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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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收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物、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人员配置、管理经费等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实现城乡建设档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第二章 收集归档第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三)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四)文物古迹保护建设工程档案;

  (五)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档案;

  (六)防洪、抗震、人防等防灾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园林、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或者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材料。

  基础资料档案包括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人文、经济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资料。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一)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编制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明确归档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

  (二)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移交;

  (三)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按期竣工的建设工程,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移交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第十二条 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整理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改正的内容。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十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动态管理机制。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及时公布档案目录。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馆库建设符合档案馆(室)建设标准;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鼠、防尘、防磁、防光、防有害气体等必要设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采取科技手段、运用信息技术备份保存和保护;

  (四)电子文件档案的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重要的进行异地备份;

  (五)建立档案资料目录库、信息库,汇编档案综合信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权限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处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第二十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及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除外。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重大事项。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园林、水利、公安、人防、应急管理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城市地下管线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包括: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三)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

  (四)专项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穿越铁路、轨道交通、地下建筑、河道、沟渠、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并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格等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出具放线测绘报告。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组织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城市道路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城市建成区现有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中进行入地敷设。

郑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适用本...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答: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10)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管理。第四条 城市照明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味。第五条...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中需要相关资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工程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答:地上管线要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要按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园林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或县(市)人民...

郑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三)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四)文物古迹保护建设工程档案;(五)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档案;(六)防洪、抗震、人防等防灾建设工程档案;(七)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档案;(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

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答: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

郑州将建地铁长346公里22个站只需20分钟
答:郑州将建地铁长346公里22个站只需20分钟“2013年前后,郑州有望建成一条横贯东西的地铁!”12月14日,来自郑州市规划局的消息说,受郑州经济迅速增长影响,郑州原本编制的轻轨方案已变为地铁。《郑州市城市快速轨道

郑州城市排水问题
答:《大河报》报道:市政府2004年8月3日召开了一个协调会,明确玉凤路积水是郑州电力公司下属两个施工单位开挖电缆隧道施工造成的——施工方直接把沙浆水排进了雨污水管道中,最终堵塞地下管网。两年中为了改造玉凤路,各方花去至少700万元。郑州市市政管理处监理所(俗称破路办)陈所长说,电缆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