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作者&投稿:道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放射防护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放射防护规定》 于1974年4月27日 发布,现已失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输

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

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

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6.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卫生监督制度。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确认管理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按有关豁免要求实施。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产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第四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除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人体不会直接触及产品中的密封放射源或者相对集中在某个部位的放射性物质;
  2、在产品通常可能遇到的温度、湿度、空气、外力等因素的作用下,不会造成其中放射性物质的裸露、缺损、脱落或者外逸;
  3、在产品遭受水、火灾害或者其它意外时,不会造成放射性危害;
  4、在满足产品功能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半衰期短、能量弱、毒性小和活度低的放射性核素。第五条 对含密封放射源的消费品,其放射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密封源及其包壳上的标志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合格的密封源不得用于生产消费品;
  2、密封源装入消费品后,必须使用专门工具和特殊方法才能从中拆卸。第六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所致用户等个人的受照剂量,必须保持在国家规定的下列限值以内:
  1、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用户等个人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005亳希沃特/年;
  2、专门为防止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设计制造的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用户等个人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05亳希沃特/年;
  3、由于使用不当和意外事故对公众成员产生的个人剂量当量限值为:
  有效剂量当量   1亳希沃特/年
  皮肤剂量当量   50亳希沃特/年
  眼晶体剂量当量  15亳希沃特/年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时所致职业人员或公众的个人剂量应除外,可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所含放射性核素名称、理化性状、活度及其测量日期和放射性标志;
  2、产品的批号、生产单位和对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含有密封源的产品,还应注明其检验证书编号;
  3、放射卫生防护注意事项:包括使用方法、寿命、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放射源的废弃方式;
  4、产品是否已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进口管理第八条 生产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必须事先向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卫生审查。在投产前,必须将其生产以后的运输、贮存、销售、使用、废弃和意外事件各个环节进行放射卫生评价,并提交试制样品和其评价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投产。第九条 生产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单位,在符合下列情况时,必须事先向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防护监测检验机构申请放射卫生监测,并提供产品及有关样品:
  1、投产初期的产品,在防护质量未稳定前;
  2、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两年一次;
  3、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4、设计、工艺或原材料有变更的产品。第十条 从事生产含放射物质消费品的单位(含贮存、运输或维修等作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与产品生产相符合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以及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产品的放射卫生批准文件;
  2、从事生产、质量控制与检验、卫生防护以及其它放射工作的职工,应接受地(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防护知识培训与考核、个人剂量监测与健康检查,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3、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放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有严格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对放射性水平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第十一条要求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销售放射性消费品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向地(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还应向其指定的放射防护监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的放射卫生监测;
  2、具有适应商品销售及其售后安装、维修的场所或设备条件;
  3、经常接触商品的销售、维修、使用、运输、仓储等人员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必须熟悉商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4、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对销售单位中贮存、运输或维修等作业场所的放射性水平达到国家有关放射工作单位和场所标准的,应参照第十条执行。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卫生监督制度。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确认管理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按有关豁...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部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答:第十六条 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第十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娱乐用品。第十八条 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一条
答: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已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在运行的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二是,我国现有放...

放射性物质详细资料大全
答:放射物种类 :α射线、β射线、γ射线等 学科:化学,核物理学 分类,按来源分类,按性质分类,人体危害,危害表现,摄入和排出,污染来源,三废处理,套用,防护监测,放射性事故的处理,一般原则,处理前的准备工作, 分类 按来源分类 物质的放射性来源于其包含的放射性同位素,因此与放射性同位素的分类相对应,放射性物质可分...

怎么检测家中是不是有放射性物质?让环保局放射科来检测吗?要多少钱...
答: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要向厂家索要产品放射性合格证,对于已使用石材的消费者,可与北京大学环境科技检测中心、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部联系,请专家做石材放射性的标准检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

您好,看到您的回答我受益非浅,但还有几个问题特向您请教,谢谢。_百度...
答: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挺多的,就不列举了;CT(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诊断过程中使用到X射线,肯定要对该射线的能量范围、强度进行严格计量,以保证仪器本身是安全的,可能用到:GB 18464-2001 医用X射线治疗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8279-2001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要求。2、GR200...

放射源安全常识
答:当空气被放射性物质污染时就需要采取一些个人防护措施。用手帕、毛巾、布料等捂住口鼻可使吸入放射性物质所致剂量减少约90%。 体表的防护可用各种日常服装,包括帽子、头巾、雨衣、手套和靴子等。 对已受到或可疑受到体表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去污,方法简单,只要告诉有关人员用水淋浴,并将受污染的衣服、鞋、帽等脱下...

卫生部主要职责
答:(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

大理石有毒或含辐射物吗?
答:据有关专家介绍,放射性存在于所有的物质中,包括水和空气。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夜光表、电视机、电脑监示器的荧光屏,都有一定的放射性,但它们都是微量的,对人体无害,或危害不大。放射性不足为奇,也不必惊恐万分。同样,天然大理石中也存在放射性,最关键的是你选购的大理石是否超标。你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