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提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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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什么时候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议~

诞生于20世纪初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先进政党。因此,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也无一例外地接受了马列主义在这方面的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其对中国革命和社会的认识视野尚未及于民族问题。因此,在中共“一大”党章里并没有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论述。到了“二大”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才提出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这当然不是中共已意识到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而是完全源于共产国际的影响。中国共产党此时确立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主张,集中表现为强调“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这显然带有苏联模式的痕迹,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时期,对中国历史和国内民族情况的认知有限所致。在以后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扩大了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认知视野,也意识到了坚持“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民族分裂的危险,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亲历了日本帝国主义扶植傀儡政权,策划内蒙古独立的图谋。因此,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中国共产党开始调整自己在民族问题上的纲领,不再强调“民族自决”和“独立自治”。取而代之的是主张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根据宪法序言第11自然段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1954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国家根本大法。

1947年7月20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又先后建立了4个省级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纳入其中,成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目前,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自治旗)。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6%。此外,还建立了15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