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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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原文为: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utmost good faith and, 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be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 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这也成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源头。此后,各国相继效仿,均在其保险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要做到最大诚信。我国于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特别增加了一条,即第五条,单独就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继续沿用了这一条。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告知与保证主要是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约束,而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中的告知与保证则是对投保人、保险人等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共同约束。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狭义告知和广义告知两种。狭义告知仅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保险标的的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而广义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及时通知保险人。事实上,在保险实务中所称的告知,一般是指狭义告知。关于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告知,一般称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仅指狭义告知。

(2)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主要有:保险标的物的危险或损失可能超出正常情况的现象;与保险标的有联系的道德风险;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些事实。例如,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如实告知保险人;将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职业、居住环境、嗜好等如实告知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告知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①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②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告知的形式。国际上对于告知的立法形式有两种,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1)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危险程度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2)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指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无须告知。早期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无限告知。随着保险经营技术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险人将需投保方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方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也正在采用各种“合理的方式”来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着位置,用彩图来表现等。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在理赔阶段,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来履行其告知义务。

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保险合同中,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时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此承诺即保证。若无以上保证,则保险人将不接受承保,或将改变此保单所适用的费率。

(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1)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的内容虽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比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① 船舶的适航性,是指船舶在开航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即船体、设备、供给品、船员配备和管理人员都要符合安全标准,并有适航的能力。② 不变更航程,船舶航行于经常和习惯的航道,意味着风险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风雨或求助他人,否则不得变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险人保证其船舶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运载违禁物品等。
2)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明示保证是保证的重要表现形式。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① 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投保当时的事实做出如实的陈述,而不是对该事实以后的发展情况做出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② 承诺保证。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做出保证。例如,在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时,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比如,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轮船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规定保险方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以被保险方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期限而没有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已经放弃这一权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扩展资料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是建立与完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需要。其次,是规范保险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保险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的需要。保险从业资格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的保险业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生活中一个新的增长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保险从业人员的建立与培养则显得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将会阻碍或限制保险业的发展。为了顺应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与国际接轨,并规范保险交易行为,培养保险从业人员已是迫在眉睫。此时举行保险从业人员考试,其意义已远远超过考试本身。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拓展资料】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任何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最大诚信原则均属于破坏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
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也极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最大诚信原则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承担责任。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证的事项,无论故愈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相同的,无意的破坏,不能构成投保人抗辩的理由;最大诚信原则即使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可以违反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而且.最大诚信原则对于破坏保证,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答:可解除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是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可见其重要性。诚信也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美德,无论何时都值得推崇,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有体现。通过以上关于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有个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一般指的是什么
答:3.弃权与禁止反悔,前者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所能主张的某种权利,而后者则是指保险人放弃了某种权利后,不再能够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这种权利。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什么?最大诚实原则之所以被确立,是由于保险契约的缘故:1.保险合同,它是一种不确定的合同,它的...

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答:[摘要]针对最大诚信原则在时存在的缺陷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论述了保险人承担最大诚信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并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对保险人的约束的不足之处,提出依最大诚信原则加强保险人的约束的见解,以期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和我国的保险立法。[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投保人诚信原则是所有国家民商事法律的基础,...

保险基础问题,在最大诚信原则中,告知和保证约束的对象主要是保险人还...
答:主要是保险人。这个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 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保险方也应将...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有三个: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接下来,学姐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开始之前,大家也可以看看这份保险知识秘笈,方便下文理解:超全!你想知道的保险知识都在这 1、告知 消费者在入手保险时,保险公司明确要求消费者根据真实情况填写的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我国采用的是...

论述保险法中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答: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从该法条可看出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

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中主要约束保险人的是
答:在最大诚信原则中,主要约束保险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务状况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制定保险费率以及在保险期间内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非常重要。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将可能导致保险...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答: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签订及承诺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以最高的诚信为原则全面且完整地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相互不存在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相关的一些重要情况,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 、告知:告知一方面指的是投保人必须向...

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答: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答: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1)含义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