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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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第七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石家庄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详细规划,应报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与城市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和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文物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前款所列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属石家庄市级的,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槁)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6-02-28 10:46:25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石家庄日报》和石家庄市规划局政府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 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采取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防震减灾规划、人防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建设用地统征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旧区拆迁改造计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报请建设项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简介;
3、有效的批准文件及必需的前置审批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5、用地范围地形图;
6、其他必要图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型重点项目及特殊区域建设项目选址,应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
(一)在洪水淹没区及灾害性、不良地质区选址项目。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三)在城市隔离空间内进行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四)在规划绿线、红线、蓝线、紫线、黄线内与该类用地性质无关的选址项目。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建项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征建设用地选址:
(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第十五条 鼓励现有村庄根据城市规划实行迁村并点,集中建设;限制新建村民住宅大量占用耕地;旧村改造应结合城市功能更新和环境改善,逐步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城市绿地、广场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 独立选址的项目应具备水源、交通、市政、用地等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产业布局统筹安排。
城区内现有污染严重、耗水量大、附加值低的工业项目应限制扩建并逐步搬迁。
市、区级工业项目应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各城市组团、工业园区应根据产业定位合理选择工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
乡(镇)工业项目应集中安排在规划工业小区。
第十八条 旧城区内的批发市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升级改造;新建大型专业市场或物流园区选址应在主城区边缘或外围城市组团。
第十九条 高等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应符合城市规划,原址用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调整,优先预留公益设施用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或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或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申请及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②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③用地范围地形图;
④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征用或合作开发协议、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
⑤涉及环保、水利、消防、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或者涉及空域、通讯、文物、教育等设施保护以及涉及经营性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成品油经营许可等特殊政策的,需出具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⑥其他必要图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下达建设用地定线通知书。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论证。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当在期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具体见以下链接:http://guihua.sjzchina.com/art/2006/02/28/art_5168_98240.html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并作为本级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根据城乡发展需要,鼓励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县(市)域城乡总体规划、项目概念咨询规划以及行动规划等规划研究工作。第九条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范围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的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答:(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重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解读
答:凤凰网房产获悉,石家庄近日出台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重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坚持“整体规划、有序实施,点线面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在二环内做“减法”、在二环外做“乘法”,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彻底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联动的决策部署,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后多久动迁
答: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关于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知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必须按照审批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或改建的,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增加了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隐患,也可能侵害相关权益主体、周边居民群众的利益。九、小区内的私搭乱...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答: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的决定(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答:(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

石家庄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补偿方案有调整
答: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

石家庄发布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新措
答:,实现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免预约、免取号,即来即办,由专人对接、优先受理,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一站式”服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负责〕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
答: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