在不断调整,但有关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的仍是两个文件,一个是1992年7月颁布的《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另一个是1998 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中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测定。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

  在《关于加快办理出售公有住房权属审查、面积测算、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建筑面积测绘问题稍做调整:“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对面积计算问题则也做了调整:“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据房地局有关人士介绍,在实际运作中,一般采用《通知》中的1.333系数的简化的方式计算面积。1.333系数是以前房地局根据多层砖混结构住宅的总建筑面积与总使用面积的关系推算出的一个经验数字。使用面积乘以1.333后得出的建筑面积中,就包含了结构面积,以及楼梯等共用面积。不过,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筑形式、建筑材料等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所以1.333系数本身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买卖双方对计算结果有争议,仍可以通过实测方式解决。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楼房,是指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以下简称新、旧楼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自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房管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
  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产权有争议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楼房,不准出售。第三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新楼房和腾空的旧楼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第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限量。购房人新购住房与原住房(包括承租公房、自有私房)建筑面积数额相加,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第五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实行准成本价。新楼房的准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评估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旧楼房的准成本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重置价是指出售当年新楼房的准成本价。
  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按建筑面积计算,依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地段、环境、层次、朝向等项因素的调节标准调节,以每套住房标价。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测定。
  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筑面积扣除。第七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可一次付清房价款。购房人可自行筹款,也可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贷款额一般不超过全部房价款的90%。
  抵押贷款的还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还贷数额,除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外,个人每月还贷部分不少于购房人家庭月工资总额的15%。
  购房人也可按本单位房改方案的规定分期付款。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低收入的职工购房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第八条 单位以准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依法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宅楼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一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可以依法使用、继承和抵押。住用满5年后,可以依法出售或出租。按届时准价出售的,售房款归售房人所有;按市场价出售的,售房款相当于届时准成本价部分归售房人所有,其余部分归原售房单位所有。住用不满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须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出租住宅楼房的,对其租金收入超过届时规定房租标准部分,由原售房单位收回。
  职工出售、出租按本办法购买的住宅楼房,原售房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第十二条 出售的新楼房,售房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期限和项目保修。旧楼房出售前,售房单位须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收入,由售房单位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所有权不变。第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贱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补足房价款,可并处所得房价款2倍以下的罚款,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用不满5年擅自出售、出租或变相出售、出租购买的住宅楼房的,原售房单位有权收回擅自出售的住房或向出售人追缴其原购房价和市场价的差额部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对出售人处房价款1至2倍的罚款;责令出租人中止租赁,并处租金收入1至2倍的罚款。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
答:第九条 职工购买的住宅楼房,供暖费用、燃气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的收取,按职工承租公有住宅楼房的办法执行。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第十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须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立契过户和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面积要求吗
答: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是有面积要求的。2、职工以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住房,享受了售房单位的补贴和优惠购房的面积越大,所得的优惠金额也就越多,这样容易使过去低租金制下的一些多占房人的从中牟利。所以,国家对购买房改优惠售房的面积加以一定的限制,如北京市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

北京房产证上公摊系数1.333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答:在《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中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测定。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结构面积、阳台面积,以及按比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计算共用建筑面积,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房内供暖锅炉的建...

北京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答:购买新房提取:1.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房屋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二手房提取:1...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答:(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五)大修、...

北京公有住宅购买问题
答:1、公房是否可以购买这个问题,你应该去询问房子原所有单位;2、如果单位答复你可以购买的话,你应该按以下程序来办理:一、应提供登记申请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原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过渡房屋,还应提交部分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书;(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4)出售公...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答: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二、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四、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资金的资助。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六、其他住房方面支出。第八条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单位按行政隶属...

北京购买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提取公积金流程
答: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办理途径有两种: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第一步,登录系统。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帮忙找个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98)265号文件
答: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

北京提取公积金要什么材料
答:购买新房提取:1.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2.房屋权证或者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二手房提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