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的修订过程

作者&投稿:巩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亲,你好!
《大明律》第一次颁布是在明朝洪武十二年,朱元璋主持编纂、颁布了《大明律》。

1368年,明朝建立后,朱元璋直接参与了《大明律》的制订,根据李善长的建议,主要以唐律为参考对象。
《大明律》的编纂过程很长,开始叫做《洪武七年律》,后来经过修改又制订了《洪武二十二年律》,由于朱元璋贯彻重典治吏的方针,所以另外颁布的《大诰》凌驾于《大明律》之上,将明律基本上闲置。到了洪武三十年,朱元璋认为天下已经安定,可以减轻对不法官吏的镇压了,于是在这年又修订《洪武二十二年律》,编成《洪武三十年律》颁布全国执行。到此,《大明律》才最后确定。
《大明律》颁布后,朱元璋还命令子孙们要严格遵守,不许违背,不许更改,否则要以变乱祖制罪论处。所以《大明律》一直用到了明朝灭亡也没有进行更改。定型的《大明律》在编纂体例上学习了《元典章》,律首还是名例,然后依照六部分别排列,各篇下设门类,总共三十门。
大明律在法律条文上也是学习了唐朝内容,但比唐律要简便很多,有的是将几条合并,有的则是自己独创的内容。

《大明律》的修订是明代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以朱元璋为代表的明代统治者,很注重法律规范的修订。在《大明律》颁布以前,朱元璋很早就开始了系统的立法活动。“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明史·刑法志》),“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明史·李善长传》)。可以看出,朱元璋在渡江占据金陵时,就已开始了法律的制订工作,而在吴元年,更是系统地制订了“律令”。是年“甲寅,律令成,命颁行之”(《明太祖实录》)。但这时所颁布的“律”、“令”还不是后来所说的《大明律》,而是分“律”和“令”两个互不相属的法律规范。其“律”是由元律衍化而成的刑事法规,而“令”则是调整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虽然吴元年“律”的详细内容今天难以窥见全貌,但从史料记载中可以看出,这部吴元年“律”对于《大明律》的修定,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也就是说,它是《大明律》的直接渊源。但这部吴元年“律”是一部“有乖中典”的峻法。这也许是明“太祖惩元纵驰之后,刑用重典”的缘故。到太祖洪武初年,朱元璋已注意到了它的“轻重失宜”,因此随着大局的稳定,于洪武元年八月开始了修订《大明律》的酝酿阶段。
朱元璋大规模修订《大明律》共进行了三次。第一次开始于洪武六年十一月,次年二月书成进上,名曰《大明律》,篇目仿《唐律》,分“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十二门。这部洪武七年《大明律》就体例来看,完全是《唐律》的翻版,就内容来说,则由四部分组成:一是采用吴元年“旧律”,二是“续律”,三是吴元年“旧令”上升为律,四是立国以来法律实践中的“因事制律”。体例虽旧,但律条内容为据明初社会状况因时而设,且较“吴元年律”有很大的进步。比如,有鉴于“吴元年律”量刑过重给社会稳定带来的不良影响,七年《大明律》对此有所救弊,摒去了一些较为严酷的条文,整体上科罪量刑远较《唐律》等著名法典严峻。
七年《大明律》颁行以后,又经历了两次局部的修订。到洪武二十二年,由于朱元璋因事制例的习惯,七年《大明律》逐年增多的“条例”已经发展到了影响明律条文正确、实用的程度。因此刑部上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朱元璋采纳刑部建议,决定以七年《大明律》为基础,对《大明律》作大手术。根据当时丞相已废、六部分掌中书省职权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的《大明律》,完全打破了原仿《唐律》旧例的做法,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冠《名例律》于篇首,合为三十卷,凡四百六十条。二十二年《大明律》使隋唐以来沿袭了八百多年的中国古代法典体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二十二年《大明律》的典型特点。但就科罪量刑方面来说,二十二年《大明律》中依然保留了许多“畸重”的条款,即仍体现着朱元璋“刑用重典”的立法精神。
洪武二十五年,皇太孙朱允炆立,并开始参预政事。据史书记载,太孙生性宽仁,深感二十二年《大明律》用刑苛重,乃请于朱元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屈法以伸情。”朱元璋深然其说,命他捡出二十二年《大明律》中刑重条文凡七十条款改定之。至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后定本刊行。几经修改,三十年《大明律》在刑罚方面明显较前有所减轻。朱元璋为了纠补这种刑轻现象,贯彻其以“刚猛治国”的既定方针,在三十年《大明律》刊布时,特将其另行制订的《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后,并申令:“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因此,律、诰并行,以诰补律,是三十年《大明律》的典型特色。
经过洪武七年、二十二年、三十年三次大规模修订,到三十年《大明律》正式颁布实施,明代大张旗鼓的修订《大明律》活动可以说基本结束。正如《明史·刑法志》总结的那样:“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订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这里所说的“一代法始定”,其意是作为明代根本法典的《大明律》正式完成。该法典在洪武三十年最后颁布以后,由于朱元璋严令“定律不可轻改”,“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因此洪武以后的君臣们对《大明律》“历代相承,无敢轻改”。



明朝法律怎样的?
答: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承唐宋?下启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后起典型代表?明朝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和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时代,其法律内容与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也与以往各代有着明显差异?《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它前后历时三十年才修订完成,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大明律与明大诰
答:(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

大明律法是史上最严吗?
答: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徒﹑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

题目:评述中国古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并列出历朝立法成果
答:《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洪武30年完成并颁布于天下的法典,共七篇30卷,460条,一改传统的刑律体系,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大明律》是有明一代大法,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不仅本朝终世奉守不变,历代也无敢轻改。 2、《明大诰》。朱元璋在修订《...

大明法制建设:律令大明律和大诰
答:因为他知道,治国毕竟不同于治军。正是因为他生在乱世,走出了荒原,目睹了灭亡,他才明白了一个道理:元朝的迅速灭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纪律松弛,政治腐败,导致义军风起云涌,元帝国迅速崩溃。鉴于此,建国前后民国时期,朱元璋注重法制建设。明代法制建设:出生律令大明律和大诰。1371年6月的一天,...

关于古代立法活动的表述,有误的是()。
答:大明律》的体例基本上是一样的;《北齐律》最终完成了对总则部分的修改,北齐以前的法典不是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的;《宋刑统》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大明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所以,应选项是B。

明代法律规定的官吏贪污受赃罪
答:明代反贪法规集中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中。《大明律》是洪武年间(公元1368?398年)经多次修订而成,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该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罪和量刑...

明朝的《大明律》为何在日本、朝鲜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答:可以说,《大明律》对日本、朝鲜两国的法制建设起着某种指导作用。而导致这样一种情况的出现,则是由于《大明律》所确定的儒家的指导思想、重纲常的立法原则、礼法结合的规范内容等是符合当时的日本、朝鲜的社会需要的。《大明律》全书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以“安民”和“...

封建法典体例结构的联系?
答:《唐律疏议》每篇篇首都有疏议,内容包含篇名的渊源、变化、地位等,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对律文规范的实施并无实质影响,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问题。《宋刑统》删去了每篇篇首的疏议。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的反复修改补充,扭转了元朝落后的立法习俗,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成为我国君主专制社会后期一部具有...

中国夏商到明清的政治 经济 文化整理表格
答:从法律上来说,洪武年间修订了大明律,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明朝和之前的历朝历代相比也是法律相对健全的,清朝大抵沿用大明律,清末时期由于封建制度的没落,封建大地主阶级开始同资产阶级妥协,失败的戊戌变法给近代中国带来了民主的气息,以及之后的清末新政,虽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也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