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论述题: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作者&投稿:诸葛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不同~

中国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汉堡规则没有签署。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A.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义务和管货义务

  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

  C.承运人免责:疏忽、意外等17项

  D.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E.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货物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F.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H.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A.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B.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

  C.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

  D.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E.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A.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制

  B.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C.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D.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E.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

  F.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G.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H.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I.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简而言之就是维斯比对承运人最有利,汉堡对承运人最不利,中国的海商法综合了海牙和汉堡。

这三个公约都是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
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国际贸易法:论述题:试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答: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

试论述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哪些公约进行了哪些内容的借...
答:1,公约的特点:既坚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又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差别性,并把两者灵活、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世界上不同法系都能接受,不同社会、经济制度都能容纳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规范。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2,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

2005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贸易法串讲简答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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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私法有何区别
答:[2](p.82)由此,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便是较为明显的:国际商法属于私法范畴,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范畴。尽管在若干年后,施米托夫等人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这一观点,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与广度上的不断拓展而发生了改变,一些学者逐渐将国际经济法视为独立于国际公法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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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公约的特点:既坚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又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差别性,并把两者灵活、巧妙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世界上不同法系都能接受,不同社会、经济制度都能容纳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统一规范。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指导思想。2,公约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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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

想要考取律师资格证,需要考哪几门课程 ?
答:1、最基础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和他们对应的三门诉讼法 2、理论性的:法理学、宪法学、三国法(即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中外法制史、法律文书、法律职业道德。3、杂七杂八的:经济法(具体包括劳动、土地管理、证券、金融、银行什么的)商法(公司、海商、保险等)600分满分,四张卷子...

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二、 区别 1. 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里的国际惯例是指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产生的习惯,而非商业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商业惯例、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和各类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

国际商人习惯法的概念
答: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法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于是又出现了“新的商人习惯法”(new law merchant)或“现代商人法”的概念,“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应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

国际经济法的图书
答:书 名: 国际经济法作 者:丛书编写组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ISBN: 9787562030461开本:16定价: 19.00 元 名师指导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绪论◆内容提示◆基础知识图解◆重点知识讲解◆配套习题◆参考答案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内容提示◆基础知识图解◆重点知识讲解◆配套习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