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卞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专职消防队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范本仅供参考:

  焦作市农村乡镇消防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出资,依托乡镇治安巡防队组成的兼职消防队伍,或者由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乡镇企业组成的消防队,以及由政府和企业联合建设的消防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工作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队。
  农村乡镇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企业负责人领导,并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每年定期的技能培训。
  第五条 由政府出资建成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副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由企业出资建成的消防队,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的企业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农村乡镇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辖区农村乡镇消防队的指导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工作纳入乡镇政府业务工作范围,进行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乡镇消防队配备不少于5名队员,至少配备1辆专用消防车,并参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第七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统一称为“焦作市××县(市、区)××乡(镇)消防队”或“焦作市××(企业名称)消防队”,由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标牌,在适当位置悬挂。
  第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参与制定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各地实际,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担的方式,将农村乡镇消防队必需的人员工资、装备投入、设施维护、训练经费、伙食补助等日常需求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农村乡镇消防队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乡镇企业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属于政府出资组建的,由其管理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企业出资组建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用人手续;属于联合组建的,根据人员管理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组建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建立健全值班、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训练规定,规范队伍管理和执勤训练。
  第十五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在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公安消防机构或当地派出所接到报告核实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公安消防机构的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携带器材装备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七条 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十八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由起火单位给予补偿;起火单位无能力补偿的,由起火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受益单位及其所属地政府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九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的,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抚恤等问题。
  第二十条 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农村乡镇消防队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网址: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10/29/content_16680891_3.htm)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略)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三)专职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承担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队伍。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派驻单位专职从事办公文秘、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协助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原则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区;

  (二)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其中化工园区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全国重点镇;

  (四)建成区面积超过四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其他乡镇;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其他乡镇;

  (六)国家历史文化名镇,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的相应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撤销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变更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的消防救援任务,协助保护火灾现场,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制度;

  (二)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

  (三)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四)负责组织编制辖区灭火预案并定期演练;

  (五)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消防救援;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十八周岁以上二十四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及具有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有专职消防工作经验人员和消防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优先录用。

  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二十一周岁以上二十六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政治、体格条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和有专职消防队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不经培训直接考核,合格者录用,免试用期。

日照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机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工作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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