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作者&投稿:寸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比如发放贷款、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等。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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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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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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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争议最大的是如何将本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引发该问题争议的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 批复》 )中的规定,在该《 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即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间还本付息,这当然也属于一种“借贷”,而且该《批复》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并未限定范围,那么如何理解《 批复》的规定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区分呢?我们认为,《 刑法》 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即《刑法》 规定的是犯罪行为,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尽管也表现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其借贷的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间借贷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如果民间借贷的对象范围满足前文所讲的两个条件即“非法性”和“广延性”,即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则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于像“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等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是本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为这种“民间借贷”不可能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所以,《批复》 中所讲的“民间借贷”只能是针对社会中少数个人或者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而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当然不属于“民间借贷”。唯有如此,才能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当前,在中国民间融资市场上,从南国温州、中原郑州、到北方的鄂尔多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断上演。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敦浩先生认为: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过司法解释。孙敦浩先生提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孙敦浩特别提到: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孙敦浩对上海五色土公司的定位非常清晰,为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不动产信托理财和抵押放贷的风险评级;为急需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不动产的快速贷款融资方案。孙敦浩先生对上海五色土的操作模式是:既不吸存也不放贷,既不代收也不代付。只负责尽职调查和风险评级。2011年11月18日,第九届上海金融博览会在上海展览中心开幕,孙敦浩先生参加出席;“五色土”被评为上海最佳抵押借贷服务机构,成为九届博览会首次获奖的民间借贷机构。孙敦浩先生认为:这次盛会的获奖是对五色土品牌的高度认可。

  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第四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行业性解释:“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和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和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一对一属于民间借贷;一对多涉嫌非法集资。主要看对象是否特定,不特定对象涉嫌非法集资。

一个有保障,一个 没保障

看情况

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答:当前,在中国民间融资市场上,从南国温州、中原郑州、到北方的鄂尔多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断上演。上海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敦浩先生认为: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40多起民间借贷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吗
答: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要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要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答:2011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国军因与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其裁判摘要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该案判决认为:“本案...

民间借贷多少人算非法集资
答: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民间借贷纠纷已判决但借贷方又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如何解决,查封...
答:法院有权查封一切涉案物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

民间借贷超过好多人是非法集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企业向民间短期借款是否是变相非吸
答: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显然,企业向民间短期借款是法律允许的。3、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

民间借贷2分利合法吗利息内法院判决后未还算不算非法融资?
答:非法集资罪通常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了钱就不还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等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使借款人已经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出借人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