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作者&投稿:慕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有关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规定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等细节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计量检定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28号 【颁布时间】1985-9-6 【失效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

对外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应具备哪些资质
答:对外开展计量器具检定的单位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授权的...

地磅国家标准是每年都检测吗根据计量法地磅没有检测好何处罚?_百度知 ...
答:地磅(含电子、机械地磅)用于贸易称重的,是国家法规规定的“强制检定量具”之一,是每年至少一次要检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2月6日修订版)相关规定,地磅按周期检测予以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制定,还是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答:部门规章,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都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计量局是国务院下属部门 简单给你举个例子 国务院下属部门财政部制定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具有法律效力那这个制定人就是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同理由国务院制定和实施 简单来说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什么是计量建标
答:是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一定要在当地的机构检定吗
答:强制检定一定要在当地的机构检定 依据1987 年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计量法规体系的相关条文
答:对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部门规章吗
答:15 页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行政法律规范。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行政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
答: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

为什么做杆秤生意要被计量局的人收缴?还要罚钱
答:至于罚款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