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柞蚕场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羊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辽宁省柞蚕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有计划地发展蚕茧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和在蚕场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蚕场管理,应当坚持集约化经营、控制规模、改良蚕种、提高单产的方针,遵循保护生态环境和谁使用、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蚕业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蚕场管理工作。并在柞蚕放养、蚕场建设和保护方面给予技术指导。凡有蚕场的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蚕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放养柞蚕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进行统一规划,标定蚕场边界,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改变权属,必须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辟新蚕场。第二章 蚕场使用第六条 放养柞蚕的蚕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刈蚕场每亩柞树一百五十株以上,根刈蚕场每亩柞树二百墩以上;
  (二)中刈蚕场郁闭度零点七以上,根刈蚕场郁闭度零点六以上。第七条 使用蚕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蚕场每年只能放养一次柞蚕,不准重复放养;
  (二)春蚕食叶量不准超过三分之二,秋蚕食叶量不准超过四分之三,不准过量放养;
  (三)移蚕,不准剪柞树主干枝。第八条 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从幼树成活开始,中刈蚕场二至三年;根刈蚕场五至六年。不到期限,不得轮伐更新。
  养蚕户(含单位,下同)轮伐更新蚕场,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报县蚕业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柞蚕场轮伐更新批准证书。未经批准,不准轮伐更新。第九条 蚕场由养蚕户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管理,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承包经营蚕场的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年。承包者的子女享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第三章 蚕场建设第十条 蚕场建设以养蚕户自力更生为主,蚕业生产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必要时可在经济上给予扶持。第十一条 养蚕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蚕场水土流失、砂化:
  (一)在柞树稀疏地块补植柞树、草灌植物或者采用小柞树等密植串带,增加植被;
  (二)在有沟壑地块修建塘坝、闸沟拦水。第十二条 对退化较轻的蚕场,必须轮休轮放;对稀化、砂化较轻的蚕场,必须限期植树、种草;对地处山脊、险坡的蚕场和岩石裸露、砂化、退化严重的蚕场,必须停蚕育林种草。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蚕场内开荒种地,栽参、植果树、采石、取土、挖砂、刨柞树根、搂草、砍柴、破坏植被。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 对蚕场建设、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有突出贡献的、对检举或者制止他人破坏蚕场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蚕业生产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蚕业生产主管部门或者乡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同一蚕场在一年内重复放养柞蚕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
  (二)柞蚕食叶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每亩五元以下罚款;
  (三)在移蚕时剪柞树主干枝的,处以每枝二角以下罚款;
  (四)擅自轮伐更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轮伐更新的,处以每亩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在限期内未进行补植的,处以每亩二元以下罚款;
  (六)在蚕场内刨柞树根、搂草、砍柴的,处以每公斤二元以下罚款;
  (七)在蚕场内开荒种地、栽参、植果树,采石、取土、挖砂、破坏植被的,责令停止违禁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
  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和水土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七条 蚕业生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养蚕前的运用
1、石灰浆消毒:石灰浆对病毒病的病原体有很好的杀灭作用。蚕室墙壁内外可用20%石灰浆粉刷,蚕具用2%的石灰混浊液进行浸泡或喷洒消毒晒干后,再用其它药物进行常规消毒,特别对过去养蚕中发生过病毒病的蚕室蚕具用石灰浆消毒,效果良好。
2、福尔马林石灰浆消毒:福尔马林对各种病菌均有强烈杀灭作用,但对质型多角体杀灭作用不彻底,在消毒液中加入生石灰,可提高消毒效果。其配制方法是:1公斤36%福尔马林加水17公斤,再加入200克生石灰粉,配成2%的福尔马林、1%石灰混合液。蚕室、场地用喷洒,蚕具用浸渍,消毒后保持温度24℃,时间5个小时,密闭一昼夜。
二、养蚕中的运用
1、1-2龄小蚕期用三七糠(三份石灰,七份焦糠),3-5龄用新鲜石灰粉对蚕体蚕座消毒,对养蚕起到了很好的防病作用,还能保护蚕座干燥,防止弱小蚕的发生;眠时用石灰止桑,能够干燥蚕座、消毒防病、防止早起蚕偷吃残留桑叶。
2、饷食时使用配制的防僵粉(漂白粉防僵粉):小蚕期用含2%有效氯即1份漂泊粉配12份石灰;大蚕期用含3%有效氯即1份漂泊粉配8份石灰,主要起到防止僵病和隔离残桑的作用。
3、养蚕时发生病毒病,每天早晚各撒一次新鲜石灰粉,可大大减少蚕座感染;
4、养蚕中把病蚕、弱小蚕抛入石灰消毒缸中,可起防止病原扩散蔓延的作用,蚕室内外打扫干净后经常用新鲜石灰粉撒一下,也可杀灭地面上的部分病原。
5、蚕儿因食下氟化物或农药污染的桑叶发生中毒后,立即撒新鲜石灰粉止桑,可以使蚕儿尽快终止吃到毒叶,再通过除沙、换新鲜桑叶、换气等措施减轻危害。
三、注意事项
生产中使用石灰消毒应注意“新鲜”二字。如果石灰粉暴露在空气中存放时间过久,会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起化学反应,生成难溶于水、没有氢氧根离子的碳酸钙,就完全丧失了杀菌消毒的作用;同样,生石灰自然风化形成的石灰粉也是无效的。因此,用石灰作消毒药物时,应妥善保存,不要任意堆在放蚕室墙角让其潮湿失效。做到每次消毒现配现用,当天用完。暂时不使用的生石灰块以及水化过的熟石灰要用塑料口袋包装,袋口扎紧,放在陶瓷缸里密封保存。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辖区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利用柞蚕场资源及从事其它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柞蚕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放养柞蚕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定边界,登记造册,核发《柞蚕场使用证》。第五条 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柞蚕场应当落实承包经营,实行公开招标、有偿使用制度。坚持谁承包、谁受益、谁建设、谁管护的原则。
  自治县鼓励柞蚕场权属单位或承包方将柞蚕场范围内的荒山荒地栽植柞树,建设柞蚕场。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柞蚕场权属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柞蚕场建设资金,建设生态型柞蚕场。第七条 放养柞蚕的蚕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刈柞蚕场每亩柞树150株以上,郁闭度0.7以上;
  (二)根刈柞蚕场每亩柞树200墩以上,郁闭度0.6以上;
  (三)柞蚕场植被完整,无沟蚀、面蚀或砂化现象。第八条 对发生退化的柞蚕场实行休蚕轮放。由县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柞蚕场休蚕轮放通知单》,休蚕期为1至5年;休蚕期间原承包期限不变,免交承包费,其管护责任由权属单位和承包方共同承担。
  对砂化、水土流失严重的柞蚕场,必须实行封山育林。第九条 柞蚕场轮伐更新周期为中刈蚕场3至4年,根刈蚕场4至6年。提倡适当延长更新周期。
  轮伐更新柞蚕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柞蚕场更新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新或超过规定标准更新柞蚕场。第十条 征、占用柞蚕场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收取的经济林植被恢复费,要用于柞蚕场建设。第十一条 柞蚕场承包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柞蚕场补植、水土流失及砂化斑块治理:
  (一)在柞蚕场稀疏地块补植柞树、草灌植物,密植串带,增加植被;
  (二)已经形成侵蚀沟的要闸沟修坝,控制水土流失;
  (三)形成面蚀的砂化斑块应客土种草或移植草皮;
  (四)凡适合中刈的蚕场都应推广中刈技术。第十二条 使用柞蚕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柞蚕场每年只允许放养一季柞蚕,不准重复放养;
  (二)严格控制投种量和食叶程度,每墩柞树春蚕食叶量不准超过2/3,秋蚕食叶量不准超过3/4;
  (三)移蚕时不准剪柞树主干枝。第十三条 在柞蚕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开荒、种地、植果树;
  (二)在休蚕期内养蚕;
  (三)在休蚕的蚕场内砍伐柞树;
  (四)盗采或收购新鲜柞叶;
  (五)放牧、采石、采砂、取土;
  (六)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更新或超过规定标准更新柞蚕场的,处以每公斤薪柴1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成柞蚕场权属单位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并处承包方建设柞蚕场应投资额相同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每亩柞蚕场20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每墩柞树1元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每枝柞树1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柞树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并处毁坏柞树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柞树损失费按每株每年1元计算;违反第(三)项规定,砍伐柞树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5倍的柞树,并处砍伐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砍伐柞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5倍的柞树,并处砍伐树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蚕业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宽甸满族自治县柞蚕场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柞蚕场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辖区内经营管理柞蚕场,利用柞蚕场资源及从事其它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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