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投稿:台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集中修改5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
  (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办理销售合同备案手续”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五)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四款“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二、废止的规章目录
  (一)《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2002年4月6日公布)
  (二)《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6年6月26日公布)
  (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2009年5月31日公布)
  (四)《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2009年8月21日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第2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宪生
                       2004年6月30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公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见附表)予以废止。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时间及文号 理由
1 武汉市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该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如修改,修改面较大,修改后该规定已失去执行意义
2   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被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代替
3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已被2002年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代替
4 武汉市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修改后执行的意义已经不大
5 武汉市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规章自行设定了多项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6 武汉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已被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代替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
  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五)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减收或者”。
  (七)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八)对《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九)对《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款中的“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对《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十一)对《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修改为“《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为“6年”;
  3.将第十六条中的“暂住证明”修改为“居住证”。
  (十三)对《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湖泊整治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湖泊整治规划由湖泊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十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持证”。
  (十五)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
  (十六)对《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办理手续时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修改为“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七)对《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相应资质的”修改为“养护维修能力的”。
  (十八)对《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并删去第(二)项中的“、租赁汽车”;
  3.删去第二十六条;
  4.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及”;
  5.删去第三十条,并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三十条”;
  6.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和教练车”。
  (十九)对《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抽查”修改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二十)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可先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营运并对外提供服务。”
  (二十一)对《武汉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2.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对《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十三)对《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其中,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用地规模,但学前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二十四)对《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至少每半年”修改为“每季度”;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为“《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二十五)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米”和第(四)项中的“建筑物墙脚0.9米”;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句中的“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增加两项“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
  4.删去第十二条;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二十六)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将第三款修改为:“电梯停用、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停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注销登记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制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
  3.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修改为“3”;
  4.将第四十三条中的“2”修改为“3”;
  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五十条中的“市”修改为“区”。
  (二十七)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际遭遇困难人数,按照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以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2.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5倍”修改为“2倍”。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
答: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广告 管理实施办法》等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1949年至1996年...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答:2、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对《武汉市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答: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删去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此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
答:(2013年7月24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第322号令)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经评估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等11件规章予以废止。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政...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长 万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武汉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房销售管理程序等20个文件被废止
答:建议宣布失效;具有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情形的,建议予以修改;无上述情形的,建议继续有效。记者注意到,宣布废止的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11年出台的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人优待证年审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
答:(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条第二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9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答:(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关于大力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决定》(1980年12月27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武汉市治安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6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答:(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2年2月9日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布)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 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