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矿业资源开发战略的启示

作者&投稿:愈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世界矿业发达国家矿产资源保护做法及启示~

此文系作者和于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合作。原载《国土资源》2006年第3期
综观世界上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管理、矿产资源保护经验,如美国的石油基地储备战略、原苏联实施的行政加技术管理、印度尼西亚的合同管理都有其共同的特点: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探、开采许可证管理相当集中;开发监督相当广泛、深入;对矿业违法活动不但要进行严厉经济处罚,有的甚至责令停止,而且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以市场经济法则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美国最为典型。自1807年颁布实施的《铅矿出租法》以来,其矿业立法及其矿产开发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美国依靠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基础,在20世纪20年代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超级大国。与之相伴,美国的矿产开发管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演变过程,即由单纯鼓励开发的“自由进入”政策,逐步转变为目前的政府集中管理控制,达到所谓“理智”地综合利用、保护开发各种矿产资源的目标。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不久,国内经济处于重工业迅速发展时期,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急速膨胀,同时大片西部领土也亟待开发。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人口西迁,对公有土地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制定了特别的“自由进入”政策,只要在某一土地上发现矿点后提出申请,办理简单的登记手续(现场立桩标界),就可获得在这块土地上进行采矿的特许权,甚至连矿区使用费也不交。实际上政府对矿产开发活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872年《通用矿业法》的颁布实施,限制了某些矿业活动。进入20世纪,美国政府关心的重点转向保证本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对某些矿产的开发实行矿产勘查许可证和矿地租借制度,并于1920年出台了《矿地租借法》。同时,为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对某些已知矿床的开发活动实行竞争性的投标制度,其中环境影响和开发盈利程度、矿区使用费等都是投标中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又先后通过了《材料法》(1947年),《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年)(1978年又进行了修订),以及《深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1980年),无论出于何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都从不同侧面完善、补充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各种矿业活动均有法可依。
为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护或鼓励某类矿产的开发,实行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如矿区使用费,按1970年修订的《矿产租赁法》规定,在公有土地上开采可租赁矿产时,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具体计算办法和标准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因矿种、开采条件、市场供求状况不同而异,对需要鼓励开发的地区(如偏远落后地区,急需增加就业机会的地区),有意识地降低矿区使用费率、采掘税率,提高资源耗竭补贴率。而对那些需要限制开发的矿产和地区,则采取相反的经济调节政策,以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为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扩大国内矿产生产,美国政府还制订并长期坚持执行“战略矿产储备计划”,建立国家的矿产战略储备地,如只准勘查不准开采的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地。
日本,与世界上其他同等人口规模的国家相比,无论从其矿物的蕴藏总量还是从人均占有蕴藏量来说都是比较贫乏的,特别是石油、煤炭、铀等能源资源尤显缺乏。因此,在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和企业一直采取经济援助、技术支持等方式,谋求国外资源的长期稳定供应,甚至不惜将购得的矿产品进行海底埋藏储备。对国内资源则惜采、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启示:
(1)矿业立法和矿产开发管理政策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缺乏矿产资源的保障将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开发的道路,必须坚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国家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分配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分类、分区管理,宏观调控措施要灵活。我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探明储量的矿产达168种,是世界上少有的矿种配套较好的国家,但丰欠差异很大,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大宗矿产严重不足,因此在管理政策上要有所差异;另外,矿种的地域分布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也要求在矿业政策方面予以区别对待。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燕尾服潜力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很显然,对开发西部矿产,应采取类似美国19世纪下半叶的矿业开发政策,而对东部地区则加以适度限制,等等。
2 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原苏联最为典型。1987年以前,苏联境内的地质调查、矿床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都由国家统一监督。这种机制在保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贯彻,保证矿产开发利用评价正确性,提高矿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资源不遭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国家地质监察局、国家储量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和矿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督和监察机关是国家管理地质事业和矿业的强有力机构。
原苏联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矿山的微观管理上。20世纪60年代,为减少矿产开采的损失,出台了地质勘探补偿措施,用经济手段减少采矿损失;20世纪70年代,进一步在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了矿山开采和加工时回收矿产的任务,颁发了一些确定和计算采矿损失的指令性标准文件,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开采损失报表制度。1984年原苏共二十五大在苏联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中提出:“要推行新的有效的矿床开采方法和系统,应用先进的采矿、选矿和加工工艺,以便提高有用矿产的回收程度,保证矿物原料得到较完全和综合的加工,以及极大地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实践结果表明,由于制定的矿产回收率定额指标和效益指标与超定额损失罚款对矿山企业效益冲击较小,未达到预期效果。面对矿业逐渐恶化的现实,原苏共中央1987年6月通过《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使原苏联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地质和矿业部门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改革中央机关和整个矿业管理体制,中心思想是由行政领导转向经济领导,向管理民主化、发挥企业和个人作用过渡。企业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为特征的反消耗型经营机制,从而使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由完全行政性管理转向经营型市场化管理。
俄罗斯独立后,加强了对矿产资源管理的立法工作。如199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地下资源法”,制定和实施了资源法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资源使用许可证条例”、“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基金条例”、“地下资源使用最低付费率”等。1994年7月30日俄罗斯联邦第876号决议通过了“俄罗斯联邦1994~2000年联邦矿物原料基地发展计划纲要”。1995年底颁布了产品分成协议法等。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基础。国家地矿主管部门遵照“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准则和政府授权。
启示:
(1)条块分割体制下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即使有高于各部委的独立行使职权部门也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标。行政性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脱节,矿业主体行为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不统一,加上矿山企业低价或无价取得可采储量,使得矿产保护工作弱化。这同样是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为此,探索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道路,在行政管理机制上设计一套国家宏观政策完善、地方行政管理到位、用经济和行政杠杆协同矿山企业自觉执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的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2)在目前情况下,为协调矿产资源分配、勘探开发方面的诸多问题,应借鉴前苏联和俄罗斯在矿山管理中的技术方法,使企业生产严格按照技术指标执行,同时汲取低惩罚失效的教训,使“三率”指标的考核与企业利润密切挂钩。在宏观上,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成果和采矿权二级交易市场,使资源的价值真正、真实地体现出来。
3 政府监控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下的矿产资源保护
印度尼西亚最为典型。印尼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分类管理。即A类战略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铀、镍、钴、锡等,只允许国家进行开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某些小煤矿,矿山能源部长有权划出有限地段供私营企业进行开采;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铜、铁、锰、铝土矿等34种矿产,可由国营企业,也可由本国的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进行勘查和开发工作,但开发权仍由矿山能源部部长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可交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掌握;C类矿产包括石棉、云母、岩盐、宝石、大理石、白云岩、砂、粘土等数十种矿产,这些矿产的开发活动主要由省政府掌握和管理。由于印尼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依赖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因此考察它的矿业政策及矿产保护方面的做法可以从政府与外资矿山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看出端倪。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即1967年前后,印尼政府为尽快摆脱当时矿业面临的困境,迅速增加矿业产值和收益,对外实行了破格的优惠政策。“第一代合同”,即印尼政府与弗里波特公司签订的埃茨伯格斑岩铜矿的开发合同,政府同意公司免交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帮助公司解决可能发生的市场问题等。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非常明显。
1968年~1972年间签订的第二代工作合同中明确地提出外资采矿企业不仅要交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将其股份逐年转让给印尼(每年出售2%),开始重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及国民利益,对矿产保护工作有所要求。
1973年~1984年间签订的第三代工作合同除要求加速股份转让(每年转让5%),提高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外,还增加了外资采矿企业要交纳“地区开发费”、“超定额利润税”、“出口税”和“政府对采矿企业实施控制和监督权”等条款。政府开始以合同形式限制采矿者的活动,以达到矿产资源保护的目的。
1985年以后签订的第四、五代工作合同,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外资采矿企业的监督,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矿山企业要保证作好环境保护和采矿后的复垦工作等,并为此制定了具体有效的各种措施,督促公司执行。
印尼在引进外资开发矿产方面的态度(或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拒绝、排斥转向全面开放,同时逐渐加强政府控制的演变过程,既达到了合理有效开发本国资源的目的,又使印尼在矿产开发中不断获益。矿山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工作合同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对地下探明资源由于是自行投资勘探或有偿取得的,也非常珍惜,从经济上使矿产保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这对我国的矿产开发及保护工作有许多启发。
启示:
(1)分类管理,采矿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本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开始就避免了乱采滥挖的可能。我国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对国土资源部和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34种重要矿产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依法进行了调整。其目的就是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的管理,提高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将外商和内资申请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区别对待,调整为外商与内资同等对待。《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
(2)我国大力开展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是必要的,限制甚至关闭不合格生产矿山,严格矿业准入制度是合理开发、保护性开发矿产资源的有利举措。但为弥补矿业资金的不足,采取个别地区、个别矿种的“工作合同”方式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勘探或开发,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生产技术并培养各类人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此文原载《国外地质勘探技术》1993年第4期
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其矿产储量价值、单位国土面积、人均矿产价值均居世界前列。据统计,澳大利亚矿产储量占世界前五位的有铁、锰、钛、铀、铅锌、铝土、锡、钨等。拥有世界著名的巨型铜矿区2个,铅锌矿区6个。在世界矿产品贸易方面也有数种足可影响国际市场供需的拳头产品。1989年澳大利亚铁矿石、动力煤出口分别占世界贸易量的24.5%和21.9%。澳大利亚联邦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全体国民(minerals belong to people),本国公民均有权勘探与开发。在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以州政府为主,联邦政府只在海上石油、海外投资等矿业政策上干预。联邦与州政府在管理本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方面不存在隶属关系。
联邦政府设初级产业和能源部,部长负责该部的全面工作。另设一资源部长具体分管能源计划、矿产品、自然资源管理、渔业、检疫和检验及矿产资源、农业科学等事务。部内设15个单位,其中与矿产有关的石油局、煤炭与核能局、(核)安全局、矿产品司、能源计划局、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农业与资源经济局等司局分别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各方面的管理工作。这些单位不直接从事矿业产业管理和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和地质地球物理局除外),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矿业政策,并同其他部,特别是与贸易部协商,共同制定矿产品出口政策,从而达到调整矿业生产的目的。此外,联邦初级产业和能源部为了协调同各州政府矿山部之间的关系,还设立了澳大利亚矿产能源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和州政府的有关部长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矿业的发展。该委员会在澳矿业政策的决策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澳大利亚各州都设有矿山部。该机构代表国民利益管理本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矿山部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行政管理,二是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的规则。下面以昆士兰州矿山部为例说明州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探及开发内容。
1 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内容包括勘探许可和开发许可的审批及勘探、开发有关费用的收取。
(1)勘探许可。基本原则是鼓励投资者在勘探领域投资。勘探许可证规定申请的勘探面积第一年不超过100平方千米,最低投资要求达到50万澳元;第二年缩减到50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第三年25平方千米,投资10万澳元。取得勘探许可证要交纳勘探租金(按20澳元/平方千米收取)和环境破坏补偿保证金(5000~40000澳元),勘探许可证还规定勘探者每年要向州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上交一份勘探计划,成果报告,对同时申请同一区域勘探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探者,视各家勘探技术先进性确定最终勘探权属。
(2)开发许可。开发许可是控制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一环。在澳大利亚,如果一个矿山缺少采矿租约(mining lease)则认为违法。采矿租约规定矿区范围不超过1平方千米,时限1年。采矿租约的取得条件包括提供:①开发矿山的开采规划;②环境控制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估;③保护环境和恢复环境的计划。只有在以上三项条件经过州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审查,确认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取得,获得采矿租约之后要向州政府缴纳租金和矿区使用费。
澳大利亚矿业法准许勘探、开发许可证转卖。
2 立法和制定勘探开发规则
州政府矿山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勘探、开发立法和有关争议的法律仲裁及矿产开发的监督检查。该机构有权阻止采矿租约的发放,也有权对违犯规定的矿山提出警告直至取缔采矿租约。当然,矿产开发者也有权向矿产法庭申诉,请求调查。
对国外投资者,澳大利亚政策规定澳方至少占有矿业部门50%的产权和控制权,外国矿业公司若掌握过半数所有权将得不到签订合同的许可,除非它们提出计划使澳大利亚占有的产权逐步增加到至少50%。澳大利亚为加强对外资的管理,1972年颁布了关于外国资本在澳进行矿业投资的特定原则:凡超过500万澳元的投资项目须报联邦政府审核,1985年10月此项标准放宽到1000万澳元以上.对具战略意义的铀矿开发,澳国除制定有“二矿政策”以外,还对包括采掘、提取或与核燃料工业有关的外方投资项目,要求澳方占有75%以上的股份和管理权。
以上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情况,我们可从中得到如下启发。
启发之一,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属全国国民所有,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明晰的。州政府矿山部作为所有权的人格化代表行使勘探、开发的监督、管理权,通过采矿租约的发放保证资源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通过收取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实现所有权收益,政府不参与矿山的日常生产活动。勘探、开发管理的集中统一,加强了所有者的管理地位,比我国采矿许可证发放管理体制优越;同时,勘探、开发许可证的转卖制度为矿产资源从勘探到开发的市场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由此增强了资源开发者充分合理利用、不断改善经营条件的意识。
启发之二,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划分上,赋予了州政府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权,使地方政府有权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联邦与州分税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管理矿业的积极性。澳大利亚管理矿产资源的中央与地方非隶属关系及由双方有关部长组成的矿产能源委员会,不仅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主观能动性,而且又使得本国矿业能够稳步,协调发展。

金庆花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37)

一、资源开发简介

韩国矿产资源有限(见表1),有56种法定矿产,到2002年还在生产中的矿种有23种(包括金属矿7种,非金属矿16种),能供给所需矿产90%的矿种仅有10种,多种矿产需依赖进口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据2002年统计,韩国金属矿的自给率是0.27%,非金属矿的自给率是73.41%,国内急需的矿产资源如煤、铜、铁、铅锌矿、石膏、镁矿和磷酸盐等几乎100%须从国外进口。近半个世纪以来,韩国的钢铁、汽车、造船、电子等重工业迅猛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大,但其本国的矿产资源供应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见图1)。韩国政府和企业采取贸易进口、买断矿山、独立或合作开发等多种途径,积极利用境外矿产资源以弥补本国资源的不足,不断参与全球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和再分配竞争。到2003年,已与36个国家合作进行石油、煤炭、铀矿等矿种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共284个,其中已合作完成项目130个。目前,正在也门、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加拿大、中国等国家进行石油、天然气、褐煤和金属矿勘探开发。通过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确保国内能源、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以及从国外勘探开发进口,保障了韩国能源和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基础原材料的稳定供给。

表1 韩国主要金属矿产矿石储量 单位:千吨;金:千克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图1 韩国主要金属矿产进口量占其产量的倍数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二、海外矿业开发状况

韩国矿产资源贫乏,石油、褐煤、铀矿、铜矿等资源的全部以及铁需求量的99%等主要矿产依赖于进口。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韩国形成了以其政府的支撑体系为中心,以有效的合作勘查机制为依托,并以高效的开发过程为手段的资源竞争系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一)政府的支撑体系

韩国政府为了维持稳定的国民生活及持续的经济增长,不得不积极推进海外资源开发项目,以保障国内最基本的能源及资源的稳定供给。根据海外资源开发事业高投资、高风险、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韩国政府通过一定的法规及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等,推进民间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保证海外投资事业的稳定性及经济效益。

1.制定并逐渐健全矿业法规

韩国政府在地矿工作的管理方式上,特别重视各项相关法规的建设,不断完善其法规体系。早在1951年12月就颁布了矿业法(先后修订10次),加强了矿业权的管理。1967年3月颁布了大韩矿业振兴公社法(先后修订9次),规定了作为政府扶持机构的韩国矿业振兴公社的职能、目标、工作内容等。随着韩国国内动力资源的发展,1978年1月,韩国政府开始对海外资源开发进行了综合调研;同年12月5日,《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的颁布预示了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正式启动。该法规定,由韩国矿业振兴公社设立海外资源开发基金,支持海外煤矿及一般矿产的开发调查所需的资金。韩国政府在1982年12月将《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更名为《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先后修订2次),将农畜产品、水产品以及林产品列入海外资源范围内,增加了许多内容并加以完善。1986年12月又颁布了海外资源开发补贴预算及管理法规,以国家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形式不断吸引国内企业加入海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行列。而到1994年3月颁布《能源和资源事业特别审议法》,取消了海外资源开发基金、石油事业基金等5项基金,统一由能源和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提供资金和贷款。1997年8月,强化了对海外资源开发事业的支持制度,大幅整顿了转为申报制的海外资源开发有关条款,以积极推进海外资源开发事业。以上法律法规对韩国开展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系统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障了政府和企业进行海外矿产开发的顺利进程。

2.组织并合理规划专门机构

韩国的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3个部门一条龙分工管理,即产业资源部(MOCIE)、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矿业振兴公社(KORES)。

产业资源部(原通商产业部,现韩国18个部之一)是政府主管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最高行政部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批准、补贴的发放、贷款的审批等手续,全部都要通过产业资源部归口审核批准。

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是依照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由产业资源部设置的专门决策咨询机构。审议会负责审议开发海外资源的基本政策,批准和撤销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并调解企业间的竞争和纠纷。1994年开始统一向海外资源开发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和贷款。

矿业振兴公社是政府扶持矿业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的性质介于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业部门之间,由政府出资依法设置,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用金融、技术、设备等具体手段推行政府的各项矿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地矿企业的发展。该公社设有海外资源部,代表政府接受项目申请,并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技术、金融支持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3.政府适时且有效的投资

为了调动海外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政府负责贷款海外矿产基金、石油项目基金、海外投资基金等。而从1995年开始,原本由多种基金形式支持海外资源开发,转变为由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统一以政府预算的形式为国内民间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贷款,使得财政体系简单化和透明化,并实现了政府能够实施宏观调控。1995~2003年,韩国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补助金总额未见大的浮动,一直保持平稳态势(见图2)。其中,2001年政府对石油开发调查的补助金,因其在俄罗斯伊尔库次克进行的天然气田可行性调查工作中投资38.5亿韩元,而显示出大幅增加。

图2 韩国政府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补助额度(单位:亿韩元)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从1977年到2003年上半年止,韩国政府为海外资源开发总投资59.5亿美元(见表2),其中资金回收44.9亿美元,投资回收率为75.5%。据2004年韩国产业资源部报道,为提高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的财政支援规模,将政府贷款利率从现在的3.5%下调到了2.5%,并且2005年海外资源开发金融补助额将扩大到2000亿韩元(约合2亿多美元),大幅度加强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力度。

表2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项目投资情况 单位:千美元

资料来源:韩国产业资源部,2004。

① 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简称。

在石油、天然气方面,到2003年上半年止,总投资42.4亿美元,回收34.5亿美元(回收率81%),其中在也门马里卜(MAREB)油田的投资额有7.43亿美元,回收资金16.41亿美元(回收率达221%);在褐煤、一般矿产开发领域中,到2003年上半年止,总投资17.1亿美元,回收资金10.4亿美元(回收率达61%),其中对帕希尔煤矿的总投资3.33亿美元,回收了4.49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135%,表现出很高的投资回收率。上述两项是韩国在海外资源开发投资事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成功案例。

4.持续不断的金融支持

韩国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金融支持主要有3种:①财政补贴。政府对下列4项工作进行国库补贴,即海外资源开发调查工作、海外资源开发技术及专门人才的培养、有关海外资源开发的国际间合作和技术交流、为推进海外资源开发的其他工作等。具体由韩国矿业振兴公社管理并发放补贴;②各式贷款。政府对海外资源开发项目贷款有4种,即各种资金贷款、海外投资资金贷款、对外经济合作基金贷款、海外投资资金的外汇贷款。仅2004年,韩国为海外资源开发计划贷款金额为630亿韩元,其中,能源及资源事业特别审议会出资500亿韩元,矿业振兴公司出资130亿韩元。贷款比例都占所申请金额的80%,个别事项可获得100%支持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5年。对贷款具有风险性的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免除担保,而且在事业失败时减免贷款本利,但是事业取得成功则征收一定金额;③优惠税制。韩国通过4种优惠税制对企业的海外矿产开发项目进行支持,即海外投资亏损金的准备制度、扣除国外纳税金制度、国外纳税制度和对国外红利所得的免税制度。

(二)有效的合作勘查机制

韩国政府为了尽早确定拟开发项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政府间矿产资源勘探合作,进而与具有资源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建立资源合作关系。

(1)对具有资源潜力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赋存有望区域,共同进行基础勘探,以确定矿体的规模、品位、发育程度等。以此提供矿产的可行性评价以及开发和增产中所需要的地质矿床资料,进行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矿产开发。共同调查事业分为国家补助事业、韩国国际合作团(KOICA)服务事业以及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申请者所做出的有偿民间技术支援事业三个部分。

(2)韩国政府通过在政府间能源及矿产资源共同委员会中担任咨询委员,及时掌握本国资源供给和贸易情况,以及与本国企业的进出口有关的问题。以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资源国为进出口对象,建立资源合作委员会,通过签署投资环境改善申请以及各国间支援方案等协议,确定民间企业进出口基础结构。

(3)为确保国内经济产业发展所需的产业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给,与资源国建立紧密的资源合作委员会,研究资源合作的加强方案。从1990年到2004年1月,韩国共与10个国家建立了政府间“资源、能源共同委员会”,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会晤。其中,先后与中国的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有色金属总公司等部门在陕西、广东、云南等省份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调查(见表3)。

表3 韩国与中国资源开发合作调查情况表

资料来源:KORES海外调查处,2004。

(三)高效的开发过程

通过政府的辅助和扶持、援助与参与,以及民间企业的加入,资金的融合等一系列程序,韩国开发海外矿产资源的运作过程高效且运转有力。开发工作分为3个阶段(见图3),3个阶段的有效承接就如同一株欣欣向荣的树木,保障了韩国经济发展所需矿产资源的持续供给。

图3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过程3个阶段图示

第一阶段,由政府主导选好目标,进行调查前准备。政府向国内外相关机构及当地派遣的人员,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并按国别、矿种、项目和矿山筛选对象。依据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企业向大韩矿业振兴公社申请海外矿山调查,公社根据是否为国家急需矿种而决定立项,并论证项目可行性(急需矿种以外的收取调查费)。国家对调查工作进行补贴,对可行性论证补贴50%。

第二阶段,仍是政府主导。政府采取援助或者国库补贴等方式分担企业风险,并积极与国外进行经验交流。通过航空及地表调查(采用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明矿床赋存情况、位置、规模、品位、储量、地质构造,并论证开采价值,选定开采点,同时制定探矿计划。该阶段国库补贴详细勘探、钻探及坑道工程,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风险。

第三阶段,民间主导。政府采用援助与参与及运用矿业振兴基金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调控。企业也逐渐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开始研究采矿、选矿、运输和生产的适当规模,同时制订生产计划,开始生产。最后通过单纯进口和开矿进口的方式,保障国家资源需求的稳定供给。在该阶段,大韩矿业振兴公社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基金发放贷款,对于企业在国外获取矿业权的资金、开展调查的资金、设备资金、土地使用资金及补偿资金贷款到80%,15年偿还;运营资金的一次周转资金贷款到80%,3年偿还;购买进口矿产的资金贷款到80%,2年偿还;贷款利息为6%~8%,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矿产品返回国内时的运输费给予国库补贴;本国企业汇出投资资金时,政府负担保险金;矿产品返运回国内,以及矿产品所得资金返汇回国内时,政府优惠税金。

三、对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总量丰富(我国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的国家,但人均拥有量却仅为世界人均拥有量的58%,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矿产必须从国外进口。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的对外依赖程度已达20%以上,其中,铁、铜、铬、钾盐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的进口依赖程度已高达50%以上,成为世界上第三大矿产品进口国,而且98%以上的进口矿产是以贸易进口方式直接从矿产品国际市场上购买。矿产资源对外依赖程度的增加和进口方式的单一化,使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安全稳定供应存在明显的风险,影响我国的资源安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大量消耗矿物原材料和其他自然资源产品支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不可能完全依靠本国资源和本国市场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必须参与全球矿产资源配置。要在立足国内的同时,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寻求和建立境外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基地,从而维护我国资源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韩国实施海外矿产资源战略的成功经验,可从以下几点着手开展工作,以有力推动我国开放战略的实施。

1.建立相关管理机构,制定长期规划目标及政策

在充分认识“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性和其事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建立相关专门组织管理机构,加强支持力度,引导和监督国内企业实施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效建立国外矿产资源开发推进体系。并从全球资源发展战略出发,根据我国国情、矿情,制定利用两种资源的中长期规划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对国外资源风险勘查开发活动加以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

2.完善对海外资源开发的经济援助制度

韩国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就积累了很多有关海外资源开发的经验及技术秘诀,相比之下,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缺乏必要的开发经验,且财力比较薄弱,暂难作出长远的投资决策。为提高我国企业国外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应建立健全各种补贴、金融、税制、保险制度,并制定鼓励政策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3.加强资源信息的收集及服务职能

建立能够提供矿产开发项目的信息,以及拟投资国的税制等投资综合信息系统,提高对资源信息的服务能力。建立能发挥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综合作用的资源开发综合技术部门,为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提供系统、全面的信息。

4.积极开展资源外交战略,加强与资源所在国之间的合作

充分利用市场优势和当前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积极开展资源外交战略,与世界大的资源国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争取签订政府间的资源勘查开发合作与贸易协议,并运用包括外交手段在内的政治经济措施,保障我国境外企业合法权益。主要通过大力推行政府贴息贷款这一国际上通行的援外方式,帮助受援国建设当地或我国国内有需要又有资源的生产性项目,将援外与投资贸易结合起来,推动我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长期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作用,既帮助受援国发展经济,又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其他发展中国家市场。这应成为国家走出去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主动参与世界资源再分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5.设立国家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基金或专项资金

近10年来,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企业私有化迅猛发展,西方国家从各自的国家利益出发,通过资源外交,推行矿产资源全球战略,建立资源战略储备,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已占据有利位置。这种控制对我国资源进口供应安全极为不利。为了实质性启动矿产资源“走出去”的战略,应设立境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专项资金或基金,用于扶持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各国矿业法选编(上、下册).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

[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走出去”开发利用国外矿产资源.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1.

[3]吴荣庆,胡小平等.矿产资源“走出去”开放战略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4]张应红,文志岳.我国亟须实施矿产资源全球战略.中国地质,2000(6):20~22.

[5]中国地质矿产信息研究院.各国地矿概要(内部资料),1997.

作者简介

金庆花,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实习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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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政策与矿产资源保护之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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