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03修正)

作者&投稿:春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交通法无环岛绕行怎么样处罚~

  按照7章 三十五条 1款 应该是1000元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03修正)


  、………………………………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已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又擅自经营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易主过户手续擅自经营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可暂扣车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经营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申报、办理停业或歇业手续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营运车辆超过国家报废标准仍继续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应报废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处以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行、索取高价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空车待租拒绝载客或强行并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不如实填写给付票据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期接受审验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长途客车营运有下列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营运班次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指定站点外上下乘客的,处以1000元罚款;......

果:
序号
名 称
实施日期
颁布机关
效力等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08-28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8-01-01 国务院 行政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4-11-01 国务院 行政法规
4 辽宁省公路条例 2006-10-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5 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5-05-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08-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7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9-01-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04-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9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2000-10-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0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01-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1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2-07-15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2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2003-01-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3 路政管理规定 2003-04-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4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004-10-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05-03-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6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5-06-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7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07-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03-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07-01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3-04-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3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 1994-08-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4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 1997-11-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5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1999-12-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6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990-11-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7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1991-10-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8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8-02-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9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8-04-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0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2000-01-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1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1998-04-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2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1998-04-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3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2002-07-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01-11-20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5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2005-06-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03-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2007-07-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8 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2007-02-15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1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08-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20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5-08-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和专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运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道路客运市场以发展公共交通为主,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客运工作,负责道路客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道路客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民应自觉遵守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制止和监督、举报。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包括客运车辆、营运线路、客运枢纽站、调度站、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候车廊以及为营运服务配套的其它设施。
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及其设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设计施工。
规划、建设、改造城市道路时,应根据客运实际情况,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渠化路口、港湾式停车站点及其他与公共交通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措。第八条 公共交通站点要设有明显的站牌,标明全线站名、行车方向、首末车时间和起止站;有条件的,应设残疾人专用设施;中途主要大站,应设站务室。第九条 营运线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客运市场需要统筹安排。在营运线路上占道或施工,影响正常营运的,应事先征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调整营运线路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好线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持畅通、整洁、完好。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道路客运服务设施。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的管理第十一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车辆和营业场所;
(二)有相应的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司乘人员;
(三)客运车辆应符合公安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安全规定;
(四)客运车辆驾驶员须具备两年以上驾驶工龄,熟悉客运业务知识。第十二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证照;
(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客运准驾证》。第十三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应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小公共汽车应在批准的营运线路上营运,在指定的站点发车、停车,按确定的时间或班次运行,不得随意变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或干扰其他客运车辆正常营运。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权,应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取得。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出租汽车经营中标凭证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不得私自转让。第十八条 旅游车、专项包车应按规定的区域、范围营运;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营运区域、范围。第十九条 客运车辆进入机场、火车站、风景区、宾馆等公共场所接送乘客,应在指定部位停放,按序营运。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电车、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通勤捎客车、长途客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旅游车和专项包...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答:《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车辆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以租赁协议时间内车辆的使用权为经营对象和盈利手段,按...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内容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

沈阳市出台的交通法规有哪些/
答:1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03-01 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07-01 国务院 行政法规 2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3-04-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3 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 1994-08-01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4 ...

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答: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校车运营单位申请确认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乘坐校车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

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答: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

2019年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依照《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物价、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垃圾收集、转运、排放处理场(站)及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

沈阳客运准驾证在哪办
答: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申请办理。关于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管理办法的解读,公交企业携带相关要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申请办理。申领公交车辆准驾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条件有:1、取得A1或者A3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实习期已满。2、最高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3、熟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