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作者&投稿:比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1.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638号令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七条修改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确定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第八条修改为:“中方石油公司在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区域内,按划分的合作区块,通过招标或者谈判,确定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签订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报送合同有关情况。”
(2)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653号令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关的有:
(1)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①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②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③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④删去第四十条。
(2)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①删去《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经评估确认的”;②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③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外合作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3)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发布实施新办法
发布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部门规章)2014年第60号)和《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59号)。明确加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内部监督;对执法程序作了规范;完善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结案标准;健全了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行,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企业的国家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诚信责任、环境和劳工保护义务及报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3.出台页岩气勘查开发鼓励政策
2013年10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实施《页岩气产业政策》(公告〔2013年第5号〕),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投资页岩气勘探开发;鼓励企业在基础设施缺乏地区投资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压缩天然气(CNG)与小型液化天然气(LNG)等基础设施;鼓励各种投资主体进入页岩气销售市场。鼓励对外技术合作、勘探开发区内的合作。鼓励页岩气资源地所属地方企业参与页岩气勘探开发。确认“页岩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依据《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按页岩气开发利用量,对页岩气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补贴。并鼓励地方财政另行补贴。第30条规定将页岩气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明确“对页岩气开采企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等。

从管理职能层面把矿产勘查政策法规体系分为矿产资源基本政策、税费管理政策、矿产勘查投资管理政策、矿产勘查资质管理政策、矿业权管理政策、储量管理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政策、地质资料管理政策、地质环境管理政策、行政监督管理政策和地方矿产勘查管理政策等11个方面,见下图。
下图分类体系是对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法规体系按照管理职能进行的分类。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进行分类,第一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层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第三层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制定的行政规章,以上均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等;第四层次:各省(区、市)依照上位阶法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另外,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依照上位阶法律、法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在地方行政管辖的范围内生效。
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分类,遵循以下原则: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法规体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也是动态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部分法规需要修订和重新制定,现行的矿产资源勘查的政策法规体系及主要内容如表3-1所列。
表3-1 矿产资源勘查政策法规体系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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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政策

制定相关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地质勘查体制,实现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国家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为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基础信息服务,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多渠道社会投资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勘查,逐步形成以商业性勘查为主体、公益性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新局面。

组织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重点是开展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评价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物探化探遥感调查等基础地质工作,加强西部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的基础调查工作。优先安排西部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国家急缺矿种的调查评价工作。从国家长远战略利益出发,加强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研究与开发,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能力和地位,维护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权益。

国家鼓励利用多渠道社会资金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矿石、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备资源,减缓产量递减。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

加强西部和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力度,增加原油生产能力,把天然气开发放在重要位置,为实施“西气东输”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资源基础;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煤矿生产矿山煤层气的抽取利用。调控煤炭开采总量,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加强优质煤、环保煤和特殊煤种的保护性开采,积极开发与推广洁净煤技术,优先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和煤炭洗选加工利用技术。加强铀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地浸、堆浸和就地爆破浸出生产为主,适当发展常规采冶,保障国内用铀的需求。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鼓励开采铜、金、银、钽、铌等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开采总量。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鼓励现有铝矿山提高采选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限制开采石棉矿。暂不新建硫铁矿矿山。扩大钾盐开采规模,研究开发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加强环保、节能、农用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扩大非金属应用领域,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产品,提高装备水平,大力发展深加工。

三、矿产资源保护政策

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因地制宜地确定并控制矿区的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要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保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集约利用。对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显著不协调、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限期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统一规划,整改合并,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之路。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依法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并实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矿床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符合批准的国家规划矿区总体开发方案。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适于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产地开采矿产资源。

国家对当前尚不能经济地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或难选冶矿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不得进行破坏性开采。加强主焦煤等稀缺资源的保护。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必须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科学论证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伴生共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的技术水平,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贫矿和难选冶矿利用技术及节能降耗技术,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深部采矿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的开发利用等问题的科技攻关。

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利用多种矿产共生的综合性矿床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伴生共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的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开展对“三废”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单位能源、矿产资源的国民经济产出率。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积极发展稀缺资源的廉价替代品。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他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

五、利用外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国家鼓励并依法保护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国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方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国家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鼓励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

六、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国外勘查和开采国内资源不足或国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的石油、天然气、富铁矿石、优质锰矿石、铜、钾盐等矿产,以及铬、铂族金属等稀缺矿产;支持到资源潜力大,资源互补性强,投资环境好,与我国有一定合作基础,关系友好的国家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应通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形成具有国际矿业投融资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新型跨国公司。国家通过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世界特别是周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资源条件和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建立全球矿产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国内企业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外交支持。设立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风险基金,扶持、引导一部分有条件的地质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逐步形成在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能力。

七、矿产品进出口政策

根据比较利益原则,调整矿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进出口效益。适度控制低价位初级矿产品的大量出口和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的大量进口,鼓励深加工高附加值矿产品出口和初级矿产品进口。加强对钨、锡、锑、稀土、萤石、重晶石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出口总量的调控和出口秩序的治理,巩固和加强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获取最佳的外贸经济效益。严格执行矿产品出口许可制度,根据“公正、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改革出口配额指标分配办法,保证国家关于矿产品出口战略的实施。

八、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政策

从保障国家安全出发,要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战略矿产储备体系,以增强抵御突发事件,应对国际局势动荡和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战略矿产储备采用国家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依靠财政等手段逐步建立国家战略储备;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制性要求战略矿产生产、销售企业和大的消费用户保有一定比例的战略矿产储存。实施战略矿产储备的重点:一是供应短缺会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冲击的矿产,尤其是主要依赖国外资源,需要大量进口满足需求的短缺矿产;二是我国在国际市场处于优势地位,其出口对国际市场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矿产。“十五”期间启动石油战略储备。

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禁止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重要风景区和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炼汞、炼砷、炼铅锌、炼油、炼焦、炼硫、炼矾。限制新建、改建含硫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采矿。

新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探索新机制,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治理。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答:重点鼓励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环保煤、地热、优质锰矿石、铬、铜、金、银、镍、钴、铂族金属、钾盐等国内资源供给不足的重要矿产;鼓励在中西部地区、边远及少数民族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进行适应市场需要的矿产资源勘查;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区,特别是资源耗竭矿区的周边和深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增加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答: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答:(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第九条 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市(地)、县(市)应建立健全矿产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答: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答: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

矿产资源法
答: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速度和效益,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迫切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调整和解决。197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开始起草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总结了我国30年来有关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了已有的法规、规章,...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依据国家规定实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