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校里允许学生和老师谈恋爱与结婚生子吗?

作者&投稿:茅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现在的大学,学生与学生允许结婚了吗?~

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29日正式出台,新版规定中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并没有做出禁止性的规定,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也解释说,这主要是基于《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对公民结婚所作出的规定。新规定出台以后,很多高等院校都修改了原有的学生管理规定,允许在校学生在不违背现行《婚姻法》的前提下登记结婚。规定既出,媒体立即就爆出了天津大学在校学生王洋、刘航登记结婚的新闻。很多学生家长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这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没有半点好处,我看不然。
  现在的在校大学生大多是八十年代初出生的,二十几岁的年龄,不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渐趋成熟,加之社会的影响,情爱之事自然由不得他们不去想。心理学家们经常阐述这样一个观点,“你必须要把内心里郁积的东西释放出来,否则就很容易形成畸形发展”。学生在学校里偷着谈恋爱,对爱情的全过程没有正确的认识,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认为,爱情是“偷”来的。那么现今社会上结婚之后偷着养情人的风气是不是因此而产生的呢?
  另外一方面,之所以学校不允许在校学生谈恋爱,很重要一点就是担心男女学生有性行为的发生。学校这方面的担心也不无必要,学校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科学文化的地方,况且在中国人传统理念中,正当的性行为是应当发生在建立婚姻之后,所以现在大多数舆论对学生间的性行为持反对意见,认为性在玷污着学问的纯洁。且不说性与学问的纯洁到底有没有关系,单说学校、社会的“禁”字当头,效果怎样呢?“雷池到底有没有人敢越”这个问题,前段时间我拿来问我的大学老师朋友,他说:“半步?你太小看现在这些学生了,他们现在都敢到雷池洗澡了”。虽然是句笑话,但也真实反映出当前校园里的实际情况。
  事实上,很多学生对学校的“禁”字令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相信你在走访了高校校园之后,你也会总结出,“禁得越紧,做的越多”。学生们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即使对大学生放开婚育限制,大多数人还是不会选择结婚,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具备成熟的条件。换句话讲,在当今尊重法治意识和理念的社会中,《婚姻法》都已经明确规定了适龄公民享有婚育的权利,谁又有权力禁止呢?
  我觉得,现在家长、学校、社会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要做的首要任务不是一味地禁止,而应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学生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正确理解自己在家庭、社会中所担负的角色和责任才是最为重要的。这样才能让学生从根本上认识婚姻不是儿戏,才不至于盲目得荒废了学业。总之一句话,大学生婚姻,宜疏不宜堵。

朋友
坦诚的讲,我也是一位老师,也遇到这样的问题,只是我们彼此的角度不同

想对你说几个观点,希望有助于你思考。

首先师生恋这样故事是很多的,最终走到一起的案例也很多,不乏甜美浪漫的爱情故事。其实每个老师都有一份爱自己学生的心,那是博爱。而你疯狂的希望她可以在你身边那是爱情,是基于喜欢而产生的一种情感。爱有不同
站在老师的立场上是有很多的不可以。

第一,年龄的不可以,12岁的年龄差距也许是一个跨度,但本质的问题却同,在这个时间段里,人生赋予你最主要的意义,是学习,而她却已近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女孩的青春就是生命,你应该是在读高中吧,高三读完也还是需要有2到4年或者更久的学习时间。她可以有那么就的时间等你吗?能够冲破家庭的催婚,同事的舆论,环境的印象。太少太少,我也只有在爱情故事里才看到。
第二,师德不允许,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在古代,乱伦有几种形式,其中一种就是师生之间的恋爱关系,同时2013年国家出台有关师德的文件里也明确了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是一种师德缺失的行为,这可是高压线,是绝对不允许的。
第三,工作不允许,刚才也说了师德的政策,可以这样讲如果一位老师在社会公认的师德范围内,她没有做到,那么所有的后果都是需要自己承担的,不但现有的工作要丢掉,而且社会舆论也会把她打到死角,某某和学生谈恋爱,这样的人我们能要吗?我们能收吗?等等她会丢了工作。
第四,经济能力不允许,你还是一个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在一起很多时候是需要有物质基础的支撑的,而她作为一个有固定收入的人,面对消费的情况,你是需要有父母给你的零花钱,是父母的一种负担。而对方不是,这个时候就有心理的不平衡感。

朋友
人生的路上都会有一些很青涩,和纯真的感情。因为真所以美,但不一定总是会有结果,需要珍藏在心,不一定总是要有结果才是最好的,也不一定拥有才是最美的。

你好!中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就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大学生谈恋爱!下面是我在网上搜索的一篇关于大学生谈恋爱中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帮助到你!
浅析大学生恋爱中的法律责任

朱海东

摘 要:时下,大学生群体中的恋爱现象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反映在这一当时的社会文化当中,法律作为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此种恋爱关系应起到规范调节作用。笔者从一个大学生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这一视角,剖析大学生恋爱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学以致用,来一次探讨大学生恋爱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做到先兵后礼。

关键字:大学生 恋爱 法律责任

“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谈恋爱所持的态度。这种模糊不清的态度或说精神也体现在法律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单独能具体规范恋爱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没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于,很难划清道德约束还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这一古老的恋爱关系,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可操作性不强。据此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彼此之间的感情处理方式,个人道德水准和素质问题,很不可思议与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相联系,或者说会一致认为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但是深究则不然,大学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下笔者的探讨中可以看出。因为大学生群体是个特殊群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笔者正处于大学生阶段,对大学生这个群体比较熟悉,本文从现有的大学生恋爱的社会现象出发结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规范探讨一下恋爱中的双方可能发生,导致的若干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问题

这就涉及到了情侣之间的双方互相赠与如何划分界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当双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标的较大的客体时,会出现要求返还自己对某物的所有权。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探讨的空间存在。有的学者就指出过婚恋关系中互赠财务行为是目的赠与,但并非只要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都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之物。如,B女长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档笔记本,当双方感情破裂时A男要求其归还该物,并主张这是一种借债关系。而B女则确认这是A男对其的赠与,虽然A男没有明确承认过(签订合同等)。但依据《民通意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直接带来的法律后果是,A男的这种行为视为对B女的赠与,B女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进一步探讨,很多情形下又不当然适用于默示推定。很多恋爱行为包装着“赠与”,单方行为,披着自愿的外衣,其实是不当得利或者漠视的缔约行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爱行为,其实是违背相对人的意愿或者以欺诈为形式的侵权行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张的这是一种借债关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更多的基于恋爱中的道德习惯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种实际上的为了追爱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A男当时给予B女这一礼物是确实处于赠与的心态考虑的。

(二)大学生的未婚先育问题

时下也有很多新闻报导关于大学生未婚先育,进一步的则会产生对所生子女的权利保护的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明文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此情形下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丝毫不影响该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如继承权等。而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由于恋爱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为特别的是都是在校学生的尴尬境地,我们的法律似乎在此领域出现了滞后。尤其突出的表现在08年之前,全国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达成一个共识: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不然取消学籍,不授予学士学位。这种隐性规范是不是推动了大学生未婚先育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二者之间是有联系的,但影响不大。之所以在大学生群体会出现未婚先育的现象,一是从教育上来看我们的大学生性教育不够,二是我们的法律会很情愿的把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调节归功于道德规范,本身就模棱两可的法律规范造就了大学生不敢越雷池一步。虽说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成功,但从法治角度来说则是一种倒退,无形之中对大学生的婚姻权进行了亵渎。而在此种大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对大学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权益保护,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双方都有对本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并不依赖于有无婚姻关系这一法律事实。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来了,虽然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对孩子有抚养义务,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三 )恋爱关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事实生活中,解除恋爱关系后,一方往往会以自己受到伤害,损害为由索要补偿费,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为从宏观的法律规范角度来说,目前的司法体制并没有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引发了了对大学生恋爱当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但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于现今的法律规范,而要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到位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在认定和处理上应确定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损失,贞操权为由索要赔偿是不具有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严重创伤,这里的必要前提是双方已经确认了真实有效的恋爱关系,所以此时如果过错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则应根据民法上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和过错责任原则,使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道义责任,支持受害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主要是从从大学生恋爱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的三个方面(当然可能程度会表现为不同)来探讨这之间的民事法律责任。其实不难看出囊括于其中的法律规范从量上讲,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实方面法律似乎不愿过多干预,希望借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希望,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刑事责任

(一)大学生恋爱关系不稳定,盲目恋爱导致纠纷频发

我们的大学生在父母眼中还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为深的成年人。这种定位不无道理,因为多数大学生的心智发展并还不是很成熟的。这一观点可以集中表现在恋爱关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认的一对,并且双方都互相约见过自己的父母。平时他们关系还可以,但是李明后来逐渐移情别恋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气愤的冲向李明打了他两个耳光。然后说〃我死给你看〃。随即就向电线竿撞去。李明说“随你便”,拉着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于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处于危险见死不救,且该危险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没有关系,那么李明拉着新女友从她身边走过看到不管也没事,这只是道德方面的谴责。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观造成的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是出于先行行为,正因为李明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严重构成故意杀人。而这一类似的案例生活当中并不少见,由于很多大学生情侣缺乏法律意识并没有认识到这已经构成了一种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如拨打120等,法院可以认定李明并不希望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据此李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简简单单的是因为大学生群体特殊,更重要的是构建法治社会,意味着权公民个体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护。

(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责任

不同的案例,根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会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如恋爱关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等,并没有告知对方,随着双方感情的进一步升温,导致情侣另一方也得此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施害方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若单独从传染性类别上来看,似乎属于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但其实不然,笔者注意到此罪并不适用于你情我愿的情侣关系,因为该罪要求当事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等实际行为。而从犯罪主观主观方面和实际侵害的客体来看来看,行为人若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并实施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行为(如,有的大学生就是滥情),笔者认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的犯罪客体就应该是社会的公共安全。进一步探讨,若行为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危害,则受害方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故意或过失伤害罪对其进行起诉。如何是过失呢,可以从具体的案例中具体分析,如可从其主观危险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等来加以判定。进一步深究,恋爱关系的确立并非都是造成行为人对此传染性疾病造成传播后果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换言之,从传染性疾病的类别出发,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也可以据此免责。如有的传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过性渠道来传播,这就要求双方发生了实际的性关系。而有的如乙肝等还包括了血液传播,此时的充分必要条件就不仅仅限定于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的举证问题则是另外一回事,笔者就不在此做过多的探讨。

(三)性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身体健康伤害

先说堕胎,医学常识告诉我们经常性堕胎不仅会造成习惯性流产还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大的伤害。很多新闻报导,随着情侣双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对簿公堂状告男方故意伤害(导致其今后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补偿费等。这一事实结果,属于一般道德性的越轨,偏离了有关社会道德观念和伦理规范,男方不应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他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女方应该意识到这一可能对自己造成的损害结果,但其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就应归类于道德规范来调整。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法律还是应当追加男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要求男方负担一定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再说弃婴,很多恋爱情侣由于社会,生活经验等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新生婴儿丢弃,或残忍伤害,这种情形下严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规定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且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高等学校应强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健康的恋爱观。作为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恋爱不仅仅是可行的,更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4]。从人生经历的角度来说,大学期间的恋爱都或多或少的影响一个人今后的社会发展和身心健康,社会的和谐构建应从每一个个体的良性发展开始。从生理学角度看,大学生恋爱是正常的,合理的,关键是看持有什么样的恋爱观[5]。积极健康的恋爱观有益于大学生的成长,促进美好的愿望实现。消极的恋爱观不利于大学生的身心成长,直至使大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让他们知道爱的意义,价值是什么,追求爱情要注意法律法规,培养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恋爱与学业,事业,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让大学生们真正懂得,恋爱是培养爱情的过程,要严格区别恋爱与婚姻二者,让恋爱闪烁理智之光。懂得自爱,自重,要有责任感。这也是笔者写作的初衷。

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是不是违法的呢?
答:但是教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职业,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老师和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是有违师德的。因为作为未成年,对于感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成年人交往,也是处于弱势位置的,很容易受到伤害。另一方面,如果老师和未成年学生建立了恋爱关系,很有可能会特殊关注恋爱对象,这样势必对其他学生不公平。建议不...

中国有没有禁止师生恋的法律法规?
答: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师生恋。但是2014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禁止大学师生恋的根本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之间权力的不平等,如果允许师生恋,有权力(打分、推荐等)的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

关于师生恋的问题
答:在菁菁校园中的少男少女,除了和同学朝夕相处外,接触最多的就是在学校学识渊博、谆谆教诲的 老师,老师热心的教导、关怀学生,所以常带给学生许多幻想、崇拜甚至是喜爱。所以师生恋一直以来都层出不穷。然而,又因为老师自古以来即是被定位成一个负责传道、授业、解惑的一个长者,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上下有别的,所以造成...

大学里学生和老师谈恋爱可以吗???
答:日剧《魔女之条件》:女老师未知在凛冽的清晨和一个男生相撞,而这,就是缘分的开始。但两人的相爱遭到了学校、男孩母亲、女老师男友甚至法律的阻碍。瑞典电影《教室别恋》:37岁的女老师与14岁的男学生,两人完全沉浸在情欲的感官刺激中。以上是小说和影视剧中演绎的师生恋故事,在当代中国,人们的心理...

大学时候的师生恋是怎样的体验?
答:而她又是年轻可爱眼里的你在发光的小女生。在这样师生恋都无法违背的设定之中,这段爱情的美好和浪漫体验是一定的,那种让你觉得命中注定的美好十分可贵。大学老师与学生之间的爱情,在以前的社会其实是有悖伦理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这样的情感反而变得令人向往。这样的感情,在我们的爱情经历乃至...

师生恋为什么不被大众所接受?主要是什么原因?
答:况且,中学生不允许谈恋爱,身为师长,身份特殊,也不允许老师和学生去谈恋爱,在人们传统思想里认为这是不伦恋。同时,师生恋对于学校的风气也是一个坏的影响,因此,师生恋在校园里不被祝福。结语 如果学生和老师发生了恋情,老师和学生都会受到影响。老师会被辞退,学生会被劝学,就是两败俱伤,所以...

如何看待校园中的师生恋?
答:我深知,她也肯定不是爱我,而最多就是好感罢了,她除了有二十年前的那女孩的心理,还有对我惺惺相惜的敬意中夹杂着的崇拜。我喜欢写作,常有作品在报刊发表,在学生中享有极高声誉。她是文学爱好者,喜欢写作,是我作品的忠实读者。这种惺惺相惜的师生恋并不新鲜,但我不能恋,我已早就恋过,再恋...

在校高中生谈恋爱违反校规吗?
答:违反。高中生谈恋爱,会遭到学生学校处分,但是学校没有任何权利拒绝,高中生能就读,如果说高中生因为谈恋爱而影响学习,在家长和学校的角度上看来是十分不值得的,但是高中正属于人生的重要阶段,谈一场恋爱也是未成功可以的。高中生年龄在15-19岁,这个时期属于青春期后期,身体发育虽然渐趋成熟,但心智...

教育部拟规定:教职工不得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你认为这是否有必要?_百 ...
答:教育部拟定规定,教职工不得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这十分的有必要,因为老师是教育人的,而不是来学校和学生谈恋爱的。在这个月六号的时候,教育部门就发布了相关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我们作为中国的老百姓,反馈的截止时间是这个月的23号,在这项规定当中有很多关于学生的信息保护要求,...

为什么有些学校禁止老师与学生谈恋爱?
答:从而影响到整个班级的凝聚力。还有一些学校禁止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