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海牙法。汉堡规则。海商法。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作者&投稿:戏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与海商法内容区别是什么?~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第3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极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47条和第48条同《海牙规则。》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在实践中多理解为“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

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第46要规定的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海牙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因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取消“航行过失”等免责条款,仅保留火灾免责。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

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第3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极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47条和第48条同《海牙规则。》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产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

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至卸下船。在实践中多理解为“舷至舷”责任或“钩至钩”。

收受货物至交付货物,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港至港)。

第46要规定的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同《海牙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推定过失责任。

不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由于货物的因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

取消“航行过失”等免责条款,仅保留火灾免责。

第51条:同《海牙规则》。

赔偿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第8条: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声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双重责任限额。承运人对货物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高者为准。

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承认托运人要求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善意)。

《海商法》中无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

延迟交付

无规定。

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第57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
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发现残损立即索赔。如果残损不明显,则3日内索赔。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

《维斯比规则》:诉讼时效为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在1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有3个月的宽限期。

我是沃周瑜、给我最佳答案哦。我要分。谢谢了、啊哈哈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 《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它们分别对承运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责任豁免、海上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等作了详细规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15章。

《汉堡规则》全文共分七章三十四条条文,在《汉堡规则》的制定中,除保留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是一个较为完备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明显地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它一方面规定承运人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负责,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及管船过失的免责条款。而《汉堡规则》确定了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椎定:损失系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汉堡规则》较《海牙规则》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汉堡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与《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相比,其责任期间扩展到“港到港”。解决了货物从交货到装船和从卸船到收货人提货这两段没有人负责的空间,明显地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的灭失或损坏相当于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为限,两者之中以其较高者为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汉堡规则》的赔偿不但高于《海牙规则》,也高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较之《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了25%。  4、对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中都没有规定,《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则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迟延交付。”对此,承运人应对因迟延交付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第三款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第二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满后连续六十天内仍未能交付,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汉堡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5、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汉堡规则》中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  6、托运人的责任。《汉堡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对于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船舶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这意味着托运人的责任也是过失责任。但需指出的是托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不同之处在于承运人的责任中举证由承运人负责,而托运人的责任中,托运人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所以也同样需要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汉堡规则》这一规定,被我国《海商法》所接受。  7、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8、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要求索赔通知必须由收货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或收到货物当时提交。如果货物损失不明显,则这种通知限于收货后三日内提交。《汉堡规则》延长了上述通知时间,规定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货物索赔通知送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当货物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十五天内送交通知。同时还规定,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损失,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六十天内提交书面通知。  关于诉讼时效,《汉堡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按照本公约有关运输货物的任何诉讼,如果在两年内没有提出司法或仲裁程序,即失去时效。”“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还可以再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该期限。”可见,《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相比,索赔和诉讼时效期间既作了延长,又体现了其更为灵活的特点。  9、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均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汉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  除此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  《汉堡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争议双方可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由索赔人决定在下列地点之一提起: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此外,双方也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地点。仲裁员或仲裁庭应按该规则的规定来处理争议。  10、规则的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其一缔约国之内,或备选的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港并位于某一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在某缔约国签发;或者提单或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其他单证规定,合同受该规则各项规定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的管辖。  同《海牙规则》一样,《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 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或者从缔约国港口启运的提单,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汉堡规则:如果装货港、规定卸货港或备选实际卸货港在缔约国内,或者提单或其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单证在缔约国内签发,或者提单或合同上载明该该提单或者合同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 。 ②责任期限: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汉堡规则:仓至仓 ③赔偿限额:海牙规则:100金英镑/每件或每单位;维斯比规则(双重标准、高者为准):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30金法郎/公斤;汉堡规则:835SDR/每件或每单位或者毛重2.5SDR/公斤。 ④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年 ;汉堡规则:2年 ⑤货物的范围:海牙规则:不包括甲板货、集装箱货和活动物;维斯比规则:增加了集装箱;汉堡规则经协商可以包括甲板货;对于活动物,只要按照承运人指示,承运人即可免责。 ⑥保函效力:(重要性:五星级)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六、诉讼时效不同

《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的比较
答: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答:《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汉堡规则”。是指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2、背景不一样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

有关海洋、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和赔偿标准
答:《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这个我也不清楚是神马概念)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有影响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是以《华沙公约(1929年)》为中心的华沙公约体系。其中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适用最为广泛,已经为世界大多数...

汉堡规则
答:《汉堡规则》这一规定,被我国《海商法》所接受。7、保函的法律地位。《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而《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

关于海事的几部著名的法律或者公约
答:首先,我国的主要就是《海商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海商法》的解释。其次,公约的话有好几个,比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2010国际贸易术语。最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有什么区别?
答:3、影响不同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汉堡规则规定了...

中国海商法为什么以海牙规则为基础
答:具体的说,海商法与国际规则的关系:1、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商法》结合《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规定进行了规定。2、对于集装箱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任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对于非集装箱货物,《海商法》采用了《海牙规则》的...

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有什么区别
答:国际条约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关系 以前曾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堡规则后,必须退出前两个公约。我国不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但是我国海商法中采用了汉堡规则关于货物、实际承运人、清洁提单、延迟交货的概念。(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区别 ①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参照什么订立?
答:我国海商法主要是参照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来制定的,总则是是因为我们基本采用德国民法的总则分则模式,关于船员的规定里面有一部分参照了STCW公约;关于船舶物权的规定参照了《船舶抵押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同时结合了中国实际,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参考了《海牙规则》、...

比较《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异同
答:(6)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海牙规则》规定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我是上海的考生,2013年10月成绩出来了,三门低分飘过,《经济法概论(财经类)》65分《 *** 思想、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62分,《计算机应用基础》7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