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

作者&投稿:逯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21特困人员补助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6000元每人每年,分散供养标准为5500元每人每年。二、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农村特困人员370元每人每月。二档,农村特困人员222元每人每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要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同时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要求不低于当地低保补贴标准的1.3倍,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大部分都在600元以上。【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办法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1] :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16年10月10日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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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中文名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of the personnel
发布机关
民政部
发布文件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办法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6〕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1] :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16年10月10日
办法全文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第一条 为帮助涉诉特困人员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涉诉特困人员,是指本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的下列特定对象:

  (一)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害,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

  (二)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雇员受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特别困难,是指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或者边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形。第三条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时、适当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实施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工作。第五条 涉诉特困人员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社会保险、城乡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大病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住房保障救助、助学救助、残疾人救助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涉诉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障救助。第六条 涉诉特困人员未得到社会保障救助的,或者得到社会保障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涉诉特困救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捐助资金应当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有指定捐助对象的除外。

  民政部门对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省有关部门涉诉特困救助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各州、市涉诉特困救助的标准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调整,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具体救助金额应当结合涉诉特困人员的实际损害后果、获得赔偿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涉诉特困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提出涉诉特困救助申请,救助申请应当在办案期间内提出。第十条 涉诉特困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关提交涉诉特困救助申请:

  (一)依法撤销的案件或者正在侦查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向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或者正在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二)不起诉案件,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

  (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之外的符合本条例规定救助条件的刑事案件,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向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执行案件,向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第十一条 救助申请由涉诉特困人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受委托的人员提出。申请涉诉特困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四)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生活特别困难证明,由涉诉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经公示后出具。生活特别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和来源等详细情况。第十二条 涉诉特困人员符合涉诉特困救助条件,且救助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救助建议,特殊情况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连同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救助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能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补正的除外。

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
答:第五条 涉诉特困人员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社会保险、城乡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大病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住房保障救助、助学救助、残疾人救助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涉诉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障救助。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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