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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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屯、城镇的街、路、巷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其它大型人工建筑等名称。第三条 市、区、县地名办公室是同级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机构,对全市城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手续;
  (三)负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四)宣传、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并搞好地名利用工作。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团结,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方便群众,好找好记。
  (二)命名地名要简明、确切、含义健康,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及建国以来的成就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南北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街;东西走向的街道一律称路;斜向的街道适当命以街名或路名;小街道一律称巷。
  (四)街、路命名应体现地区特点;巷的命名,用当地知名度高的现行地名(或历史地名)加数字或加方位命名。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全市范围内城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名称,城镇内的街巷名称,乡、镇内的自然村屯名称不应重名。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等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八)地名用字必须规范,避免用生僻字和同音字。第六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凡在上述原则以外需要更名的地名,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的同意。第七条 门牌号码按下列原则编排:
  (一)街、路、巷的东与南侧门牌号为单号,西与北侧门牌号为双号。
  (二)凡在街、路、巷两侧面上编排的门牌号均为主门号。
  (三)凡主门号后面建筑物的门,由主门向里延伸的编排为主门号的支号,支号不分单双号,按序数编排。
  (四)一个单位或住宅楼群、平房形成的院落,有两个以上的门分别在几条街路上,只在正门编主门号,其余的门在临近街路上保留空号。
  (五)凡街、路、巷两侧有围墙、空地的,按距离大小适当预留空号。
  (六)住宅楼按栋编号,栋号之下编排单元门号,单元门里按层编排户门号。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 乡、镇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地名机构拟定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区、县地名机构提出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市区内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地名机构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市区内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区地名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市地名机构综合平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地名机构提出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地名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门牌号码的增加或减少的手续,由区、县地名机构负责办理,并报市地名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凡在城镇内新建或改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请建筑用地的同时,携带建筑总平面图到所在区、县地名机构申请门牌号码,由市地名机构审批。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落户,邮电部门不予投递邮件、电报。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3〕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委发〔2003〕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文号1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85.05.17沈政发〔1985〕79号2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1986.01.18沈政发〔1986〕9号3沈阳市教育征收附加费暂行办法1986.07.30沈政发〔1986〕66号4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1986.01.10沈政发〔1986〕82号5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1987.11.03沈政发〔1987〕115号6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87.11.23沈政发〔1987〕130号7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1987.12.12沈政发〔1987〕137号8沈阳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1988.04.27沈政发〔1988〕40号9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1988.05.19沈政发〔1988〕52号10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8.07.16沈政发〔1988〕72号11沈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1987.12.26沈政发〔1988〕143号12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1989.01.31沈政发〔1989〕9号13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1989.02.27沈政发〔1989〕15号14沈阳市商品蔬菜基地保护开发管理办法1989.11.07沈政发〔1989〕87号15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1989.12.22沈政发〔1989〕98号16沈阳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0.01.11沈政令〔1990〕2号17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0.01.16沈政发〔1990〕3号18沈阳市急救医疗管理暂行办法1990.02.15沈政发〔1990〕7号19沈阳市对外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1990.02.27沈政发〔1990〕11号20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1990.05.08沈委办发〔1990〕20号21沈阳市市政工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1990.04.04沈政发〔1990〕31号22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1990.04.24沈政发〔1990〕35号23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1990.06.19沈政发〔1990〕50号24沈阳市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1990.07.10沈政发〔1990〕59号25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1990.09.18沈政发〔1990〕81号26沈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暂行规定1990.09.29沈政发〔1990〕84号27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0.12.22沈政发〔1990〕111号28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1.03.12沈政发〔1991〕9号29沈阳市北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1991.04.13沈政令〔1991〕12号30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1991.04.23沈政令〔1991〕14号31沈阳市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1991.04.28沈政令〔1991〕15号32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1991.07.15沈政令〔1991〕30号33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1991.10.12沈政办发〔1991〕43号34沈阳市技术改造货款贴息暂行办法1991.10.08沈政令〔1991〕43号35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1991.11.9沈政令〔1991〕46号36沈阳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1992.02.21沈政发〔1992〕3号37沈阳市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2.07.19沈政发〔1992〕20号38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1992.08.05沈政发〔1992〕24号39沈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1992.08.05沈政令〔1992〕3号40沈阳市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安置办法1992.09.10沈政发〔1992〕38号

41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11.03沈政发〔1992〕48号42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1993.03.18沈政发〔1993〕10号4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1993.10.04沈政令〔1993〕38号44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3.11.10沈政发〔1993〕49号45沈阳市农村机械维修业管理办法1993.11.18沈政发〔1993〕51号46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1993.11.24沈政发〔1993〕55号47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1993.11.24沈政发〔1993〕56号48沈阳市公有住房出租补贴实施细则1993.11.30沈政发〔1993〕60号49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1993.11.30沈政发〔1993〕61号50沈阳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1993.12.20沈政发〔1993〕63号51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1994.04.06沈政发〔1994〕15号52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4.06.09沈政发〔1994〕20号53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的补充规定1994.06.23沈政发〔1994〕22号54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1994.06.20沈政发〔1994〕23号55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1994.07.28沈政发〔1994〕28号56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1994.11.14沈政发〔1994〕43号57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1994.11.07沈政发〔1994〕51号58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实施细则1994.12.30沈政发〔1994〕54号59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5.03.10沈政令〔1995〕4号60沈阳市统计登记暂行规定1995.06.22沈政令〔1995〕6号61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使用实施细则1995.11.29沈政令〔1995〕16号62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1995.10.18沈政发〔1995〕25号63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01.05沈政令〔1996〕20号64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1996.02.03沈政令〔1996〕21号65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1996.02.16沈政令〔1996〕22号66沈阳市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规定1996.04.01沈政令〔1996〕26号67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1996.08.06沈政令〔1996〕28号68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6.10.16沈政发〔1996〕30号69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1996.09.22沈政令〔1996〕30号70沈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1996.11.06沈政令〔1996〕31号71沈阳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1996.12.03沈政令〔1996〕32号72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1996.12.03沈政令〔1996〕34号73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996.12.03沈政令〔1996〕35号74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1997.03.04沈政令〔1997〕4号75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1997.04.07沈政令〔1997〕6号76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1997.04.08沈政令〔1997〕9号77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1997.04.09沈政令〔1997〕10号78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7.04.20沈政令〔1997〕11号79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1997.06.24沈政令〔1997〕17号80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7.10.15沈政令〔1997〕20号

81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1997.11.20沈政令〔1997〕28号82沈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1997.11.06沈政令〔1997〕29号83沈阳市扶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规定1997.11.06沈政令〔1997〕30号84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97.11.06沈政令〔1997〕31号85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1997.11.06沈政令〔1997〕32号86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1997.11.06沈政令〔1997〕33号87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1997.12.25沈政发〔1997〕37号88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1998.02.09沈政令〔1998〕2号89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1998.04.13沈政令〔1998〕5号90沈阳市短途旅游管理办法1998.09.05沈政令〔1998〕14号91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1998.01.27沈政令〔1998〕38号92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1999.03.22沈政令〔1999〕27号93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1999.07.26沈政令〔1999〕35号9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1999.08.23沈政令〔1999〕38号95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9.08.30沈政令〔1999〕41号96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0.02.17沈政令〔2000〕43号97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2000.09.13沈政令〔2000〕52号98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2001.08.06沈政令〔2001〕6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楼门牌编码;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隧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名称;

  (七)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全市地名工作规划和地名总体规划;审核、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审定并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和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指导;协调地名管理相关事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地名管理部门的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和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呈报工作;负责楼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呈报工作;负责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的审核、呈报、备案工作;负责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的审批和楼门牌编制、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名详细规划。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房产、交通、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地名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城建投资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重名,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的街、路、巷、广场不重名;

  (四)城镇内的各种综合服务大楼、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

  (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七)地名用字应当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错别字以及字型、字音易混淆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八)南北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对斜向的道路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者路名,不足500米长、8米宽的道路通名为巷。第八条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第九条 快速路、主干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次干路、支路的命名、更名、废止,由所在行政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县(市)范围内道路命名、更名、废止,由所在行政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的道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桥梁、隧道、城市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废止,由其建设的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2009)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湖泊、洞、泉...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乡地名的统一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泊等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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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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