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用经济法知识分析三鹿事件和金融危机

作者&投稿:浑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从经济法角度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急急急!!~

免检产品一次又一次给公众带来灾难。作为企业,它生产的产品被“国家免检”本来是一项荣誉,是行政机关及消费者对它的产品质量充满信任的一个标志,按理说企业应该更加珍惜这项“荣誉”才对,而事实却是,好多企业在争取到“国家免检”这项权利之后利用它来为企业谋利,并不惜“造假”、“掺假”,这样,“国家免检”反而成了企业掺假的保护伞。另一方面, “国家免检”也同样成了某些政府部门推卸其责任的挡箭牌。国家并没有减少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其工作人员却利用“国家免检”减少了他的工作量和所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这免那免,不如直接把政府工作人员免了更方便?你的工作都“免检”了,要你做什么,给你发工资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更重要的是,把检测这个程序免了,也就免了企业应当承担的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责任,也就免除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二责任人的监督责任。这很可怕,政府职能虚化,是很有可能让老百姓信仰无政府主义的,这个责任谁负?企业还是政府官员?你能负得起吗?
我们看到,三鹿毒奶粉出现问题以后,有很多人,利用很多途径,向很多的“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是,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可以说,没有得到回应。我们现在的有些地方、有些职能部门,对自己的工作不上心,上心的是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权力金钱化,企业给他好处,他就很自然地成为了企业的保护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按企业的意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某些政府部门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是不是渎职,很好办啊。政府不是有首问负责制嘛,查一下投诉记录,谁第一个接到投诉的,谁没有“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先从他查,查他的渎职罪,再查他的主管领导,一查到底!你不让老百姓过上安全、安稳的日子,国家就让你过牢底坐穿的日子!你不督促企业承担企业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国家就让你承担企业所承担和你本来应当承担的双份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责任只有落实到位,落实到法律层面上,我们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才会真正负起责任来,我们的食品才会安全,我们的国家才会安全!
公众积极参与能够促进企业和政府承担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
责任重于泰山,我们所讲的企业和政府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那就是三座泰山。这个责任再重,如果你想挣钱,你想执政,你就得勇敢地承担起来。
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受害人基本上都是普通公民。所以,他们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政府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很突出。这完全可以理解。事实上,食品安全本来就是个公共安全的话题。仅仅依靠企业、政府来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是不够的。我们非常清楚,象三鹿公司这样的大企业政府对他监管比较容易,存在于集市、街道等处的小的食品加工、销售企业对他们的监管才是盲点、难点,而且,基层政府客观上也没有动力、能力、精力去监管。这里的安全隐患是非常大的,随时都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老百姓吃的不安全,会影响他的,甚至是几代人的身体健康和智力发展,人民素质普遍下降了,中华民族怎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我们的政府也要有这样的危机感,应当允许公众主张他们的知情权,应当允许他们发泄对企业、政府的不满。先把问题暴露出来,解决问题就好对症下药。同时,我们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齐抓共管”不灵,“共同参与”才行。要给公众参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机会,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人民群众的智慧也是无穷的,这些无穷的力量和智慧,政府要用啊,不是要防他,堵他,黑他。公众你让他参与进来,媒体也让他参与进来,司法机关也让他参与进来,律师也让他参与进来。大家一同来解决这个难题,各有分工,政府监督企业,公众监督企业、政府和司法机关,谁在食品安全上犯错误就把谁揪出来,让他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让公众、企业和法院去解决,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让公众、企业和政府去解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让公众、企业和司法机关去解决,律师和记者都来积极关注、全程关注。
几年以后,企业的错误全改正了,那谁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啦,多好!食品安全了,百姓安全了,国家安全了,这不就和谐发展了嘛!

一句话很简单很内幕:双汇也有问题为什么没破产,因为双汇是上市公司,三鹿是有限责任公司,用经济法的观念就是上市公司关系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众利益,三鹿股东就那几个,所以没人保三鹿,破了就破了呗

材料一:近期,甘肃等地陆续报告多起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 。现已初步查明,导致这些婴幼儿患病的主要原因是患儿服用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三鹿牌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材料二: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专题做出部署。一是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六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

9月22日,根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调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鉴于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同志对三鹿牌奶粉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免去吴显国同志河北省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鉴于在多家奶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管缺失,对此,局长李长江同志负有领导责任,同意接受李长江同志引咎辞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职务 的请求。任命王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免去其国务院副秘书长职务。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中国名牌称号被撤销。

材料三,有关人士表示,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将对中国整个乳制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除了短期内相关企业利益受损外,这一行业的竞争主体、产品结构、企业架构、供应链等都将发生变化。

探究路径

(1)运用经济常识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

①用商品的基本属性分析。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着,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商品生产者要想实现商品的价值就必须重视产品的质量。三鹿奶粉事件说明生产者要想获利,必须严把产品质量。

②用价值规律的内容、作用分析。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商品生产者要想在竞争中获利,必须使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努力提高本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走科技和科学管理之路。而三鹿奶粉等厂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没有*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生产价廉物美的放心产品,而是在奶中加进三聚氰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坑害消费者,以牟取暴利。

③用市场经济的弱点和缺陷分析: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有些企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讲职业道德,一切向钱看,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了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的监管,打击不法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违法活动,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④用市场经济的法制性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分析:

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有健全的法制基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依据市场经济的法规进行。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三鹿奶粉事件说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监督之上。国家对有关人员的处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性。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发生,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要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国家必须加强法律手段,使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无机可乘。

⑤用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分析: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追求利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了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背离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⑥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分析:

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正确方法和途径是:一是依*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企业,提高企业职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二是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最少的消耗生产出最多的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三鹿奶粉事件说明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历练内功,走科技和管理之路。搞歪门邪道不但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反而葬送企业。

⑦用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企业的信誉、形象和不正当竞争有关知识分析

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操,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任何企业经营者都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反对损人利己,敢于同制假售假、非法牟利、投机欺诈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作斗争。三鹿奶粉事件反映了一些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为此加强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具有重要性。

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对企业的生存竞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信誉是指企业在一切经济交往中要诚实守信,反对失信和欺诈。企业形象是指企业的产品、服务在社会中留下的印象,以及所受到的评价和认同。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集中表现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保证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三鹿等奶制品企业在奶粉中添置三聚氰胺,置企业信誉和形象于不顾,导致其中国名牌称号被撤销。这些企业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

⑧用市场交易原则有关知识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企业经营者能诚实信用,可以企业带来效益;相反,如果缺乏诚实信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非法销售,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又破坏了企业形象。三鹿奶粉事件说明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做到诚实信用,企业才能做大做强。

事件回顾

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这就是震惊全国的婴儿“肾结石事件”。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做出流向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派出调查组赴三鹿奶粉生产企业调查事故原因,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同类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工商总局加强了对市场上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监督检查。卫生部已组织联合调查组开展该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由此造成的婴幼儿患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紧急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诊疗方案,其他相关部门也已采取相应措施。到目前为止,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

理论思考

首先,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这反映了不法分子采用假冒伪劣手段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互利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但具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需要国家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坚持和优化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可*保证。

其次,事件发生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严肃处理做出流向部署,体现了国家实施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到目前为止,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78名有关人员,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使我国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协调有序的运行,必须将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制轨道,促使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三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奶粉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奶粉的违法行为,净化奶粉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捍卫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基本要求。

最后,事件也说明市场经济需要道德建设,无论是投资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需要树立自我负责的道德意识,既要使自己的经济行为尽可能为社会、他人和自己都带来好处,又要笃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使整个社会生活更加文明和进步。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这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苏丹红一号”风波……特别是最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更是令人触目惊心。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除了生产商、经营者唯利是图、道德沦丧外,还在于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不健全。要切实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

据国家有关部门对水果、大米、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品、饮料、蔬菜、鲜肉、发酵性豆制品、膨化食品、葡萄酒等10种关乎百姓日常生活的食品进行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率接近10%。导致食品不合格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

1.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规定。发酵性食品违规添加防腐剂苯甲酸的情况较多,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防止产品变质,延长产品的变质期,不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导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也有的企业由于采购的原料中含有防腐剂,造成产品防腐剂含量不符合标准。

2.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少数奶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掺入大量的代用品,经过极为简单的加工、调味、膨化等工艺过程配制而成,有些甚至根本没有牛奶成分,蛋白质含量严重不足,低于3%,实质上已不是奶粉,危害极大,以致出现“大头娃娃”怪相。更有甚者,为了提高牛奶中蛋白质含量值,大量添加能致人死亡的三聚氰安等化工原料。

3.卫生指标不合格。在有些食品中,绝大多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合格,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食品制作工艺不严谨,原料处理不规范,外包装不严密均有可能造成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
摘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或意思自治原则(L‘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FDA在这次事件中是否已尽到其责任。是否应当加强其行政管制的职权。

学生: 在国外集团诉讼这种模式是如何存在的?针对大规模侵权行为,我国是否可以引进集团诉讼呢?

熊伟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二战时期对受害者的救济,日本有赔偿基金,美国也主要通过损害基金还解决,集团诉讼难的原因在于,原告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难度。

相对而言,基金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不让企业死掉,另一方面,基金对程序的要求并不是十分严格的,只要有初步证据即可。但是基金如何建立?这还是个问题

管斌教授:三鹿事件不仅是法律责任的问题,更是一个道德责任的问题。企业承担责任可能是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出于道义的考虑。

熊伟教授:政府来兜着不一定是好事情,政府出钱应当师出有名。什么事情都有政府来管本身并不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从财政角度来看,兜着的理由何在?

学生:我赞成成立基金,这样告的人可以取得赔偿,不告的人也可以取得赔偿。

学生:诉讼是好的,我建议由消费者协会统计受害人,并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在现行经济法法律责任体系中,更多的强调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我们是否应该更重视民事责任这种有很强赔偿功能的法律责任呢?

学生:采用集团诉讼解决三鹿事件,有三个待解决的问题质:第一应由哪级法院受理?即管辖权问题;第二诉讼主体问题,消协是否能够作为诉讼主体;第三建立基金,将企业风险限定在行业之中,由行业内的相关企业共同组建基金,共同承担相关风险。

曹琳琳:大规模侵权事件会越来越多,我的本意不是说一定要引入集团诉讼,而是希望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更好的解决机制。

蓝寿荣教授:我们讨论的问题涉及到的理论越来越深,很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很具有广度。我们分别从财税角度、诉讼角度等各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三、总结

蓝寿荣教授:我总结一下经济法发展30年中,经济法本身和经济法学研究做出的贡献:1、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直接推动了法律发展的进程,很多法律也是为了满足改革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2、丰富了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为构建中国的法律殿堂添砖加瓦,做出了贡献。3、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我国发展至今与制度的发展十分不开的,以外汇条例为例;4、证明了经济法学的重要性和独立作用不可替代。这次的金融危机证明了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崇尚自由市场的国家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

湖北省经济法学界对全国的贡献:1、起步早,在全国应该是最早的;2、规模大,点多;3、专家多,学生众多;4、质量优,影响广。

洗洗睡吧

你想干什么?

急急急,用经济法知识分析三鹿事件和金融危机
答:首先,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这反映了不法分子采用假冒伪劣手段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互利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但具有自身的弱点和缺陷,需要国家运用多种...

关于“三鹿”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答: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

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分析,请求帮助!~
答:A败诉,生产商和经销商如果在商品本身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电工也没有责任,他不能改变用电环境。1.产品出问题的时候,用户应该凭发票和保修卡,直接去找生产商或经销商去进行维护和保养,而不是私自找电工来处理。2.用户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来操作和使用。

经济法课程介绍
答:之后全国各地疯狂式的检验出我们的儿童患上“肾结石”,通过科学检验得出结果是这些儿童一直长时间的饮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牛奶所致,之后以我们民族企业三鹿奶粉公司破产倒闭为结局结束了风雨飘摇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按照我们在这个学期学习的经济法常识,自己也试着用现实的操作来检验自己学习的知识。毫无疑问生产商的...

[急急急!]问几个经济法的简单问题,答得好会追加分数的!
答:[急急急!]问几个经济法的简单问题,答得好会追加分数的! 100 (单选)9、甲在乙处修理电视机,因为钱不够,就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乙处,说第二天拿钱来,就把电视机取走。乙取得手表的占有是依据()A、留置权B、抵押权C、质权D、债权(多选)4、就... (单选)9、甲在乙处修理电视机,因为钱不够,就将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