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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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
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二、我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三、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收取学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 "学生自愿,按成本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五、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对其章程中明确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六、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告知工作。
七、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登记制度。首次收费标准登记,于当年2月或8月,由民办学校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调整收费标准登记,于调整前3个月,由民办学校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

八、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
九、民办学校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申报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学校网站和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
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十一、民办学校收费按学年、学期或按月(幼儿园和短期培训)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高等学校收费,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
十二、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幼儿伙食费等。

国家暂行办法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两类。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一、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落实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措施:1.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2.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儿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3.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4.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三、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办法》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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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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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教费:一类幼儿园1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155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00元/生/月;注册类幼儿园未定级(小学附设学前班)90元/生/月。伙食费:伙食费不做统一规老数定,由幼儿园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侯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区发改局备案后...

青海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答:国家暂行办法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两类。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对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一定预收费用等。一、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