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废止

作者&投稿:盖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审批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工作人员填写,申请人签字按手印。)2.一般情况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并由所在社区开具情况说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3.一般情况需提供:关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征地补偿费有效的相关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由乡镇以上土地管理所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4.一般情况需提供:户口簿(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户口簿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5.一般情况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子女为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6.一般情况需提供: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需提供六个月以内的医疗证明,如有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如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医保卡需提供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7.一般情况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收入状况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需提供就业及失业证明,在职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及6个月以内银行发放流水清单;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8.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声明及授权核查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签字按手印。)9.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关系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10.一般情况需提供: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11.一般情况需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缴纳及发放社会保险证明。申请人出示原件,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原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 �����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民政部门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扶助和照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证》,享受扶助和照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的费用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中央及省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各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部门预算计划,按季度将资金拨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按月拨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保证及时足额拨付保障金。�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为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家庭实际收入情况:�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 (三)储蓄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 (四)出租、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各种补偿金和一次性安置费;�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对农业户口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保健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为解决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或者捐赠的临时补助金及实物;�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异地安置安家费;� (九)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补贴;� (十)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实际收入的计算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础。申请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家庭收入前6个月计算。属于一次性收入或者季节性收入的,分摊到6个月中计算。 申请人家庭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收入测评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居民(社区)委员会对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应当一次告知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居民(社区)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家庭实际收入等情况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予以答复。� 新建居民小区无居民(社区)委员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居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民(社区)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重新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社区)委员会对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查询,民政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应当进行定期抽样访查。� 对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定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居民(社区)委员会所在地公示。� 第十九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当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或者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在7日内通过居民(社区)委员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的查访人员对其资格进行定期访查时,应当如实介绍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违规领取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违规领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当地民政部门,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阻碍、妨害、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主管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公布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

第51号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3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4日施行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介绍
答:2005年3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共24条,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1997年1月21日公布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予以废止。2013年12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该《办法》第30...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答:(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区民政局每半年要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根据变化随时调整,严禁克扣,拖欠或挪用生活保障金。(二)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废止
答: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4日施行的《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长春市2010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详细些,谢谢!
答: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5年2月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28日起施行。 ����� 市长:祝业精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采取的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

如何办理长春低保
答: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的低保待遇仍在本县办理。二、申请办理城市低保待遇的程序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并填写《芜湖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家庭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

长春市低保户申请条件
答:法律分析: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街道经办机构调查审核,居民委员会(社区)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

办低保需要什么手续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