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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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权限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处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在现行的106件市政府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六、市政府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2月市政府令第19号2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6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3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998年4月市政府令第38号4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6月市政府令第39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5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1999年5月市政府令第44号6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8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7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00年4月市政府令第5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6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8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号9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2年2月市政府令第58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0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59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 
1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0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2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1号13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政府令第6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4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4月市政府令第6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5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市政府令第70号;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修改16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市政府令第72号17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18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市政府令第75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9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2005年1月市政府令第76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20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79号21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0号22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2号;2012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3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市政府令第85号24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6号25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8月市政府令第89号 
26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27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2号28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市政府令第93号;2011年7月市政府令第122号修改29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4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30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5号31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电信、通信、广电、工业等管线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市政园林、国土、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民防、信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建立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项普查制度,逐步实现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整合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系统等的管线信息资源,建立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地下管线的专项普查,及时将管线普查、竣工验收、补测补绘等资料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城市应急抢险体系,为有关应急抢险指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第七条 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负责,并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八条 鼓励地下管线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鼓励采用共用管沟、综合管廊、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志设置、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偷盗、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管线专项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各类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前按照下列原则报送有关情况:

  (一)属市级管理地下管线的,向市规划、建设和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二)属区级管理地下管线的,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

  地下管线属区级管理,但与市级管理的地下管线相关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规划、建设和管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十三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燃气、绿化、消防、轨道交通、建(构)筑物、铁路、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其他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向市政园林、公安、城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管线产权或者管理单位等平台查询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应当查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第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后,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答:根据上级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测绘部门需编制并经批准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同时与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组织年度计划,确保测绘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经济建设同步。特定类型的测绘如地籍、权属界址线测绘,城市规划、房产、工程测量等由相关部门按技术规范执行。在城市建设中,确保地下管线的测量与维护是城乡规划等部门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答:第十条 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在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当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与移位,并经管线产权单位确认。前两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需要依法获得...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台帐,及时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进行登记。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施工行为,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代建单位应当进行房屋安全调查,做好详细记录,拍摄影像资料,也可以向依法...

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答:第九条 景区内应当设置、完善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各类导向标志和解说牌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和通用国际语言标识。第十条 景区内的道路、河(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和环卫、照明、交通等公共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由产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维护管理。景区管理...

无锡市房管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答: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1823568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主要负责拟订有关住房政策;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托经营管理工作,审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办理公房接、撤管手续,指导监督受托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房的出售审批及违纪违规纠错工作;监督管理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计量...

整改命令的通知书
答:1.贵公司拒绝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首先,依照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第三条 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

燃气费缴过费后是不是还要插卡才能用
答:需要的,缴费后需要插卡才可以使用的。以无锡市为例,依据《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燃气用户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无正当理由逾期...

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本合同通用条款9.1.(6)款办理,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